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電動摩托車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動摩托車管理,維護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摩托車的銷售、登記、通行、停放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動摩托車是指除電動自行車以外,上道路行駛的電動兩輪、三輪車。
電動自行車管理按照貴州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電動摩托車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分類管理、消化存量、調控增量、規范通行、方便群眾、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摩托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城市道路基礎設施,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職,將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電動摩托車交通安全責任,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摩托車登記、通行以及道路標志標線設置等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摩托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自覺遵守交通規則。
報社、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本條例的宣傳和電動摩托車管理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在本市銷售的電動摩托車,應當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合格產品。
電動摩托車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驗明車輛合格證明,建立實名制銷售臺帳。
第八條電動摩托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九條購買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摩托車,其所有人應當按照機動車登記的相關規定,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電動摩托車所有人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現場交驗車輛,提交以下證明: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
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摩托車,其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摩托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登記:
(一)改變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的;
(二)偽造或者變造車輛合格證書的;
(三)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冊登記的情形。
第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購買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摩托車,其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提交車輛、有效身份證明、車輛來歷相關證明,申請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的電動摩托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3年,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鼓勵備案登記的電動摩托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產品。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備案登記的電動摩托車,其所有人提交車輛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不予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條例實施后購買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電動摩托車,不予登記。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監制備案登記電動摩托車的通行標識。
申請備案登記的電動摩托車所有人,應當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免費培訓。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備案登記電動摩托車的登記管理、違法處理等應用管控系統。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電動摩托車備案登記便民服務點,將辦理時間、地點以及程序向社會公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并免費發放通行標識。
電動摩托車通行標識損毀、丟失的,其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第十七條環衛、快遞等專用電動三輪車確需加裝載物車廂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相關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準進行統一加裝,經查驗合格后,方可申請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同一方向設有兩條以上車道的,在最右側車道右側行駛;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農村道路的,靠道路右側行駛;
(二)按照交通標志、標線進行轉彎或者掉頭;
(三)在有交通信號燈的路段,按照交通信號燈行駛;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路段或者農村道路,確認安全后通行;
(四)行經人行橫道或者在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行駛時,主動避讓行人;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等禁止通行的區域行駛;
(六)在規定的通行路段和時間內行駛;
(七)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或者通行標識,保持車輛整潔;
(八)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駕駛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在規定車道內行駛;
(二)未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通行,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三)未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
(四)超速行駛;
(五)撥打、接聽手持電話;
(六)隨意掉頭、逆向行駛;
(七)在貨箱、踏板上載人或者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在城市行車道外市政公共區域適當位置劃定電動摩托車停放地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在城市道路范圍內適當位置劃定電動摩托車停放地點。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在集鎮所在地劃定電動摩托車停放地點。
電動摩托車應當停放在劃定的地點,不得亂停亂放。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管理人員對電動摩托車駕駛人情節輕微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時糾正,予以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注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電動摩托車,通知所有人補辦相應手續,可處以100元罰款。所有人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車輛。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登記的,或者過渡期滿后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電動摩托車,處以500元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50元罰款。不按照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通行的,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在貨廂、踏板上載人的,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處以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2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摩托車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法律、法規對燃油助力、混合動力的兩輪和三輪摩托車管理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備案登記程序、通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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