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電區域劃分辦法:提交申請后20天內不得在區域內進行配電網施工建設
幾經周折的《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終于在今天(3月20日)發改委官網發布了。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發生較大變化,按照放管...
幾經周折的《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終于在今天(3月20日)發改委官網發布了。相比征求意見稿,辦法發生較大變化,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更加強化了地方政府在區域劃分與爭議協調工作的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政府部門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劃分意見,期間各方不得在區域內進行配電網施工建設。
在這份通知中還提出,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是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用戶配送電能,并依法經營的區域。
通知中確定了配電區域的唯一性、區域性和一致性:
唯一性:在一個配電區域內,只能由一家售電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
區域性: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者行政區域劃分,應具有清晰的邊界。
一致性:配電區域劃分應與國家能源政策相銜接,原則上應與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公布的各類能源示范項目中已包含增量配電業務并明確了供電范圍的須保持一致。
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 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以下簡稱配電區域)是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用戶配送電能,并依法經營的區域。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配電區域劃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確認的主管部門 - 2 - (以下簡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配電區域的劃分;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負責向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并在許可證中載明配電區域。
第二章 劃分原則
第五條 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具有清晰的邊界,避免出現重復建設、交叉供電、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無法落實等情況。
第七條 增量配電業務應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并滿足國家和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及標準要求。
第八條 配電區域劃分應與國家能源政策相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公布的各類能源行業示范項目中已包含增量配電業務并明確供電范圍的,配電區域原則上與其保持一致。
第九條 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營造成本優勢。
第十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配電網規劃、項目論 - 3 - 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備案)等環節明確具有清晰地理邊界的配電區域,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并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
第十一條 對于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已確定,但尚未明確配電區域的,項目業主可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
第十二條 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應載明配電區域的地理范圍、劃分界限及產權分界點等信息,并附配電區域地理平面圖、電網分布圖等說明文件。
第十三條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按照有關規定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主要依據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已滿足其他許可條件,但未取得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的,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參考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等材料,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中載明配電區域。
第三章 申請與辦理
第十四條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申請劃分配電區域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
(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材料;
(三)配電區域基本狀況;
(四)配電區域劃分協商情況及存在的主要爭議;
(五)主張的配電區域劃分方案及論證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業主配電區域劃分書面申請后,應征求配電區域劃分相關方對申請方所主張劃分方案的意見。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含申請方)應配合做好資料提供、現場調查等工作。
第十六條 配電區域劃分依據主要包括:
(一)配電網規劃有關情況;
(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情況;
(三)配電網覆蓋范圍及產權歸屬情況;
(四)配電網是否滿足國家及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在考慮外部電網的互聯后,能否實現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
(五)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前,配電網運營單位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接入意向或歷史形成的實際供用電約定文件。
第十七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收到配電區域劃分申請后,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及相關各方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因難度和爭議較大,需要延遲的,需向申請方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收到配電區域劃分申請至正式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期間,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含申請方)原則上不得在相關配電區域內進行配電網施工建設。
第四章 資產與用戶
第十九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依法享有所轄配電區域配電網投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的權利。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置:
(一)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股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共同運營區域配電網;
(二)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三)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租賃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租借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運營;
(四)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按照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第二十條 配電區域確定后,增量電力用戶和隨存量配電網資產移交的存量用戶的配電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供電方式可維持不變(但保留用戶的選擇權),本專線(專變)不可再擴展其他電力用戶。
第五章 變更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配電區域發生變更的,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配電區域變更意見,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依法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配電網運營企業擅自變更配電區域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等規定為用戶提供接入電網、供電保障等服務,并接受國家能源局派出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責任編輯: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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