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電力直接交易執行、出清細則和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發布
安徽電力交易中心日前修改印發了《安徽省電力雙邊直接交易執行細則》、《安徽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細則》和《安徽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
第五條交易申報
1.參與集中交易的市場主體,根據省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市場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易申報。
2.集中交易采用兩段式報價,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及發電企業每個交易單元均可申報兩個電量及對應電價,兩個申報電量之和為總申報電量。對于每個申報,電價最小變動單位為0.1元/兆瓦時,電量最小變動單位為1兆瓦時,最小申報電量為1000兆瓦時。
3.所有市場主體報價均為發電側上網電價,且需在報價區間以內。
4.發電企業每次參與集中交易總申報電量與年內已成交直接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該發電企業市場電量上限。
5.售電公司每次參與集中交易總申報電量與年內已成交直接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該售電公司售電量上限。
同一投資主體(含控股關聯企業)控股(含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的售電公司,每次參與集中交易總申報電量與年內已成交直接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60億千瓦時。
第六條交易申報截止后,省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交易平臺完成交易出清,形成無約束匹配成交結果。
第七條出清價格確定
在集中交易規模限制以內,買賣雙方按報價高低依次匹配,根據最后一個交易匹配對雙方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確定市場邊際成交價,作為全部成交電量的價格統一出清。
第八條成交與匹配
報價不高于統一出清電價的發電企業,以及報價不低于統一出清電價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參與成交匹配。
對報價不高于統一出清電價的發電企業,按照報價由低到高和申報時間先后進行排序。
對報價不低于統一出清電價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按照報價由高到低和申報時間先后進行排序。
買賣雙方按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達到集中交易市場規模上限或一方全部成交。成交電量小于1000兆瓦時的予以剔除。
第九條省電力交易中心將無約束匹配成交結果送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若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省電力調度機構調減相應電量后將校核結果及原因反饋省電力交易中心,由省電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統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結果,并送省電力調度機構再次進行安全校核,以此類推,直至滿足安全校核。
第十條省電力交易中心通過交易平臺,發布各次集中交易成交結果,并將有關機組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發布。
集中交易發布的成交結果具備紙質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組織簽訂紙質輸配電服務合同。
第十一條《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如有修訂,本細則自動調整。
安徽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6〕31號)文件精神,執行《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皖能源電力〔2016〕78號)、《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皖價商〔2017〕33號)和《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開展2018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11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全省電力市場電量結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市場主體電量結算通過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公司)完成。省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支付上網電費;按目錄電價向直接交易電力用戶(含一級用戶和二級用戶)收取購電費并返還差額電費;按有關協議與售電公司結算代理費用。
第三條 直接交易電力用戶按目錄電價執行國家規定的峰谷分時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標準。省電力公司按照平段目錄電價與直接交易購電價格(包括直接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價差返還差額電費。
第四條 電量結算依據實際抄表電量(計費電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 電量計量
第五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為《購售電合同》約定計量點的抄表電量。一級用戶分類別(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下同)購電量為《供用電合同》約定計量點的相應類別計費電量。售電公司分類別購電量為其代理的所有二級用戶《供用電合同》約定計量點的相應類別計費電量之和。
第三章 結算方式
第六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結算順序依次為:發電權交易合同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外送電交易合同電量、抽水電交易合同電量、年度基數合同電量。
購電主體(含一級用戶和售電公司,下同)購電量結算順序依次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按目錄電價結算電量。
第七條 發電權交易是指發電企業之間合同電量的轉讓交易。發電權交易按以下方式結算:
受讓方結算上網電量=受讓方上網電量-發電權交易合同電量
出讓方結算上網電量=出讓方上網電量+發電權交易合同電量
第八條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結月清方式結算。
1.月度結算
每個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電量為以下電量中的最小值:
(1)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結算電量;
(2)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購電量;
(3)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
其中,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結算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結算上網電量×(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購電量=購電主體月度購電量×(月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結算電價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約定電價。
2.月度清算
如發電企業月度結算上網電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對偏差電量按以下方式收取違約金。
發電企業違約金=(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結算上網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價額度絕對值。
如購電主體月度購電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95%,對偏差電量按以下方式收取違約金。
購電主體違約金=(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95%-購電主體月度購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價額度絕對值。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價額度=標桿電價(按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當月電價政策執行)-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價。
第九條 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結年清方式結算。
1.月度結算
每個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的月度結算電量為以下電量中的最小值:
(1)發電企業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結算電量;
(2)購電主體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購電量;
(3)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截至上月本合同年累計結算電量。
其中,發電企業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結算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結算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結算電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發電企業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購電主體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購電量=(購電主體月度購電量-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結算電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購電主體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結算電價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約定電價。
購電主體剩余未結算電量按照目錄電價執行。發電企業剩余未結算電量繼續按順序結算。
2.年度清算
(1)追溯結算
追溯結算依據購電主體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執行情況,將一部分已按目錄電價(標桿電價)結算的電量Q追溯結算為按合同電價結算。其中:
Q=min{(購電主體年度總購電量-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結算電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購電主體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電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已執行電量。
追溯結算按照結算月份先后順序,依次將購電主體每月已按目錄電價結算的電量追溯調整為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價結算且按當時電價政策執行,并退補相應差額電費,直至所有追溯結算電量全部結算完畢。
同時,將發電企業已按標桿電價結算的電量追溯調整為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價結算,并由發電企業退補相應上網電費。
(2)偏差電量結算
發電企業偏差電量=發電企業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發電企業年度結算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結算電量)。
當偏差電量大于零時,收取發電企業違約金。
發電企業違約金=發電企業偏差電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權平均降價額度絕對值。
購電主體偏差電量=購電主體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95%-(購電主體年度總購電量-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結算電量)。
當偏差電量大于零時,收取購電主體違約金。
購電主體違約金=購電主體偏差電量×全市場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降價額度絕對值的加權平均值。
其中,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降價額度=標桿電價(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簽訂時的電價政策執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價。
第十條 違約金納入省電力交易中心賬戶,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條 發電企業外送電交易電量、抽水電交易電量按合同結算。年度基數合同為可調整合同,按政府有關規定結算。
第四章 結算流程
第十二條 所有市場主體電量抄表由省電力公司負責。省電力公司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電量抄表工作,并發送省電力交易中心,作為電力交易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結算處理,在交易平臺發布結算結果,發電企業、購電主體、省電力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核對確認。
第十四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編制發電企業電量結算單,發送省電力公司、發電企業,由省電力公司與發電企業完成電費結算。發電企業電量結算單包括結算時間、結算主體、計量數據、各合同結算電量和電價、違約金等內容。
第十五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向一級用戶和省電力公司發送一級用戶市場電量結算信息,包括結算時間、結算主體、計量數據、各類別直接交易結算電量、各類別各合同結算電量和電價、差額電費、違約金等內容。
其中,差額電費=Σ直接交易各合同各類別直接交易結算電量×(本類別平段目錄電價-本合同本類別購電價格)。
本合同本類別購電價格=本合同直接交易電價+本類別輸配電價+本類別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省電力公司先按目錄電價向一級用戶收取購電費,再按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一級用戶市場電量結算信息,向一級用戶返還差額電費。
第十六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向售電公司和省電力公司發送售電公司市場電量結算信息,包括結算時間、結算主體、計量數據、直接交易各類別結算電量、各合同各類別結算電量和電價等明細、總差額電費、違約金等要素。
其中,總差額電費=Σ直接交易各合同各類別直接交易結算電量×(本類別平段目錄電價-本合同本類別購電價格)。
本合同本類別購電價格=本合同直接交易電價+本類別輸配電價+本類別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售電公司依據與各二級用戶簽訂的零售代理合同,制定差額電費分配方案,并提交省電力公司。分配方案應包括電量、價格、差額電費、代理費用等內容。
省電力公司先按目錄電價向二級用戶收取購電費,再按照分配方案向二級用戶返還差額電費,向售電公司支付代理費用。
省電力公司將售電公司及其二級用戶結算信息反饋省電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安徽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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