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應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規模15%的集中式獨立儲能裝置
河南省發改委發布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細則中提出,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原則上應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規模15%的集中式獨立儲能裝置。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共電網,原則上要與公共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鼓勵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獨立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執行綜合結算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公共電網購買電量可納入電網代購電量;2025年1月1日起,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執行分類結算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向公共電網購買電量中居民、農業用電量,按照國家政策由公共電網企業和增量配電網企業自行商定,其它電量執行綜合結算的方式。
詳情如下: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建設新型能源體系的重大戰略決策,切實增強我省能源安全可靠供應能力,推動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4月18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了《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等三個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具體內容如下:
河南省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建設,促進清潔能源就近就地消納,推動增量配電網常態化發展,建立新型能源體系,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是指依托批準的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就近接入清潔能源,匹配用戶負荷,建設儲能設施,以消納綠色電力為主,與公共電網友好互動的發配儲用系統。
第三條 增量配電網類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以下簡稱“增量配電網類項目”)應以自我消納、自主調峰為主,原則上不向公共電網反送電,不增加公共電網系統調峰壓力。
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提升電源支撐能力、負荷管理能力、配電網調節能力。
第二章 建設要求
第四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電源、儲能、配電網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鼓勵增量配電網企業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整體投資建設電源、電網、儲能等設施。
實施方案應合理確定電源建設時序和規模,電源建設應與區域內負荷增長、配電網發展相匹配,原則上電源建設總規模不高于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當年年度最大負荷。
第五條 接入清潔能源主要包括風電光伏、余熱余氣余壓、生物質發電,總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煤層氣(瓦斯)發電,以及綜合利用效率高于70%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第六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要通過拓展區域內分布式清潔能源、接納區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潔能源比重。
第七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的新能源消納率應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一體化項目,暫不接入新增電源項目。
第八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原則上應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規模15%的集中式獨立儲能裝置。
第九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共電網,原則上要與公共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第十條 配電網內部與公共電網的交換功率和交換時段具有可控性,具備電力供需自我平衡運行,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連續供電不低于2小時。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應同步建設調控平臺,保障負荷用電與電氣設備可獨立運行,接受公共電網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鼓勵增量配電網類項目作為獨立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 執行綜合結算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公共電網購買電量可納入電網代購電量;2025年1月1日起,全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執行分類結算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向公共電網購買電量中居民、農業用電量,按照國家政策由公共電網企業和增量配電網企業自行商定,其它電量執行綜合結算的方式。
第十四條 獨立的小型抽蓄、新型儲能電站向增量配電網送電的,其抽水或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十五條 增量配電網供電區域內的供電接入工程建設費用,由當地政府和增量配電網企業結合實際研究確定分擔辦法;增量配電網供電區域以外接入公共電網的線路工程,原則上由公共電網企業建設,也可經雙方協商,由增量配電網企業建設,后期公共電網企業依法合規回購。如有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增量配電網企業負責編制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實施方案,報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實施方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優先將具備條件的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項目納入規劃,增量配電網內電源、電網、負荷、儲能等項目內容按照類別分別進行核準或備案。
第十八條 公共電網企業應無歧視開放電網,根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接入意見,與增量配電網企業商定詳細接入系統方案。
公共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要求,向增量配電網企業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九條 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組織實施主體責任,加強本地區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建設運營管理,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建設運營情況。
第二十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備案后,法人發生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等發生重大變更,由省轄市發展改革委部門負責組織評估認定,如需評審的需重新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將最終意見報告省發展改革委,修改相關信息。
對于確實無法推進項目,按照原程序向各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終止項目,并妥善處理好相關資產。
第二十一條 增量配電網類項目建成后,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 省級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由省轄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篩選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后,報省政府審定后批復。
原則上,現有國家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推進較慢、試點項目規劃未編制、業主未確定的省轄市不得上報省級試點。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增量配電網類項目進行動態監測和定期預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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