《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
近日,國家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及通知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
第四章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條 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指跨越發電調度控制區)、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以及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等。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分時(如峰谷平)電量交易,鼓勵雙邊協商交易約定電力交易(調度)曲線。
跨省跨區交易包含跨省跨區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可以在區域交易平臺開展,也可以在相關省交易平臺開展;點對網專線輸電的發電機組(含網對網專線輸電但明確配套發電機組的情況)視同為受電地區發電企業,不屬于跨省跨區交易,納入受電地區電力電量平衡,并按受電地區要求參與市場。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轉讓交易。
發電企業之間以及電力用戶之間可以簽訂電量互保協議,一方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由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在事后補充轉讓交易合同,并報電力交易機構。
第二十一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開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開展交易。
第二十二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進行。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雙邊協商交易應當作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輔助服務)與成交價格等;鼓勵按峰、平、谷段電量(或按標準負荷曲線)進行集中競價。
(三)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具有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以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也可以委托售電企業或者電網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現貨市場啟動前,電網企業可以代理未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可以代理小水電企業、風電企業等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保留在電網企業內部且沒有核定上網電價的發電企業不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第二十四條 擁有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的發電企業,擁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等的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以參與合同轉讓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符合市場準入條件。
享有優先發電政策的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等不得轉讓,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電量可以進行轉讓。
第五章價格機制
第二十五條 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計劃電量應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
第二十六條 已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電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不得采取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暫未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以及已核定輸配電價未覆蓋的電壓等級電力用戶,可采取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跨省跨區輸電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雙邊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或根據雙方申報價格確定;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價格結算。
集中競價采用統一出清的,可以根據買方申報曲線與賣方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價格確定,或者根據最后一個交易匹配對的成交價格確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據各交易匹配對的申報價格形成成交價格(比如賣方報價和買方報價的平均值)。
第二十九條 跨省跨區交易的受電落地價格由成交價格(送電價格)、輸電價格(費用)和輸電損耗構成。輸電損耗在輸電價格中已明確包含的,不再單獨或者另外收取;未明確的,暫按前三年同電壓等級線路的輸電損耗水平,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后執行。輸電損耗原則上由買方承擔,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由賣方或者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跨省跨區交易輸電費用及網損按照實際計量的物理量結算。
第三十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為合同電量的出讓或者買入價格,不影響出讓方原有合同的價格和結算。省內合同電量轉讓、回購,以及跨省跨區合同回購不收取輸電費和網損。跨省跨區合同轉讓應當按潮流實際情況考慮輸電費和網損。
第三十一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峰谷電價電力用戶,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現有峰平谷比價計算,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費用;也可以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在今后電價調整中統籌考慮。
采用發用電調度曲線一致方式執行合同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峰谷電價,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
第三十二條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上限,參與直接交易機組發電能力明顯大于用電需求的地區可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下限。
第六章交易組織
第一節交易時序安排
第三十三條 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
(一)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
(二)確定省內優先發電(燃煤除外)。各地結合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科學安排本地優先發電。首先安排規劃內的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小時以及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其次按照二類優先發電順序合理安排。各地也可以按照氣電、可調節水電、核電、不可調節水電、風電及光伏的先后次序,放開發電計劃。優先發電機組參與電力直接交易時,各地應制定措施保障落實。
(三)開展年度雙邊交易、年度集中競價交易(雙邊及集中競價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區交易,掛牌交易視同集中競價交易,下同)。如果年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開展年度集中競價交易。
(四)確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各地根據本地區年度發電預測情況,減去上述環節優先發電和年度交易結果后,如果不參與市場用戶仍有購電需求,則該部分需求在燃煤發電企業中分配,作為其年度基數電量。各地應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的比例逐年縮減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直至完全取消。
(五)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年度交易結束后,應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于12月底前將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雙邊和集中競價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轉讓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年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該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年度交易開始前仍未確定優先發電的,可由電力調度機構參考歷史情況測算,預留足夠的優先發電空間,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三十五條 開展月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如果月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三十六條 在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協議送電的前提下,省內、跨省跨區交易的啟動時間原則上不分先后。在電力供應寬松的情況下,受入省可按價格優先原則確定交易開展次序;在電力供應緊張的情況下,送出省可優先保障省內電力電量平衡,富余發電能力再參與跨省跨區交易,對于已簽訂的合同可予以執行或者協商合同另一方回購。各區域、各省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省內交易和跨省跨區交易的開展次序。
第三十七條 合同轉讓交易原則上應早于合同執行3日之前完成,市場主體簽訂電力電量購售合同后即可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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