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淄博5死6傷熱力爆炸調查公布!其中安全員負主要責任 5人被建議追刑責!
2016年11月8日9時40分,淄博嘉周熱力有限公司在技改工程管道施工時,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00萬元。11月8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安監局、市經信委、市監察局
四、對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劉小靜,河北五冶項目部負責人。無資質管理工程;未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管理混亂,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5日,經周村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2.李曉鋒,江南環保項目部負責人。無資質管理工程;未督促河北五冶項目部加強施工人員管理,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發現管道未按設計要求安裝,未向河北五冶移交并督促其整改,而要求嘉周熱力人員整改,埋下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5日,經周村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3.劉慶波,嘉周熱力機化車間主任,負責氨區管道安裝。安排未經培訓人員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向氨水儲罐加注氨水時,未與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協調,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安排公司人員進行管道更換施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5日,經周村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4.耿福江,嘉周熱力分管生產副總經理。安排人員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向氨水儲罐加注氨水,未與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明確現場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11月8日,取保候審。
5.李來斌,河北五冶項目部安全員。未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未發現、制止施工人員在已注入氨水的罐項進行焊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蘇來生,中共黨員,周村區經信局節能辦主任。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將批復的節能審查內容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薛峰,中共黨員,周村區經信局副局長,分管技術改造和行政審批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下級部門履行職責,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3.解勤生,中共黨員,周村區經信局局長。疏于管理,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4.劉良云,中共黨員,周村區城管執法局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兼規劃環保中隊長,負責違法建筑物查處。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下級部門履行職責,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高書欣,中共黨員,周村區城管執法局局長。疏于管理,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任秀美,周村區永安街道光明社區安全生產網格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網格員管理職責,督促涉事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落實安全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7.劉波,中共黨員,周村區熱力管理辦公室副書記,負責嘉周熱力安全監管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涉事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劉延剛,中共黨員,周村區永安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對轄區內技改工程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涉事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落實安全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鮑濱, 中共黨員,周村區永安街道辦事處主任。疏于管理,對下級部門存在的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0.韓峰,中共黨員,永安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疏于管理,對辦事處有關部門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孫長順,中共黨員,周村區副區長,分管經信工作。疏于管理,對分管部門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三)建議行政處罰單位和人員
1.河北五冶。未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未對其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未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發現、制止施工人員在已注入氨水的罐區焊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對其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2.石建偉,河北五冶主要負責人。安排無資格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項目部人員落實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3.江南環保。安排無資格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督促分包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對嘉周熱力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對查出的隱患未跟蹤整改,發現管道未按設計要求安裝,未向分包單位移交,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其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4.徐俊生,江南環保法定代表人。安排無資格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未督促項目部人員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5.嘉周熱力。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未將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門備案;未審查承包單位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安排無證人員從事動火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其納入市級“黑名單”管理;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6.顏承俊,嘉周熱力董事長。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為加快施工進度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7.李長璽,嘉周熱力總經理。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為加快施工進度參與施工,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未與總承包單位和施工單位明確現場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
(四)建議問責的單位
1.周村區經信局。未建立健全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機制,未開展電力技改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向周村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永安街道辦事處黨工委、街道辦事處。未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到實處,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未督促嘉周熱力依法辦理建設手續、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向周村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周村區委、區政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力,督促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督促對電力企業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依據《淄博市安全生產工作“一票否決”辦法》對其實行“一票否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吸取事故教訓,落實“四不放過”原則,切實做好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發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
建議: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企業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徹底排查各類隱患,狠抓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切實堵塞安全漏洞,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各工程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工程管理制度。依法辦理招投標、施工許可和安全質量備案等審批備案手續;嚴格審查投標單位、施工單位資質,嚴禁對承包工程進行非法分包、轉包,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個人,堅決杜絕手續不完善擅自施工;嚴禁為加快工程進度,插手工程管理,單項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杜絕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三)各施工單位要加強工程安全管理。嚴禁無資質、超范圍承攬工程,嚴禁違法轉包、分包工程;建立完善各項管理
制度,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
技術交底;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多方交叉作業時,明確安全管
理職責,統一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四)各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經信部門嚴格落實。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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