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的增量配電 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增量配電網
3月20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營造成本優勢。
增量配電放開是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重在引入社會資本,推動配電網建設,提高運營效率,促進配電網健康發展。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已發布兩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分別為106個和89個,第三批試點項目已報送完畢。
隨著前兩批增量配電改革試點項目逐步落地,出現了增量配電業務試點范圍劃分存在困難,增量配電項目接入電網存在障礙,以及有試點項目認為增量配網等同于公用電網可從發電企業直接引入電源等問題,對此,《實施辦法》均進行了明確。
《實施辦法》透露,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具有清晰的邊界,避免出現重復建設、交叉供電、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無法落實等情況。增量配電業務應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并滿足國家和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及標準要求。對于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已確定,但尚未明確配電區域的,項目業主可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提出配電區域劃分申請。
《實施辦法》對擁有增量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相關業務進行了明確,在一個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售電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配電區域確定后,增量電力用戶和隨存量配電網資產移交的存量用戶的配電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擁有該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負責。
對于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實施辦法》指出,可通過四種方式處置: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股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共同運營區域配電網;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租賃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租借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運營;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按照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原標題:國家鼓勵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的增量配電
責任編輯:滄海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