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電力直接交易執行、出清細則和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發布
安徽電力交易中心日前修改印發了《安徽省電力雙邊直接交易執行細則》、《安徽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細則》和《安徽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
安徽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細則
為落實《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6〕31號)文件精神,根據《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皖能源電力〔2016〕78號)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開展2018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11號),進一步規范細化全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集中交易分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年度集中交易規模和月度集中交易總規模由省能源局發布,分月集中交易規模由省電力交易中心發布。
第二條所有通過市場準入的發電企業、上一年度用電量在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電力用戶和代理用戶上一年度總用電量在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售電公司均可參與集中交易。
上一年度用電量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電力用戶如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則不得參與與發電企業的直接交易。
第三條未確定代理用戶的售電公司,在年度首次參與直接交易前,須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確立與用戶的代理關系。
同一年內,售電公司所代理的電力用戶不得變更,每個被代理用戶只能由一家售電公司代理。若同一未被代理的用戶與多家售電公司簽訂零售代理合同,則取消該用戶與所有售電公司的代理關系,并將該用戶失信行為納入征信記錄。
第四條每次集中交易前,省電力交易中心可根據煤價、上一次交易等情況,對集中交易報價區間或出清細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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