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粒子: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改革實現新突破
輸配電價改革主要涉及四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建立和完善輸配電服務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監管制度(即成本監審辦法),二是實現輸配電服務價格獨立于發電上網電價和需求側購買電能量價格,三是優化輸配電價結構,四是優化輸配電價水平。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聯新媒” 作者:張粒子)
5月15日頒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526號)(以下簡稱“526號文”),在前兩個監管周期建立的輸配電成本監審辦法和定價辦法以及核定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等改革的基礎上,又在多方面對輸配電價監管制度和水平進行了改革和優化,特別是在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優化輸配電價結構上實現了突破。實現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不再以對原有電網購銷價差進行微調的方式核價,是實現有效的網售分開、售電側競爭和需求側響應,進而促進電力市場良性發展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重要前提。優化輸配電價結構是公平分攤輸配電成本、提高輸配電網效率、促進智慧配電網、局域電網、微電網發展,進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關鍵。
輸配電價結構設計與優化調整主要有六個維度的問題:一是用戶分類,二是電價單一制與兩部制的制式優選,三是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價差的確定,四是負荷率激勵機制的考量,五是網損的計費方式擇取及系統平衡費用與輸配電價的關系等,六是輸配電價是否需要體現發用電主體的位置信號。“526號文”全面改進了省級電網的輸配電價結構,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輸配電價用戶分類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在各類用戶之間合理地分攤輸配電成本,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規范輸配電服務收費標準、降低電價監管成本和計費成本。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用電結構和用電特性及價格承受能力的變化,用戶分類也需要不斷優化,最終可實現輸配電價不分用戶類別、分電壓等級定價。在我國現行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體系中,大部分省份將用戶分為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四大類,為了促進輸配電成本在大工業用戶與一般工商業用戶之間的公平分攤,“526號文”要求逐步實現大工業用戶與一般工商業用戶歸并為工商業用戶。
(二)輸配電價的制式主要有單一制電量電價、單一制容量電價和兩部制電價之分。由于輸配電成本主要是固定成本,而變動成本(即網損電量成本)又與電能量價格密切相關,顯然,從有利于實現準許收入管制的角度出發,采用單一制容量電價,并且網損成本通過電能量市場價格計費回收最適宜。但從促進供需平衡和約束輸配電成本的角度來考慮,采用兩部制——將一部分固定成本通過容量電價的形式回收,部分固定成本通過電量電價的形式回收,則更適合于在一個監管周期內電力需求增長不確定性較大的地區。單一制電量電價最簡單易行、計費成本低,適合于電壓等級低、用電量少的中小用戶。另外,考慮到中等用電量用戶的用電特性差異大,統一實行兩部制電價,一些用戶可能會增加用電成本,而另一些用戶會降低用電成本,從用戶利益出發,應該給予選擇執行電價制式的權利。因此,“526號文”規定,工商業(或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戶,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執行單一制電量電價;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兩部制電價;用電容量100—315千伏安的,以及現執行單一制電量電價的315千伏安及以上用戶,可選擇執行單一制電量電價或兩部制電價,給予用戶充分自由選擇權。
(三)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價差應反映接入不同電壓等級電網的用戶之用電成本差異。在現行的輸配電價體系中,各電壓等級用戶的容需量電價水平相同,僅通過不同的分電壓等級電量電價來部分地反映輸配電成本差異。“526號文”所附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表可以看出,第三監管周期將改變這一不合理的現狀,分電壓等級核定了輸配電容量/需量電價,更加合理地體現不同電壓等級用戶用電成本差異。
(四)用戶的用電負荷特性(包括季節和日內的峰谷特性、負荷率、同時率等)是影響輸配電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兩部制電價和峰谷分時電價都可以激勵用戶降低峰谷差,峰谷分時電價和負荷率電價可以激勵用戶提高負荷率。“526號文”規定,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費方式的兩部制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及以上的,當月需量電價按標準價格水平的90%執行,相當于對高負荷率用戶降低了需量電價水平,引導用戶合理報裝容量,提升電網整體經濟性。
(五)線損成本一方面取決于網損率,另一方面則取決于用戶購買電能量的價格。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后,用戶購買電能量的價格由市場定價,線損費用不再適于按基準上網電價計費,因此,“526號文”將線損費用從以往的輸配電價中分離出來,以用戶實際購買電能量的價格計費。此外,考慮到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容量占比的不斷提高、新型電力系統的發展和電力市場參與主體的多元化,電力輔助服務成本也將在用戶用電費用中占比逐步增大,以及在電力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尚不完善的階段,保障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可再生能源消納的抽水蓄能電站之容量成本回收還需要電價政策支持等因素,“526號文”將工商業用戶的用電價格結構調整為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隨著電力現貨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下一監管周期將需要研究輸配電價是否需要體現發用電主體的位置信號。
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向科學監管又邁進了一大步,將有效促進我國電力市場建設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END
本文系《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獨家稿件,作者供職于華北電力大學。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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