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許可 增量配電區域內存量資產的處理
在前面的《協商,增量配電區域內存量資產的處理|增量配電試點bug系列之四》一文中,觀茶君暢想了電網企業存量資產處理的幾種方式。簡要介紹了資產入股、折價轉讓、租賃經營三種方式的優勢和可能存在的問題。但需
在前面的《協商,增量配電區域內存量資產的處理|增量配電試點bug系列之四》一文中,觀茶君暢想了電網企業存量資產處理的幾種方式。簡要介紹了資產入股、折價轉讓、租賃經營三種方式的優勢和可能存在的問題。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方式均是以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為基礎的。可問題是,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怎么辦?政府主管部門能否以類似“強制許可“的形式將電網企業存量資產的使用權許可給增量配電項目的業主呢?
觀茶君腦洞大開之際,對我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適用情形、范圍、程序進行了研究,以探討“強制許可“這一制度理念在增量配電改革中對電網企業存量資產處理上的適用借鑒性。
一、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基本規定
“強制許可”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項制度。在專利領域,我國已經確立了相對成熟的強制許可制度。指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行政部門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主體使用其專利的一種許可方式,其目的是對抗部分權利人對其權利的濫用,防止權利人利用專利權惡意阻撓其他人行使權利、壟斷市場,侵犯公共利益。
(一)適用情形
專利的強制許可由《專利法》明確規定,適用于以下五類共六種情形。
其中,除第三類和第五類適用于藥品和半導體技術兩大特殊行業外,其他三類未限定行業類別。
(二)強制許可的觸發
強制許可的觸發包括兩種情形,分別是當事人申請強制許可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職權主動強制許可。
(三)強制許可的程序
除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職權強制許可外,當事人申請強制許可的,通常遵行以下程序。
二、“強制許可”制度理念在存量配電資產處置上具備可借鑒性
(一)存量配電資產處置與專利權強制許可,二者在適用背景與情形上具有相似性
《專利法》規定了共6種可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情形之一。毫無疑問,中央大力推行的“能源革命”、電力體制改革,就屬于電力行業的重大變革,是電力行業的”非常情況“。電力體制改革就其終極目標而言,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為改革效果惠及公眾。改革過程涉及對配電存量資產處置時,在符合一定條件、遵循一定程序的基礎上,觀茶君認為,專利領域的強制許可理念可以參考適用于對存量配電資產的處置。
(二)存量配電資產處置與專利權強制許可,二者在出發點與目標上具有相似性
專利權實施的強制許可起源于1925年的《巴黎公約》第5條,該條第2款規定,聯盟的成員應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因行使專利壟斷權可能導致的濫用,如未實施專利。我國強制許可制度的出發點主要是防止專利權的濫用,具體表現為專利權人拒絕以合理的條件進行專利權許可。通過強制許可取得專利的實施權,其目標是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目前,在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過程中,如果電網企業拒絕接受資產入股、折價轉讓、租賃經營等協商方式處置試點范圍內的存量資產,甚至主張凡是有存量資產的區域就不能進行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必然導致增量配電改革不能實質推進的困境。無需觀茶君提醒小伙伴們也一定可以感受到:拒絕對存量資產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處置,本質上即為對存量資產所有權的濫用,類似于專利權人擁有專利但在一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其專利。兩種行為產生的后果也是類似的,即無法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或滿足公共利益需要。
三、增量配電試點范圍內存量資產強制許可制度設想
(一)適用情形及條件
存量資產的所有權屬于物權范疇,而對存量資產的處置行為則有可能既涉及民事行為又涉及行政行為。觀茶君認為,行政行為需具有謙抑性,不宜過多干預到民事行為中。因此,對強制許可的適用應加以嚴格限制。建議鼓勵民事主體間優先采取協商方式處理,在協商無果時方能啟動強制許可,以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具體問題的解決影響改革的既定方向和路徑。當事人在申請政府主管部門授予強制許可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須為該增量配電試點的項目業主
此處的業主可以作寬泛解釋,包括承擔試點范圍內保底供電義務的主體或者其委托的配電網運營企業。之所以說明這一點,觀茶君是想強調項目業主自身的合法性。
2、曾以合理條件與電網企業就存量資產處置進行過協商
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和經濟規律。申請人必須曾以合理的條件請求電網企業以折價轉讓、折價入股或租賃等方式處置其存量資產。合理的條件以符合市場經濟價值的客觀標準判斷。嗯,觀茶君還是覺得協商是最好的方式。
3、未能在合理時間內與電網企業達成一致或者未能得到反饋
申請人需證明其與電網企業進行過協商,但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達成一致或者取得反饋。
(二)強制許可的范圍
強制許可并非適用于所有的配電資產,目前主要適用于增量配電試點范圍內電網企業的存量資產。觀茶君不建議將適用范圍擴大化。
強制許可的權利范圍應限定為配電資產的運營權,而非強制取得配電資產的所有權。被許可人應當向電網企業支付合理的使用費,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國家主管機關裁決。
強制許可的期限需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限期應該明確,且不應超過設備的生命周期。國家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此外,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比如電網企業與申請人就存量資產達成了相應的協議或者配電資產毀損滅失,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國家主管部門請求終止強制許可。
(三)強制許可的程序
強制許可是非常嚴肅的事情,觀茶君認為必須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
1、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寫明包括基本情況、電網企業存量資產狀況、要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和事實以及期限等。申請人還需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電網企業以折價轉讓、折價入股或租賃等方式處置其存量資產,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一致或者不能得到反饋。
2、國家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請求進行審查
國家主管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請求書和有關證明后,應當審查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是否屬實,并且應當及時通知電網企業在指定的時間內陳述自己的意見。除依職權強制許可的情形外,申請人或者電網企業要求聽證的,可以由主管機關組織聽證。
3、國家主管機關作出相應的決定
國家主管機關在聽取了雙方意見后作出相應決定。國家主管機關作出決定前,申請人與電網企業訂立了相關協議的,應撤回其強制許可申請。
4、對“強制許可的決定”予以登記和公告
參考專利實施權的強制許可,國家主管機關作出給予實施強制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電網企業,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一般需注明理由、存量資產的基本信息、許可期限、權利救濟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與租賃經營方式類似,配電項目“滾動規劃,滾動建設”及更新改造的需求,對存量配電資產的運營權的許可無法解決電網企業存量資產經過“改、擴建”后出現財產混同,從而導致財產界面不清晰的狀況,觀茶君覺得這是需要注意的問題。
以上是關于“強制許可”的一點設想。雖然觀茶君深知落實起來確有難度,需要相關制度的配合,可既然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都那么成熟了,配電資產的強制許可就不能探討借鑒一下嗎?
只要真心想改革,辦法總比困難多!
原標題:強制許可,增量配電區域內存量資產的處理|增量配電試點bug系列之五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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