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第一批試點項目進展情況的通報》
逐步向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是本輪電改的重點任務之一。2016年10月8日,也就是正好兩年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對增量配電業務改革進行了部署。
然而,盡管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盡管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已經推出了三批共320個改革試點項目,也陸續出臺了不少相關政策文件,但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卻鮮見成功案例,絕大部分項目舉步維艱。
增量配電業務改革不僅是電力體制改革的兩個核心任務之一,更是承載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國企改革、價格機制改革等多項目標。尤其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不確定性增加的大背景下,推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盡快落地更加迫切。
為此,自今年下半年以來,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明顯加大了對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推動力度。以下是在本通報印發前的幾個重要文件:
7月11日,國家能源局 關于簡化優化許可條件、加快推進增量配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資質〔2018〕102號)
7月28日,國家發改委 關于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督導調研的通知(發發改電〔2018〕401號)
9月28日,國家發改委 關于對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進展緩慢和問題突出地區進行約談的函
當前,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單位正在分批對各地的增量配電改革試點進展進行約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關于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第一批試點項目進展情況的通報
發改經體〔2018〕1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加快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2016年11月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國范圍內批復了320個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基本實現地級以上城市全覆蓋。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各省(區、市)試點情況進行書面督導,并赴部分省(區、市)開展實地督查調研。督導調研發現:試點項目進展總體緩慢,一些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在改革關鍵問題、關鍵環節上認識不到位,與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配售電業務向社會資本放開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實;一些試點項目在供電區域劃分、接入系統等環節受到電網企業阻撓,遲遲難以落地。為加快推動試點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決定建立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進展情況每月通報制度,現就第一批106個試點項目的相關情況(截至2018年9月13日)通報如下:
解讀:這里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增量配電改革進展緩慢的原因:有認識問題,也有利益問題。為了推動改革試點,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在督導、約談之外再推出了一項措施:每月通報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進展情況。
一、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試點項目(20個)
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存量配電項目包括:
(一)天津港保稅區(海港)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山西同煤大同礦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三)黑龍江大慶油田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四)浙江溫州龍灣空港新區天城圍墾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五)福建自貿區廈門片區港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六)江西建筑陶瓷產業基地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七)湖北東風汽車公司襄陽基地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八)廣東深圳前海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九)廣西賀州華潤循環經濟示范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陜西銅川礦業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增量配電項目包括:
(一)山西科技城綜合能源供應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江蘇鎮江揚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三)江蘇宿遷運河宿遷港產業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四)江蘇南通通州灣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五)安徽寧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河瀝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六)福建寧德灣塢—漳灣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七)湖南湘潭經開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八)重慶兩江新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九)貴州興義市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十三師配電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解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對于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節點。一旦取得了電力業務許可證,增量配電業務的運營主體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就具備了供電資格,在與電網企業的協調中具有更平等的地位。為此,每月通報將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試點項目名單放在了最首要的位置。
二、已開工建設的試點項目(18個,不含存量配電項目)
(一)河北滄州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山西太原工業新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三)遼寧大連瓦房店市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四)安徽寧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河瀝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五)福建寧德灣塢—漳灣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六)河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七)河南洛陽市洛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八)河南登封新區東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九)湖南湘潭經開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廣西河池大任產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一)重慶兩江新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二)重慶永川港橋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三)貴州銅仁錳鋇新材料產業聚集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四)貴州貴安新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五)貴州興義市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六)陜西延安新區綜合智慧能源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七)陜西韓城市經開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十三師配電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三、尚未確定業主的試點項目(18個)
(一)北京延慶智能配電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北京通州“煤改電”智能電網示范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三)北京平谷馬坊工業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四)北京豐臺飛騰家園高壓自管小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五)北京化工大學昌平新校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六)天津靜海經濟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七)遼寧大洼臨港經濟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八)浙江金華東陽市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九)浙江湖州省際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安徽和縣產業新城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一)江西崇仁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二)重慶萬州經開區微電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三)重慶石柱生態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四)四川達州市地方電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五)四川涼山州地方電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六)寧夏固原經濟技術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七)寧夏吳忠市寧夏太陽鎂業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八)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四、已確定業主但尚未劃定供電范圍的試點項目(29個)
(一)山西太原工業新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內蒙古包頭鋁業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三)內蒙古鄂爾多斯達拉特經濟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四)內蒙古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五)吉林大安市冠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六)吉林亞泰醫藥產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七)黑龍江雞西礦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八)黑龍江鶴崗礦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九)河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湖南衡陽白沙洲工業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一)廣西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二)廣西河池大任產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三)貴州甕安縣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四)貴州銅仁錳鋇新材料產業聚集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五)貴州清鎮市經濟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六)貴州貴安新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七)云南曲靖市陸良縣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八)云南楚雄州祿豐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十九)云南西雙版納州嘎灑旅游度假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陜西延安新區綜合智慧能源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一)陜西富平區域綜合能源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二)陜西韓城市經開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三)陜西銅川市坡頭工業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四)甘肅蘭州新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五)甘肅平涼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六)甘肅瓜州柳溝綜合物流及現代煤化工產業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七)甘肅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北高新技術產業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八)甘肅蘭州國際港務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十九)寧夏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解讀:確定業主、開工建設、劃定供電范圍都是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的幾個主要節點,也是最“卡脖子”的幾個節點。通報卡在這幾個節點的項目名單目的是針對性地推進這幾項工作。
五、無社會資本參與的試點項目(6個,不含存量配電項目)
(一)內蒙古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二)江蘇宿遷運河宿遷港產業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三)福建漳州藍田經濟開發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四)貴州興義市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五)云南楚雄州祿豐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六)云南麗江市華坪工業園區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解讀:“無社會資本參與”的增量配電業務,即完全由電網企業、地方政府投資平臺或地方電網企業控制的增量配電業務。如果產權關系與上一級電網完全一致,應注意此類項目必須獨立核算,并單獨核定配電價格。
請各省(區、市)加快推進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工作,盡快實現項目落地。尚未確定業主的增量配電項目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項目業主,落實向社會資本放開增量配電業務的要求,不建議電網企業或當地政府投資平臺控股。電網企業須向增量配電網提供系統公平接入服務,禁止對未參股項目封鎖接入電網所必備的相關信息或變相阻撓系統接入。
解讀:這里提出的幾條措施中,“不建議電網企業或當地政府投資平臺控股”是新提法,其目的是確保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能充分發揮社會資本在投資、建設和運行維護、客戶服務等環節中的創新活力。
自發文之日起,地方負責相關業務的主管部門須建立定期上報機制,對于尚未建成投運的試點項目,必須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體改司、運行局)、國家能源局(電力司)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包括業主確定情況、業主股權結構、供電區域劃分情況、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情況、前期工作及建設情況、項目運營情況、存在問題及地方協調情況等)。
解讀:這里提出的定期上報制度,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于2017年底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1973號)已有類似要求,這里是再次強調。
第一批試點項目應于2018年10月底前確定項目業主并劃定供電范圍,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運,第二、三批試點項目應加快推進。不能按期上報和推進滯后的試點項目一并列入通報范圍,試點項目正常投運后可不再上報。
解讀:這里對第一批試點項目的推進時限提出了硬性要求,也是本通報中力度最大的一項要求。各地如何在兩周不到的時間內完成久拖不決的確定業主、劃定供電范圍等問題?讓我們拭目以待!
聯系人:郭寅昌,電話兼傳真:010—68505505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8年10月9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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