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管理和服務,規范用電行為,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用戶安全用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用戶是指依法與供電企業建立供用電關系的電力使用者,包括單位電力用戶和個人電力用戶。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履行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派駐我省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電力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用電要求第五條 電力用戶應當遵守有關電力安全的法律、法規,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范;
(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電設備;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
(四)按照規定維護、定期檢修受電設備,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五)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并預留電能計量裝置安裝位置;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用電義務。第六條 單位電力用戶除履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
(二)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安裝、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
(三)建立受電工程、設備技術檔案并加強管理;
(四)定期試驗、檢查用電設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危及公共用電安全且不能自行消除的安全隱患,立即報告供電企業;
(五)編制應急預案,制定并落實安全用電應急處置措施,協助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受電裝置的標識應當規范,并設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七)落實有關部門和供電企業提出的安全用電整改要求。
受電裝置電壓等級為10千伏以上的單位電力用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法定資格的安全用電管理人員。第七條 電力用戶的電源配置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供電企業確認的電源配置方案,并履行供用電合同中明確的安全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依法配置自備應急電源。第八條 配置自備應急電源的電力用戶,應當與供電企業簽訂自備應急電源使用協議。
電力用戶確需拆裝自備應急電源、更換接線方式、拆除或者移動閉鎖裝置的,應當向供電企業辦理有關手續,并修訂有關協議。第九條 單位電力用戶的受電工程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安裝和監理。
單位電力用戶應當在受電工程設計完成后,及時將設計和施工方案、主要設備參數等資料報送供電企業審核。第十條 受電工程有特殊工程設計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相應的規范進行設計施工。
電力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與供電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予以明確。
重要電力用戶對電源切換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供用電合同中進行約定,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電源切換。第十一條 用電設備產生諧波的,電力用戶應當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采取治理措施未達到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第十二條 受電裝置電壓等級為10千伏以上的單位電力用戶,應當制定受電裝置安全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推行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巡回檢查、設備定期試驗等制度。第十三條 用電設施日常維護及安全責任按產權分界點劃分,電力用戶負責產權范圍內的維護管理、安全責任,供用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政府投資建設的用電設施,由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管理;管理機構被撤銷的,由繼續履行該職能的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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