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信息披露成常態!本月底前南方區域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須披露半年報信息
近日,南方能源監管局印發《南方區域信息披露監管辦法(試行)》,對南方區域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和市場成員披露電力市場交易相關信息進行監管。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應當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門戶網站、技術支持系統,于當年9月底前披露半年報信息,于次年3月底前披露年報信息。
發電企業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企業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一次燃料供應情況,發電機組可用系數情況,交易合同簽訂及履約情況,遵守調度紀律和市場規則的情況,是否存在被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監管措施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被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等(公開信息)。
售電公司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公司基本情況,持續符合國家準入要求情況,財務狀況,交易合同簽訂及履約情況,遵守市場規則的情況,是否存在被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監管措施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被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等(公開信息)。
該辦法共七章二十九條,明確了信息分類、信息披露內容、披露方式及周期,對市場成員應披露的基本信息、電力交易和調度機構應披露的運營信息以及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定期應披露的年報信息進行了界定,并確定了保密責任和監督管理方式。同時,要求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該辦法以及各自電力市場實際情況,制定市場信息披露實施細則或工作指引,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完善調度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制度。
該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南方區域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監管機制,促進了監管轄區內電力交易公開透明,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下一步,南方能源監管局將根據監管轄區內的實際情況,要求有關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實施細則或工作制度,保證市場公平和運行效率。
詳情如下:
南方區域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力市場成員市場信息披露行為,促進監管轄區內電力交易公開透明,維護電力市場秩序,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和《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監管轄區內,通過區域和省級電力交易機構、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組織開展的電力市場化交易活動的信息披露。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成員是指參與電力交易的各類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信息披露,是指市場成員向社會公眾、其他市場成員提供與電力市場相關數據和信息的行為。
第五條 市場成員披露市場信息應當遵循真實、及時、準確、透明的原則。市場成員有義務按本辦法規定提供和披露信息,同時具有獲取市場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應當為市場成員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或獲取有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依法對監管轄區內市場成員市場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分類
第八條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開范圍,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
(二)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的數據和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且不得向其他
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越權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九條 按照信息的內容和用途,市場信息分為基本信息、運營信息和年報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市場成員的工商注冊信息和所屬市場成員類別固有屬性信息等;
(二)運營信息是指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市場規則和市場運行情況,定期向市場發布的有關市場信息;
(三)年報信息是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定期向市場公開的企業財務狀況和市場交易履約情況等信息。
第三章 披露內容
第十條 市場成員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力交易機構
1.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代表,聯系部門或聯系人,聯系方式,交易大廳地址,網站網址等(公眾信息)。
2.組織機構,業務流程,服務指南(公眾信息);交易規則,交易實施細則,電力市場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相關規程規范等(公眾信息)。
3.市場主體名稱和編號、注冊時間和地點等市場主體注冊信息(公開信息)。
4.交易品種及適用范圍,交易方式及操作說明等(公開信息)。
(二)電網企業
1.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代表,聯系部門或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公眾信息)。
2.供電區域,輸配電價格,綜合線損率或輸電線損率等(公眾信息)。
(三)發電企業
1.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所屬發電集團,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代表,聯系部門或聯系人,聯系方式,電源類型,裝機容量,所在地區等(公眾信息)。
2.電廠調度名稱,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編號,機組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機組臺數,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并網點等(公開信息)。
3.機組調頻、調壓、調峰等性能參數等(私有信息,向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提供)。
(四)售電公司
1.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售電公司類型,工商注冊時間,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代表,聯系部門或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公眾信息);資產證明,年最大售電量等(公開信息)。
2.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配電網電壓等級,配電區域,配電價格等(公眾信息)。
(五)電力用戶
1.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代表,聯系部門或聯系人,聯系方式,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等(公眾信息)。
2.企業用電類別、所屬供電營業區、接入電壓等級、自備電源(如有)、變壓器報裝容量等(公開信息)。
(六)基本信息如有變更,提供該信息的市場成員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變更說明,電力交易機構審核同意后及時披露更新。
第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披露的運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力交易機構
1.交易組織信息
①交易公告。市場化交易時間安排、交易品種,交易主體,交易起止時間,交易規模,交易方式,交易其他準備信息等(公開信息)。
②交易結果。場外交易:受理登記的合同份數、交易電量等(公開信息),各類交易合同、代理關系(私有信息,向市場成員提供其自身信息);場內平臺交易:市場申報和成交概況,可公開的成交結果信息等(公開信息),市場成員的最終成交明細(私有信息,向市場成員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電力交易機構可根據組織交易的需要,要求市場成員提供相關信息。
2.交易執行信息
①交易執行。交易計劃及其實際執行情況等(公開信息)。
②交易結算。市場結算電費、電量、價格等概況信息(公開信息);市場成員的交易結算明細(私有信息,向市場成員提供其自身信息)。
③違約信息。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管理制度,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結果的行為等信息(公開信息)。
3.運營總結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定期評估總結所在市場運營情況,并向市場成員發布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建設情況,電力供需情況,市場準入及退出情況,市場交易組織、交易執行、交易結算情況,交易費用收繳和支付情況,市場違約情況,市場運營成效評估分析等(公開信息)。
(二)電力調度機構
1.電力調度機構披露全網最高統調負荷、全網發受電量、跨區跨省電力電量等電力供需形勢分析和電力系統運行基本信息,發輸變電設施檢修調試信息,關鍵輸電斷面、省際聯絡線等電網約束信息,交易安全校核說明等(公開信息),交易組織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2.電力調度機構可要求調管范圍內的企業提供燃料、水情和能耗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應披露半年報和年報信息。
(一)發電企業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企業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一次燃料供應情況,發電機組可用系數情況,交易合同簽訂及履約情況,遵守調度紀律和市場規則的情況,是否存在被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監管措施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被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等(公開信息)。
(二)售電公司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情況,持續符合國家準入要求情況,財務狀況,交易合同簽訂及履約情況,遵守市場規則的情況,是否存在被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監管措施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被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等(公開信息)。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市場信息有異議或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信息提供方給予解釋。
第四章 披露方式及周期
第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披露市場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電力交易機構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技術支持系統(以下簡稱“技術支持系統”);
(二)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
(三)信息發布會、信息披露會;
(四)簡報、公報;
(五)便于市場成員獲取市場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市場成員主要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門戶網站、技術支持系統披露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交易機構門戶網站、技術支持系統,并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門戶網站、技術支持系統披露或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技術支持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技術支持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市場成員應當按以下時間節點完成有關信息披露工作。
(一)基本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基本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動態披露。其他市場成員的基本信息應當在完成市場注冊后及時披露,基本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及時披露。
(二)運營信息
1.交易組織信息:根據市場規則中各交易品種有關規定,分別在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各環節披露。
2.交易執行信息:次月 15 個工作日前披露。
3.運營總結信息:分別于當年 9 月底前和次年 3 月底前披露。
(三)年報信息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應當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門戶網站、技術支持系統,于當年 9 月底前披露半年報信息,于次年 3 月底前披露年報信息。
第五章 保密責任
第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與其他市場成員簽訂市場信息保密協議,明確有關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市場成員有義務保守獲取的公開信息,不得向市場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透露。
第二十條 市場成員應對私有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通過場內平臺集中交易涉及的申報信息和最終成交明細等私有信息的保密期限原則上為 12 個月;保密期滿后,電力交易機構可以將匿名申報信息向市場成員公開。
第二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信息泄露:
(一)應有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的;
(二)應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的;
(三)市場信息超過保密期限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市場信息披露實施細則或工作指引,經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并抄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市場發展、工作需要等,充分聽取市場成員意見建議,按有關程序適時調整市場成員披露信息的范圍、內容、方式。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調度機構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完善調度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制度,制定具體信息披露實施辦法,并抄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督促其他市場成員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對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市場成員未按要求及時披露、變更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電力交易機構可以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說明、糾正、補充,市場成員應當按要求辦理;拒不配合的,電力交易機構應書面將相關情形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處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未按要求及時完整披露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其他市場成員可通過 12398 能源監管熱線向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 市場成員違反本辦法的,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可以對其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等監管措施,并按照涉電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場成員未按照本辦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提供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第十六條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場成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保密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理:
(一)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工作人員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電力交易內幕信息的;
(二)市場成員因信息泄露造成電力市場波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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