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網企業生存法則來了: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出臺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和配電網監管、成本管理、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和配電網監管、成本管理、定價、結算相關的一系列問題,為配電網企業開展配電業務提供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和指導。
一、定價
《指導意見》中提出了配電價格的四種定價方法:“招標定價法”、“準許收入法”、“最高限價法”和“標尺競爭法”。不論哪種定價方法,具體的價格表都是需要配電網企業自己先制定,然后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再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配電網企業制定配電價格的基本原則是:配電價格應合理反映配電成本,以彌補配電網企業的合理成本,并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配電資源。
配電網企業制定的配電價格還應滿足以下限制:
1、價格不能超過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水平(或者配電項目合同規定的水平);
2、價格不得超過對應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
3、不能擴大交叉補貼;
在滿足定價原則和限制的前提下,配電網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具體定價方法。《指導意見》鼓勵配電網企業在定價方面創新,比如“可以探索結合負荷率等因素制定配電價格套餐,由電力用戶選擇執行”。
二、結算
配電網企業承擔配電區域內結算業務,即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補貼,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
這些結算業務中最難處理的是和省級電網的輸配電費結算。《指導意見》用了很大的篇幅來指導這項工作,清楚地回答了兩個重要問題:
1、結算價格。《指導意見》明確了結算價格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為依據。至于大家關心的當前省級輸配電價存在的結構不合理問題,《指導意見》也相當明確地指出了解決辦法:“不同電壓等級輸配電價與實際成本差異過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結構”;
2、結算方式。對于大家關心的配電網是“網”還是用戶、如果是用戶那么屬于什么用電類型這些問題,《指導意見》給出了“分類結算電價”和“綜合結算電價”這兩個方案,并明確指出“配電網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分類結算電價或綜合結算電價與省級電網企業結算電費”。由于當前階段的大部分配電網都是以工業用電為主,“綜合結算電價”比“分類結算電價”低,因此《指導意見》實際上是允許各類配電網按照省級電網的兩部制電價(主要是大工業用電類型)來和省級電網結算。
配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之間的結算方式很簡單:配電網企業負責對用戶的用電進行計量并收取全部電費,包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需要澄清的是,《指導意見》中的“配電區域內的電力用戶(含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會責任”是針對部分電力用戶通過自備電廠逃避社會責任提出來的。我們認為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自發自用部分的電量是不需要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因為早在2013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就明確提出了“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2017年末國家發改委《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項目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196號)再次強調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對于配電網中的居民、公益性用戶,以及未參與電力市場的電力用戶,配電網企業需要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目錄銷售電價來結算。對于這類保底供電,首先配電網企業應能參與優先購電,其次配電網企業應能獲得相應的保底供電補貼來彌補損失(也可以將損失計入準許收入或配電費)。
對于配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的結算,《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配電網與發電企業的結算,按照調度協議約定的主體執行”。這句看似簡單的論述,首先肯定了為了高比例消納可再生能源這個目的配電網中可以接入電廠(或部分機組),其次還指出了調度和結算的基本原則。
三、成本管理
根據《指導意見》給出的四種定價方法,對配電網企業的監管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基于合同的監管”、“收益率監管”和“價格上限監管”。配電網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監管方式來規劃自身的管理成本方案:
1、如果配電網企業的定價方法是“招標定價法”,則其監管方式很可能是“基于合同的監管”,配電網企業應嚴格依照配電項目合同開展業務,包括成本管理;
2、如果配電網企業的定價方法是“準許收入法”,則其監管方式是“收益率監管”,配電網企業的合理成本都能夠得到補償,因此配電網企業應重點考慮如何合理投資;
3、如果配電網企業的定價方法是“最高限價法”或“標尺競爭法”,則其監管方式是“價格上限監管”,配電網企業將能獲得全部的成本節省,因此,配電網企業應可能降低成本。
不論采用的是哪種監管方式和定價方法,配電網企業都有義務向監管機構完整、準確、及時地報告配電業務相關成本。監管機構采集成本不僅是為了核算該配電網企業的電價,也是為了更有效地制定配電業務的監管政策。因此,配電網企業應相應地建立財務制度,詳細、準確地記錄各項成本和費用,并在核算時將配電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獨立核算。
另外,《指導意見》還提出了信息公開的辦法,要求配電網企業“定期通過公司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成本、收入等相關信息”,這是為了便于公眾監督、參與價格和政策制定。
四、應對分布式發電和微電網
盡管《指導意見》明確了配電價格的形成機制,但分布式發電和微電網的發展可能會對配電費的回收產生嚴重的沖擊:分布式發電和微電網的廣泛采用會降低配電網的過網電量,從而導致配電費回收不足,配電價格會根據其形成機制上漲,而這會導致過網電量的進一步減少,從而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另外,《指導意見》重申并擴展了對分布式發電就近消納的支持政策(國家發改委、能源局2017年10月底發布的《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提出“配電網區域內列入試點范圍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電網區域內既有的小水電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就近交易時,用戶僅支付所使用電壓等級的配電價格,不承擔上一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這意味著配電網企業不僅需要專門制定針對分布式發電交易的過網費標準,而且還要承擔配電網的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責任。
為了應對這些挑戰,配電網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審慎規劃和建設。在開展配電網規劃時就要充分考慮分布式發電的發展趨勢,電網投資和建設要分期開展;
2、提供優質服務。配電網企業應盡力提供優質的配電服務,收取有競爭力的過網費,減少交叉補貼,從而減少電力用戶或者發電企業建設分布式發電設施或者微電網的必要性;
3、積極主動開展分布式發電業務。配電網企業可以充分發揮資產、技術、資金優勢,在條件合適的區域主動投資建設和運營分布式發電項目/微電網;
(感謝劉東勝、尹明、彭立斌等專家對本文作出的貢獻。)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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