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的疑問:寫在《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頒布之時
2016年12月,國家能源局辦理售電牌照的文件下發后,其中一個重要條件配電區域劃分協議一度被認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究竟誰來確定、如何確
2016年12月,國家能源局辦理“售電牌照”的文件下發后,其中一個重要條件“配電區域劃分協議”一度被認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究竟誰來確定、如何確定配電區域均不明確。近日,《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頒布實施,“配套文件”有了配套文件,改革終于在配套文件的配套文件中不斷前進了。對于《辦法》,陽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堅律師在肯定新制度進步的同時,也提出了幾點疑問,與同行一起探討。
疑問一:配電區域誰來劃分?
《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政府確認的主管部門負責配電區域的劃分”,問題是在地方發改委、能源局、經信委中,到底由哪一個部門負責?這恐怕有待繼續配套和出細則了。
疑問二:項目業主優選和劃分配電區域誰先誰后?
《辦法》第十一條告訴我們:有可能先項目業主優選,后劃分配電區域。沒有明確的配電區域,配電特許經營權范圍就不好確定,這就可能為將來的扯皮糾紛埋下“禍根”。
疑問三:辦理售電牌照是否一定需要配電區域劃分意見?
《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告訴我們:具備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或配電劃分協議(項目業主與電網企業達成)之一的,就可以申辦“售電牌照”。因此,辦理售電牌照并不一定需要配電區域劃分協議。
疑問四:存量配電資產如何處理?
《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了“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理配電區域內的存量配電資產。但問題是,如果存量配電資產權利主體拒絕該如何處理?《辦法》本身并沒有說明特許經營的性質及破壞特許經營的處理辦法。一旦存量配電資產權利主體以安全為由拒不停止運營的,恐怕又是一個“扯皮”的問題。
原標題:未盡的疑問:寫在《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頒布之時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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