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發布:配售電可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福建能監辦發布了的《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發布了規則修改的征求意見稿。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福建能監辦發布了的《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發布了規則修改的征求意見稿。
在試行的交易規則里提到,擁有增量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級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省級電網企業。這意味著配售電公司可以參照電網企業的職責做好配網內的用電費結算。
福建的電力市場交易可以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進行。
詳情如下:
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工作,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實現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促進電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和《關于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55號)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電力市場交易,是指現階段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進行的各類短、中、長期電量交易。本規則所稱批發市場交易是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交易平臺與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的電能交易;零售市場交易是指售電公司將其從批發市場購入的電能出售給電力用戶的交易。有關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等規則根據福建電力市場建設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條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自覺自律,誠信經營,主動接受監管,不得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四條本規則適用于福建省范圍內開展的電力市場交易。
第五條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六條市場成員包括參與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含獨立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等,其中電網企業指運營和維護輸配電資產的輸配電服務企業。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七條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市場交易。
第八條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
發電企業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和國家產業政策,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并網自各電廠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售電公司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資產總額、擁有的設各經營場所和人員隊伍應該滿足相關準入要求。
電力用戶準入條件應符合國家最新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符合國家和福建省節能環保指標及有關準入要求。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的具體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市場主體注冊
市場主體均需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注冊。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對已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的名單、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進行公布。
市場主體注冊后在規定時間內開展交易。符合準入條件并選擇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應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不再按政府定價購電,不得隨意退出市場;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及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購電。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按月匯總形成自主交易市場主體名單,向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各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福建省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按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公示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
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核實,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公示程序后撤銷注冊。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場的,未完成的合同可以轉讓,未轉讓的終止執行,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電企業
1.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遵守交易規則、市場秩序,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2.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4.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電網企業
1.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3,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的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4.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5.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6.預測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7.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8,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電力用戶
1.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遵守交易規則、市場秩序,簽訂和嚴格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電力市場交易電量需求及其他生產信息;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
4,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電力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按規定參與輔助服務,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5.遵守政府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沒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以下簡稱獨立售電公司)
1.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2.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以在省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3.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4.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用戶信息;
5.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按規定參與輔助服務,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6.參照國家頒布的購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
7.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級政府指定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的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9.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
1.擁有獨立售電公司全部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3.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級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省級電網企業;
4.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按規定參與輔助服務,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5.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6.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輸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7.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電力交易機構
1.按規定組織和管理各類電力市場交易;
2,在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的指導下擬定電力市場運營細則及實施辦法;
3.編制年度和月度市場交易計劃;
4.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管理;
5.提供電力市場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違約賠償金、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6.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7.經依法授權在特定情況下調控市場;
8.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9.按規定披露和發布有關信息;
10.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保守相關秘密;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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