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售電公司可視同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市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售電公司應代理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進行售電市場交易。
(四)售電公司實行資產總額與年售電量掛鉤制度。
1.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2.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五)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六)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漏用戶信息。
(七)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
(八)參照國家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
(九)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網站和“信用中國”或“信用天津”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十一)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第十八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權利與義務外,還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二)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電網企業。
(三)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四)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五)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六)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第五章 注冊信息變更
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注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變更申請書(詳見附件7)及變更信息證明資料(參照注冊信息證明資料)。
第二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注冊信息變更申請書和變更信息證明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通知售電公司審查結果。對于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的,售電公司應及時補充更正。對審查合格的變更信息,電力交易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確認。
第二十一條 售電公司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電力交易機構應在審查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要求售電公司再次予以承諾,并將售電公司承諾書和審核后的變更申請表通過“信用中國”或“信用天津”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在電力交易平臺上予以確認。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條 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售電市場并注銷注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被注銷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確認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后,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網站和“信用中國”或“信用天津”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對該售電公司實施強制退出。
第二十四條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市內已簽訂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未達成一致意見或未完成交易轉讓的,可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售電公司可以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并提前30個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七條 售電公司自愿申請退出市場時,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以下注銷申請相關資料:
(一)售電公司注銷申請書(詳見附件8)
(二)授權委托書。
(三)尚未履行的市場交易合同及對未履行合同的轉讓處理協議。
第二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售電公司自愿退出市場的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注銷申請和相關資料的審查,并通知售電公司審查結果。對于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的,售電公司需及時補充更正。
第二十九條 對于審查合格的售電公司注銷申請資料,電力交易機構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網站和“信用中國”或“信用天津”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第三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向華北能源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或“信用天津”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退出電力市場未滿3年的售電企業,不得再次進入電力市場。
第七章 信用評價與監管
第三十二條 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托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和第三方征信機構,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征信機構定期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和電力交易機構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華北能源監管局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根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三十五條 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及售電側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七條 天津電力交易機構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服務手冊。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售電公司信用承諾書
附件2.售電公司公示信息
附件3.售電公司注冊申請書
附件4.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表
附件5.從業人員資質表
附件6.授權委托書
附件7.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變更申請書
附件8.售電公司注銷申請書
附件1:售電公司信用承諾書
(市場成員名稱),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售電/配售電)企業,企業所在地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資產總額: ,年售電量不超過 億千瓦時/不限制,供電電壓等級 千伏(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填寫),供電范圍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填寫)。
本企業嚴格遵循國家和天津市參與電力市場的各項準入條件,嚴格按要求配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人員、技術條件,自愿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公開作出如下承諾:
1.本企業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2.本企業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
3.本企業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擁有一名及以上高級職稱(電力類專業或經濟類專業)和三名及以上中級職稱(電力類專業或經濟類專業)的專業管理人員。

責任編輯: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