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正式下發:下調高峰時段電價上浮幅度2個百分點
安徽省物價局日前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在文件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下調高峰(含7-9月)時段電價上浮幅度2
安徽省物價局日前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在文件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下調高峰(含7-9月)時段電價上浮幅度2個百分點。將高峰時段電價上浮幅度由55%下調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調為63%。低谷時段電價下浮幅度保持不變。調整范圍包括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
在2017年12月初,安徽省物價局就曾經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此次發布的是正式版文件。對比征求意見稿,北極星售電網注意到,正式版新增了建立峰谷分時電價執行情況月度報告制度。省電力公司應按月將各級供電公司各電壓等級、各類用戶峰平谷時段電量、收入等情況進行匯總,并增加了安徽省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詳情如下: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皖價商【2017】158號
各市、縣物價局(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通知》(皖政辦〔2017〕43號)精神,降低企業用電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8年1月1日起,下調高峰(含7-9月份)時段電價上浮幅度2個百分點。將高峰時段電價上浮幅度由55%下調為53%,其中7-9月份上浮幅度由65%下調為63%。低谷時段電價下浮幅度41%保持不變。
二、調整范圍包括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
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省化肥生產企業同步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四、建立峰谷分時電價執行情況月度報告制度。省電力公司應按月將各級供電公司各電壓等級、各類用戶峰平谷時段電量、收入等情況進行匯總,每月20日前一并報送省物價局。
附件:安徽省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 安徽省物價局
2017年12月 27日
安徽省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表
注:電熱鍋爐,冰(水)蓄冷空調用電在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基礎上:7、8、9月每千瓦時下浮0.5039元,其他月份每千瓦時下浮0.4737元,平段每千瓦時下浮0.307元,低谷每千瓦時下浮0.1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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