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發布:配售電公司可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福建能監辦發布了的《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發布了規則修改的征求意見稿。
第九十一條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交易前披露股權結構、投產時間、用電電壓等級、最大生產能力、年用電量、電費欠繳情況、產品電力單耗、用電負荷率、以前年度違約情況等;
(二)在合同簽訂后披露已簽合同電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電力市場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偏差考核等;
(四)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電力市場交易電量規模、注冊市場主體名單等信息;電力市場交易起止時間、交易申報起止時間及申報要求;
(二)輸配電價標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電力市場交易成交電量等信息;
(四)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電力市場交易電量執行、電費結算、清算、偏差考核處理等信息;
(五)授權發布市場干預信息;
(六)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
福建省物價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三條電力調度機構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季/月)度交易前應披露對應年(季/月)相關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電力供需預測、電力電量平衡預測、各發電類別機組平均利用小時預測、各機組可發電上限,發電機組檢修計劃,電網實時負荷曲線、發電曲線(分類別),主
要輸配電設各典型時段的最大允許容量、預測需求容量、安全約束限制依據等。
(二)在電網安全約束對市場交易產生限制后及時披露約束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輸配線線路或輸變電設各名稱、限制容量、限制依據、影響范圍、約束時段等。
(三)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市場調控
第九十四條電力交易機構應對電力市場交易情況及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進行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風險預警。
第九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實施交易保證金、預付費制度,維護市場結算安全。
第九十六條福建能源監管辦會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研究建立市場力監測和評價標準,加強對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行為的監管。
第九十七條出現以下情況時,福建能源監管辦會同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物價局做出暫停市場交易的決定,并向市場主體公布中止原因。
(一)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執行和管理的;
(二)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四)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場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六)電力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七)國家政策以及《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其他有關規定要求中止的。
第九十八條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可以進行市場干預。
市場干預期間,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應詳細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并報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各案。
第九十九條當面臨嚴重供不應求情況時,福建省經信委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組織實施有序用電方案。當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經信委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臨時實施發用電調控。
第一百條當系統發生緊急事故時,電力調度機構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由此帶來的成本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的由市場主體共同分擔。
第一百零一條市場秩序滿足正常交易時,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恢復信息。
第十二章爭議、違規處理和信用評價
第一百零二條本規則所指爭議是市場成員之間的下列爭議:
(一)注冊或注銷市場資格的爭議;
(二)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一百零三條市場成員之間發生爭議,可通過自行協商、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調解、提請仲裁或法律訴訟進行解決。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監管機構調解,按國家有關電力爭議調解辦法執行,爭議雙方以書面形式向福建能源監管辦提交調解申請。
第一百零五條市場主體有下列違規行為的,由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調查處理,采取約談、通報、責令改正、暫停交易、退出市場和法規規定的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強制退市、注銷。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二)濫用市場力,串通報價,操縱或控制市場交易,哄抬或打壓交易價格;
(三)電力用戶將所購電量轉售或變相轉售給市場主體以外其他用戶;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協議,違規簽訂協議,同一標的電量與多家市場主體重復簽訂書面交易合同或協議的;
(五)通過交易平臺確認交易后,不按要求簽訂交易合同或協議(交易確認單、電子合同等);
(六)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利益;
(七)欠電費一個月以上;
(八)不按時披露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九)其它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市場主體一旦退出或者被列入黑名單,即由電力交易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市場準入注冊名單中刪除。在取消相應用戶類別銷售電價政府定價前,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購電。
第一百零六條政府部門、市場成員應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交易信息和商業機密。
第一百零七條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職責針對不同類別的市場成員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客觀反映市場成員的經濟承諾能力和可信任程度。
第一百零八條
市場成員可對有關違約、違規等情況提出信用評價申請,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違約、違規事件的性質、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方面裁定結果,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在政府指定網站按照指定格式發布,接受社會公開監督。
第一百零九條對于市場成員的違規行為,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職責按照《行政處罰法》、《電力監管條例》以及《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本規則由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規則未明確事項,按《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E2016〕2784號)規定執行;本規則與國家政策、文件規定不符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閩監能市場E2017〕96號文件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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