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加強和規范涉電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的相關要求及有關規定,加強對涉電領域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運行局電力處。
2. 電子郵箱:yxjdlc@ndrc.gov.cn。
3. 傳真:010-6850590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30日。
附件: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關于加強和規范涉電領域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的相關要求及有關規定,加強對涉電領域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涉電領域“黑名單”管理是指涉電領域市場主體因嚴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嚴重失信行為,被政府主管部門及行業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市場主體存在違法失信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可先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
(二)涉電領域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電能服務企業、電力設備供應企業。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涉電領域“黑名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根據職能負責本地區“黑名單”管理工作。
(四)堅持“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認定“黑名單”的部門和單位負責“黑名單”的公布、信用修復、異議處理、退出等工作。
(五)認定為涉電領域“黑名單”市場主體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二、認定標準
(六)涉電領域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
2. 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
3. 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
4. 在其他領域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相關“黑名單”;
5. 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
(七)發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未服從電力調度管理;
2. 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自備電廠,未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補貼、系統備用費;
3. 違反相關規定,建設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以及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連接的專用線路。
(八)售電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
2. 未承擔保密義務,違規泄露用戶信息;
3. 存在違約用電、竊電或者破壞電力設施行為;
4. 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九)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存在違約用電、竊電或者破壞電力設施行為;
2. 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3. 以各種形式逃繳、拒繳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補貼。
(十)電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2. 未嚴格落實電網安全責任,供電質量未達到承諾標準;
3. 未做到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及其他電網企業的無歧視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預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之間相互自主選擇的行為。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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