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丨增量配電業務改革:項目結構您清楚了嗎?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據規劃向地方政府
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市
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
那什么是項目業主?售電公司準入退出條件限制的是項目業主嗎?這個問題涉及到增量配
網的項目結構問題,在各地發布增量配網優選方案中竟然是不同的。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分
析增量配網的項目交易結構。
一、優選對象是項目股東,還是增量配網的運營實體(項目公司)?
出于稅收、合資要求、業主退出便利性等考慮,由投資人在當地設立項目公司的結構為大
多數項目所采用。投資人中選以后,可在當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運營實體—通常稱
為“項目公司”。可見,具有什么樣的運營實體,是由什么樣的投資人決定的;優選的應該
是投資人,而不是運營增量配網的實體。簡單的說,投資人是“魂”,運營主體是“殼”。
二、售電公司準入退出要求限制的是項目股東,還是運營主體?
可以明確的是,《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要求的資產總額、注冊資本、人員、場
所等準入要求,均針對的是運營主體-售電公司;該辦法本身對售電公司的股東并沒有限制
性準入要求。項目股東可以設置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但不應該套用售電公司的準入條件。
否則,可能涉嫌違反《招投標法》第18條“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的規定。
三、項目核準:以股東名義還是以項目公司名義申請項目核準?
我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即項目核準申報的法人主體應貫穿始終,其他政府支持性
文件(如環保、用地等)都將按照申報的法人主體審批。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
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項目法人發生變化屬于應報核準機關變更申請的內容。
根據上述規定,為避免變更項目法人,投資人一般應以項目公司名義申請核準;如先行
以股東申請項目核準的,應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向
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四、項目結構設計:投資人設置項目公司運營增量配網項目
用圖可表示為:
上述結構可概括為:
◆ 優選投資人(項目股東);
◆ 運營主體滿足準入限制要求;
◆ 中標投資人在當地設置滿足條件的項目公司(運營主體)。
投資人應在了解清楚項目結構的前提下參與增量配網改革,進而根據項目結構決定申請項
目核準主體,分配資源(如現金、人員),安排交易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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