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網享用戶權利卻擔電網義務!配電價格陷八大“怪圈”
在初步調研、掌握基本情況后,觀茶君基本認可該觀點,深感配電價格關乎配電業務改革的成敗,遂決定進一步研究有關政策。結果發現,現行以《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為核心的配電價格制定制度,確實存在不少問題。用一句話概括就是:
享有的僅僅是電力用戶的權利, 承擔的卻是公共電網的義務。
具體表現,姑且稱之為“八大怪”吧!
第一怪 明明是公共電網,卻成了“電力用戶”
公共電網承擔電能的輸配功能,運營者持有《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在法定區域內從事電網投資、電力供應的公共服務,其權利義務受《電力法》等法律的保護。這與不承擔公共電網投資義務、只享受電網服務的“電力用戶”有本質區別。國家發布的多份政策文件均明確增量配電網屬于公共電網,增量配電網運營者是電網經營企業,不是電網企業的用戶。但在實踐中,卻屢屢被當成用戶。
“增量配電網是公共電網”,這個跟“白馬是馬”一樣的命題卻經常被質疑,觀茶君覺得這本身就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怪 明明是網網互聯,卻成了“用戶接入”
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市場地位平等,雙方之間是網對網的互聯關系。觀茶君注意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多份文件已經對此予以確認。如《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明確,“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規定,“增量配電網并網運行時,按網對網關系與相關電網調度機構簽訂并網協議。”
但現實中,政策明確的“網網互聯”,卻總是被當成“用戶接入”。
第三怪 張冠給李戴,亂點鴛鴦譜
按照現行規則,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進行價格結算時,是按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執行的。但問題是,根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本身的規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是指省級電網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為用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價格。”換言之,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是以對“用戶”的輸配電服務為測算依據、向“用戶”收取的,因此,適用于省級電網的終端用戶沒有問題,但是,用到承擔供電服務義務、與“用戶”有本質差別的配電網上,觀茶君覺得著實難言公平。
將用戶的輸配電價格簡單套用到配電網企業身上,未免簡單粗暴了。
第四怪 明明有核定標準,卻難與設定條件相符
按照規定,增量配電網的配電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但根據《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未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而且,核定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所對應的電量,需要按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的輸配電量核定。換言之,成本核定需要一年以上的歷史成本。
那么問題來了,處在建設期、逐步分批投運的增量配電網,哪里去找歷史成本呢?
觀茶君和項目業主一樣困惑。
第五怪 交叉補貼扭曲輸配價差,配電網背鍋紛紛叫苦
按照規定,增量配電網僅能獲得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之間的價差。這一規定在輸配電價合理的情況下有一定合理性。但觀茶君的問題是:在輸配電價被扭曲,無法反映各個電壓等級真實成本的情況下,怎么保證公平性?
低壓配電網的運維成本遠高于高壓輸電網,有專家估計二者的比例約為7:3。正常情況下,以成本為計價基礎的配電費也遠高于輸電費,但交叉補貼特別是高電壓補低電壓補貼的存在掩蓋了二者的真實差價,縮小了二者的價差,并直接減少了配電業務的收益。比如,假定平均輸配電成本為0.15元/千瓦時,其中,220千伏及以上真實的輸電成本為0.05元/千瓦時,10千伏的配電成本為0.25元/千瓦時,輸配電價差為0.20元/千瓦時;在高電壓補貼低電壓0.08元/千瓦時的情況下,220千伏輸電費變成0.13元/千瓦時(0.05元+0.08元),10千伏配電費變成0.17元/千瓦時(0.25元-0.08元),220千伏到10千伏的輸配電價差減少為0.04元/千瓦時(0.17元-0.13元)。
交叉補貼導致輸配電價格變化,在輸、配不分的情況下,可以由經營輸配電業務的省級電網企業進行內部收支調整,“肉爛在鍋里”,對電網企業的整體收入沒有實質影響;但輸、配分開核算的情況下,對配電網企業就是災難性后果了:輸、配電價差,是配電網企業配電費收入的上限,價差縮小,意味著能夠獲得的配電費減少。像上述例子中,接入220千伏電網的配電網企業本來應該獲得0.20元/千瓦時,結果卻僅能獲得0.04元/千瓦時!
實際收益與應得收益差得有點多,這口鍋壓得很多配電網喘不過氣來。
第六怪 容量費一分不剩,配電網成了“吳用”
容量費問題實際上是前述輸配電價結構不合理問題的延續。由于容量費并未按電壓等級核定,導致的結果就是承擔低壓配電功能的配電網無法獲取容量費,需要全額交給省級電網。
根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兩部制電價的容(需)量電價與電度電價,原則上參考準許成本中折舊費與運行維護費的比例核定”,可見容量電價是輸配電價回收的形式之一,原則上與準許成本中的折舊費比例相對應。但結算之后的結果卻是:
配電網無法回收折舊部分的成本。
觀茶君想不明白:莫非,配網資產就沒有折舊、不產生折舊費?
第七怪 明明是地方權限,卻要戴著鐐銬起舞
根據2020年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在輸配電方面,中央只保留“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的制定權,對于省以下的配電價格沒有制定權。觀茶君查閱2016版的《中央定價目錄》發現,省以下的配電價格制定也是地方權限。換言之,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沒有增量配電網的價格制定權,無權決定配電網與省級電網的結算價格,否則,有違反《價格法》之嫌。
當然,在改革初期,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出一些指導性意見,對地方的價格制定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但這些意見必須能夠“促進改革”,而不是相反。
遺憾的是,指導意見限制了地方政府依法享有的配電價格制定權,從實施效果看亦未達預期。
第八怪 明明該被呵護,卻收獲失望無數
增量配電網因電力體制改革而生,被各方寄予厚望;各相關主體積極投身其中,反映了對國家電改政策的充分信任。觀茶君注意到,在市場化改革初期,對因改革而生、肩負競爭使命的弱小競爭者,總是會出臺一些特殊扶持政策的,比如在電信市場放開初期,就對新設立的聯通公司采取了價格低于移動公司10%等特殊扶持政策,對當時市場的絕對老大中國移動則實施了嚴格的價格管制。
這是不對稱管制,是培養新的競爭主體必須采用的措施。否則,別說發展壯大,估計剛出生就被既有的強大主體“公平競爭”掉了。
新生的增量配電網,享受到不對稱管制的呵護了嗎?
或者,退一步,享受到應得的公平待遇了嗎?
觀茶君問了很多人,他們紛紛表示:冇
電改非易事,且行且觀察。
來源:電力法律觀察 作者:觀茶君團隊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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