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參與直接交易的轉供體按照交易形成的到戶銷售電價計算用戶電費(附電價計算辦法)
四川省發改委日前發布了《關于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395號)》。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經營者,應以轉供用戶每月電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轉供電用戶電價計算辦法(詳見附件)據實計算收取電費。對于參與直接交易的轉供體,應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戶銷售電價計算轉供電用戶電費,若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時間滯后,在電網企業清退直接交易降價金額后,及時傳導給轉供電用戶。對于執行大工業目錄銷售電價或大工業輸配電價的產業園區用電,向電網企業繳納的基本電費,按照電量或容量進行合理分攤。為簡便透明,轉供體的用戶(租戶)線損電價暫統一按6%計算。
與7月份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改動的內容有1點:
1.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要在2018年8月底前全面落實到位改為9月底;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從2018年9月起進行全面檢查改為10月,整體推遲一個月。
細化的內容有2點:
1.隨電費收取的線損,線損率最高不應超過10%確定為線損電價暫統一按6%計算;
2.轉供電經營者自用電費和物業辦公電費等電費一律不得以電費的名義向用戶(租戶)收取細化為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費、以及轉供電配電設施運維費(包括人工、設備、材料、調試、維護、檢測等費用),一律不得以電費的名義向用戶(租戶)收取;
新增的內容有5點:
1.對于參與直接交易的轉供體,應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戶銷售電價計算轉供電用戶電費,若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時間滯后,在電網企業清退直接交易降價金額后,及時傳導給轉供電用戶。對于執行大工業目錄銷售電價或大工業輸配電價的產業園區用電,向電網企業繳納的基本電費,按照電量或容量進行合理分攤;
2.轉供電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抄表計費的時間,應調整為和供電企業向轉供電經營者抄表計費的時間一致;
3.各轉供電經營者應對轉供電用戶(租戶)、轉供電場所公用設施等公共用電、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分別安裝合格的計量裝置,盡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時計費功能的電能表,原則上應在2018年12月底前實現轉供電用戶(租戶)與轉供電場所公用設施等公共用電、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分別計量、準確計費;
4.將國家和四川省清理轉供電加價的政策和有關要求通知到每一個轉供電主體;
5.轉供電用戶電價計算公式為執行豐枯、峰谷浮動用戶的電價計算公式,若電網企業對轉供電經營者執行的電價沒有執行浮動,則計算轉供電用戶電價時不應考慮豐枯、峰谷浮動。
原文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增強一般工商業電價執行的透明度,切實減輕廣大用戶的電費負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精神,經研究,現就我省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嚴格貫徹落實。
一、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目前,我省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存在不合理加價現象,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文明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收的其他費用,糾正轉供電主體不合理加價、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電價政策的行為。
二、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經營者,應以轉供用戶每月電量和我委所公布的轉供電用戶電價計算辦法(詳見附件)據實計算收取電費。對于參與直接交易的轉供體,應按照直接交易形成的到戶銷售電價計算轉供電用戶電費,若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時間滯后,在電網企業清退直接交易降價金額后,及時傳導給轉供電用戶。對于執行大工業目錄銷售電價或大工業輸配電價的產業園區用電,向電網企業繳納的基本電費,按照電量或容量進行合理分攤。
三、為簡便透明,轉供體的用戶(租戶)線損電價暫統一按6%計算。線損可計入物業管理費,也可隨電費一并收取,且需在電費發票上單列表示。
四、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涉及轉供電場所的公共電費(包括公共照明、電梯、給排水、公共空調、停車場等所有公共設施用電電費)、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費、以及轉供電配電設施運維費(包括人工、設備、材料、調試、維護、檢測等費用),一律不得以電費的名義向用戶(租戶)收取,應納入物業管理費收取。同時,轉供電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抄表計費的時間,應調整為和供電企業向轉供電經營者抄表計費的時間一致。
五、各轉供電經營者應對轉供電用戶(租戶)、轉供電場所公用設施等公共用電、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分別安裝合格的計量裝置,盡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時計費功能的電能表,原則上應在2018年12月底前實現轉供電用戶(租戶)與轉供電場所公用設施等公共用電、轉供電經營者物業辦公等自用電分別計量、準確計費。各地供電公司應當大力協助。
六、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經營者應按上述規定向轉供電用戶(租戶)收取電費,并認真做好價格主管部門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執行工作。轉供電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以后分別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文件規定,將降價后減少的電費相應向轉供電用戶(租戶)及時清退。
七、各市(州)、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電網企業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將國家和我省清理轉供電加價的政策和有關要求通知到每一個轉供電主體,將相關政策資料在轉供電場所公開張貼,印送各轉供電用戶(租戶),并指派專人上門協助大型商業綜合體測算用戶(租戶)電價標準。
八、上述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全面落實到位。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轉供電經營者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公開價格投訴舉報電話12358,從2018年10月起對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執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轉供電經營者整改并進行相應處罰和曝光,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終端用戶,增加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獲得感。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轉供用戶電價計算辦法
一、轉供電用戶電價的計算
(一)轉供電用戶電價計算公式
①高峰時段電度電價=(目錄銷售電度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豐枯浮動比例5%)×(1+高峰電價浮動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②平時段電度電價=(目錄銷售電度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豐枯浮動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③低谷時段電度電價=(目錄銷售電度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豐枯浮動比例5%)×(1-低谷電價浮動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④平均目錄銷售電度電價=(高峰時段電度電價×日均執行高峰時段小時數+平時段電度電價×日均執行平時段小時數+低谷時段電度電價×日均執行低谷時段小時數)÷日均用電小時數
上述政策為執行豐枯、峰谷浮動用戶的電價計算公式,若電網企業對轉供電經營者執行的電價沒有執行浮動,則計算轉供電用戶電價時不應考慮豐枯、峰谷浮動。
(二)豐枯峰谷電價政策
1.豐枯季節
枯水期:每年1—4月和12月
平水期:每年5月和11月
豐水期:每年6—10月份
2.峰谷時段
高峰時段:7:00—11:00,19:00—23:00
平時段:11:00—19:00
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3.浮動政策
豐水期電度電價下浮5%,枯水期電度電價上浮5%,在豐枯浮動的基礎上,高峰時段電度電價上浮50%,低谷時段電度電價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浮動。
上述豐枯峰谷浮動政策為四川電網直供區政策,若豐枯峰谷電價浮動政策和直供區不一致的四川電網子改分、全資、控股供電公司及省屬電網、地方電網,按照當地豐枯峰谷電價政策做相應調整。
二、關于測算平均目錄銷售電度電價示例
某商業綜合體屬于四川電網直供區用戶,電壓等級10千伏,按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四川電網直供區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1—10千伏電壓等級為0.7209元/千瓦時(含0.0491元/千瓦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向供電企業繳納電費,由于用電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需執行豐枯峰谷浮動電價政策。
由于未抄表到戶,由該商業綜合體經營者負責向各商鋪、租戶等終端用戶轉供電,轉供用戶每天9:00—24:00用電,日均用電15小時,其中:高峰時段6個小時(9:00—11:00,19:00—23:00),平時段8個小時(11:00—19:00),低谷時段1個小時(23:00—24:00),轉供用戶7月份平均目錄銷售電度電價計算如下:
①高峰時段電度電價1.0064元/千瓦時=(目錄銷售電度電價0.7209元/千瓦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時)×(1-豐水期電價下浮比例5%)×(1+高峰時段電價上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時
②平時段電度電價0.6873元/千瓦時=(目錄銷售電度電價0.7209元/千瓦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時)×(1-豐水期下浮電價比例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時
③低谷時段電度電價0.3682元/千瓦時=(目錄銷售電度電價0.7209元/千瓦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時)×(1-豐水期電價下浮比例5%)×(1-低谷時段電價下浮比例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0.0491元/千瓦時
④轉供用戶(租戶)平均目錄銷售電度電價0.7937元/千瓦時=(高峰時段電度電價1.0064元/千瓦時×6小時+平時段電度電價0.6873元/千瓦時×8小時+低谷時段電度電價0.3682元/千瓦時×1小時)÷15小時
⑤轉供用戶(租戶)最終平均目錄銷售電度電價0.8413元/千瓦時=0.7937元/千瓦時×(1+線損率6%)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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