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改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偏差考核執行正偏差0.5倍、負偏差1倍標準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征求《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修改意見的函,福建能監辦組織省內電網、發電、售電企業和電力大用戶等方面專業負責人,對《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部分內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征求《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修改意見的函,福建能監辦組織省內電網、發電、售電企業和電力大用戶等方面專業負責人,對《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部分內容進行了補充修改,并征求意見,此次修改涉及十六處的增改,主要集中在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的結算及考核方面。
在偏差考核方面,也將執行正偏差0.5倍、負偏差1倍(具體計算公式:偏差考核資金=偏差電量×(用戶目錄電價-市場交易購電價格)的絕對值×0.5)的考核金額,進入市場卻未獲得市場電量的用戶,也要被考核,具體標準是每度電0.02元/千瓦時。
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市場交易采用銀行履約保函方式強化合同履約,防范市場交易結算風險。
詳情如下:
《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補充修改內容
(征求意見稿)
一、原文第十八條修改為:雙邊協商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由協商約定;集中競價交易價格按照統一出清規則確定;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價格結算。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時,維持原購售雙方價格和結算,填寫轉讓電價確認單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執行。
二、原文第十九條修改為:采用價差交易方式,用戶采取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確定市場交易購電價格,即發電側上網價格調整多少,用戶側用電價格調整多少的方式。即:
(一)用戶參加的電力市場交易:
發電企業售電價格=批復電價+交易價差
電力用戶購電價格(電量電價)=目錄電價(電量電價)+交易價差
(二)對于售電公司,視同代理用戶參與交易,根據其代理的用戶情況確定交易及購電價格。
三、原文第二十條修改為:采用輸配電價交易方式,交易雙方實際結算價格按如下規則確定:
(一)發電企業售電價格=交易價格
(二)對于省級電網共用網絡內的用戶,其購電價格=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對于省級電網共用網絡之外增量配電網內的用戶,其購電價格=交易價格+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對于售電公司,根據售電公司參與交易的相關價格規定確定其購電價格。
四、原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每批次交易完成后,按交易方案需要扣減發電企業計劃發電容量的,按發電企業成交電量相應扣減發電容量,計算方式如下:
扣減容量=交易電量/(1-綜合廠用電率)/平衡小時數
五、原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發電企業按交易單元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發電企業全廠申報價格(價差)一致的,可按全廠統一申報電量與價格(價差),系統根據交易單元裝機占比自動分配各單元電量;電力用戶可按用電單元組合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售電公司可按不區分用電單元方式申報電量、價格或價差。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申報最少電量為10萬千瓦時,申報電價為含稅價格(單位為元/千瓦時)。
六、原文第三十五條(二)刪除第1點。
七、原文第四十五條(一)修改為:
(一)按照“價格(價差)優先原則”,對發電企業按照申報出讓價格(價差)由低到高排序,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申報價格(價差)由高到低排序。
八、原文第六十條修改為:雙邊協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等比例原則進行交易削減。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調度順序進行削減,同類型同等級電源按時間優先原則。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
九、原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相關規定
......
合同電量轉讓安排在每年3月至11月進行。市場主體可選擇自主協商和掛牌兩種方式轉讓合同電量。合同電量轉讓不改變轉讓電量的原購售雙方交易價格和結算,轉讓電量應為申請時間次月及以后未履約的合同電量。具體轉讓工作流程:
......
十、原文第七十三條修改為:......
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市場交易采用銀行履約保函方式強化合同履約,防范市場交易結算風險。
十一、原文第七十五條修改為:市場交易月度電量結算:
交易電量結算按年、月、短期順序;同周期交易按跨省交易、省內直接交易、省內發電權交易順序;同類型按雙邊協商、競價、掛牌順序。......
十二、原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用戶的月度結算原則
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按照實際用電量結算;若未獲得市場交易電量,則其合同電量視為零,由電網企業按目錄電價保障其用電,同時接受市場電量偏差考核。
若用戶實際用電量在103%交易計劃電量以內,按合同價格結算。正負偏差在3%及以內的電量可在后續月份中滾動調整,超過部分計入偏差考核電量。其中,正偏差在3%以上部分可歸入后續優先級交易可結用電量,無后續優先級交易電量可結算的,由電網企業按目錄電價保障其用電,同時接受市場電量偏差考核。
售電公司參照用戶月度結算原則。
十三、原文第七十七條修改為:發電企業的月度結算原則
發電企業按照交易合同約定的計劃電量結算。若發電企業可結上網電量小于計劃電量,負偏差在3%及以內的電量可在后續月份中滾動調整,超過部分計入偏差考核電量。
發電企業超過交易計劃電量的可結上網電量,納入后續結算優先級電量。
十四、原文第七十八條(一)、(二)、(三)部分修改為:零售市場電費結算
售電公司與用戶、發電企業的交易電量均應月結月清。
售電市場主體電費結算可保留委托電網企業結算方式不變,也可按以下辦法采用通過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結算方式。
(一)用戶的電費結算
用戶結算電費=用戶購電價格×結算電量
其中,用戶購電價格:
1.輸配電價模式
用戶購電價格=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的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價差模式
用戶購電價格=目錄電價(電量電價)+交易價差
其中,交易價格、交易價差通過市場方式確定。
(二)售電公司與相應配售電公司的電費結算
擁有所在配電網運營權的配售電公司負責向電網企業代繳輸電網的輸配電費。售電公司與相應配售電公司的結算:
1.結算金額
(1)輸配電價模式
結算金額=(售電公司與用戶確定的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的配電價格-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 政府基金及附加)×結算電量
(2)價差模式
結算金額=(售電公司與用戶確定的交易價差-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差)×結算電量-配電網的配電費
2.發票開具
(1)當上述結算金額為正時,由售電公司向配電網企業開具發票;
(2)當上述結算金額為負時,售電公司向配電網企業支付相應費用,并由配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開具相應發票。
(三)配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
1.輸配電價模式
結算金額=(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結算電量
2.價差模式
結算金額=[(用戶目錄電價+售電公司與用戶確定的交易價差)-(發電廠上網電價+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確定的交易價差)]×結算電量-配電網的配電費-售電公司服務費
十五、原文第七十九條修改為:用戶正偏差超過3%的偏差考核電量,偏差考核資金=偏差電量×(用戶目錄電價-市場交易購電價格)的絕對值×0.5;用戶負偏差超過3%的偏差考核電量,偏差考核資金=偏差電量×(用戶目錄電價-市場交易購電價格)的絕對值×1。
選擇進入市場而又未獲得交易電量的用戶,偏差考核資金=偏差電量×0.02元/千瓦時。
售電公司偏差考核參照用戶執行。
十六、第八十條增加一款
半年及以上周期的市場交易,因極端自然因素(嚴重枯水、弱風等)導致水電、風電的月度合同電量執行偏差,或者汛期電網運行為滿足電力電量平衡需要導致火電企業月度合同電量執行偏差,則偏差的部分電量可在后續月份中滾動調整,交易周期結束時結算偏差考核電量。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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