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力價格規制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Ⅱ我國電力價格規制的現狀
價格體系
在我國的電價制定中,除了政府指令性電價還有政府指導性電價和市場競爭電價、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電力價格體系主要包括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
上網電價是電力生產企業向電網經營企業供應電能的結算價格。有些國家稱為發電廠售電價格或批發電價。我國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的表現形式有一部制和二部制上網電價。一部制上網電價是指僅按上網電量計價的電價。二部制上網是電價是按照電廠的可發電容量及上網的發電量分別計付電費的電價模式。
根據國家年出臺的《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銷售電價由購電成本、輸配電損耗、輸配電價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組成”。銷售電價包括電價水平和電價結構兩部分。上網電價水平加上輸配電價水平形成銷售電價水平,銷售電價結構構成銷售電價主體。銷售電價結構主要考慮電能成本在用戶間的合理分攤。
電網經營企業提供輸送電能服務的結算價格,又稱為輸配電費用。我國現行輸配電電價的方法有會計成本法和邊際成本法。
電力價格的結構
1.單一一部制電價
分電壓等級的單一一部制電價是我國一部制電價的主要形式,主要應用于除大工業用電以外的其他各種用電,分為定額制電價和電量制電價。定額制電價是按用戶容量制定價格,按負荷容量收取電費。電量制電價指按照消費或送受電量計算電費的一種電價制度。
2.非單一一部制電價
兩種形式:一種是階梯制電價,另一種是區段式電價。階梯電價是將用電數量分為若干個檔次,每個檔次價格制定不同。區段制電價,是將用電量分為不同的區段,每一區段制定一個電價,用戶的電費等于每一區段中的用電量乘以該區段電價后的累計相加。
3.兩部制電價
用與容量成比例的固定基本電價和與用電量成比例的每月變動的電量電價來決定電費的方法。我國規定,對用電變壓器容量為后改為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執行分電壓等級的兩部制電價。
4.三部制電價
三部制電價與兩部制電價相比,是在兩部制上增加了用戶服務費。用戶服務費與系統容量和發電量成本無關,主要反映了供電企業成本中與用戶數量有關的成本。
5.分時電價(又稱峰谷電價)
峰谷電價按照不同的用電時間段分別按不同的電價收取的一種制度。分時電價以當期的平均電價為基準,根據電網的具體情況,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動。我國北京、浙江、山東、山西等省市實行峰谷電價。
Ⅲ我國電力價格規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電力產業中,如果對發電、輸電、配電、售電業務實行垂直分離,通過競爭機制,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起到市場結構下價格的規制作用。但由于發、輸、配、售電高度協調性和一體性,同時輸配電的自然壟斷性,使價格規制在電力產業中成為政府最難解決的問題。
體系問題
◆“上網電價”沒有形成競爭機制,仍執行政府定價方式
◆ 輸配電價形成機制不合理,輸配電價過低
◆ 銷售電價分配機制不合理
◆ 電價制定不合理,交叉補貼現象嚴重
體制問題
◆ 多方管理,核心職能缺乏
◆ 政府缺乏對規制行為中角色定位
◆ 政府對多元化發電企業發電成本的認識出現偏差
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Ⅳ
規制主體方面的原因
● 多方管制下的規制越位
● 傳統思想方式指導下的規制缺位
規制客體方面的原因
● 缺乏對規制機構的監督,可能導致規制機構喪失公正
● 電價制定的相關法律和法規不完善
● 企業合謀使政府價格規制困難
● 壟斷經營導致了政府價格規制效果不明顯
● 發電能源結構單一性和發電的外部性使電價改革艱難
電價規制體系方面的原因
● 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矛盾
● 電價形成機制的矛盾
04國外電力價格規制改革的比較與借鑒
電力體制改革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潮流。肇始于英國和美國的世界電力改革浪潮,自1992年在美國通過了《國家能源法》至今已過去了二十余年,我國自己的相關改革也已走到了半山腰,世界各國對電力工業進行的形形色色之改革,從價格規制、規制機構的建立和電力產業改革等方面,都對我國電力價格改革有借鑒與參考價值。
改革方針
①開放電力市場,電廠競價上網銷售,用戶自主選擇供電廠。
開放電力市場,主要是允許發電、配電和用戶自由接入電網,放開電力系統的發電端和配電端,形成發電商之間的充分競爭,讓用戶享受廉價高質的電力供應和優良服務。用戶是核心,在電力系統配電端,讓用戶獲得根據價格、服務條件自由選擇供電商的權利。
②廠網分開,輸配分開,調度獨立.電力市場開放,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必然要求在發電、配電環節形成競爭。另外在電網運行的安全性,在發、輸、配、調分開經營后,則由系統各環節經營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合同條件,明確各自的責任,共同承擔義務。
③電力調度遵循價格優先、合理利用資源的原則。
④多層次多家辦電,平等互利,公平競爭。由于工業發展已較充分,各經營主體間市場劃分格局已經穩定,電力法制已較健全。多層次多家辦電體制下各經營者之間,是完全可以協調相處、公平競爭的。
⑤在政府調控下,按市場規律合理引導消費的電價機制。
從國外對電力價格規制來看,由于電力產業的特殊性,各國政府對電價都采取規制措施。根據各國的國體和電力產業模式不同,各國在電價的規制的內容、方法上都不盡相同,但也存在許多相同點,對電力發展和電價改革都有共同的趨勢,即通過政府規制的形式與市場運行機制相結合,更好地發展本國電力產業,努力地降低電價,達到社會福利和經濟利益最完美的結合,借鑒如下。
1.在發電側和銷售側引入競爭機制
在發電和售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極大地調動了企業生產的積極性。通過規制價格,企業在發電側不斷改進發電技術,提高能源的使效率,降低生產成本,使電力價格快速下降。通過競爭,激發企業活力,企業私有化改革,促進企業經營理念的轉變,提高生產效率,推進電價改革的不斷進步。
2.立法是改革的基礎,規章制度完備使改革順利進行
英國修改《電力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壟斷環節制定各種政策和制度,嚴格執行《電力法》、《競爭法》和2000年《事業法》的有關規定,在進行生產和管理中,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對電價和電力產業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保障電力改革的順利進行。電力改革關系到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千家萬戶的利益,在進行重大改革之前,必須審慎時情。
3.電力改革與電價改革須同步進行
電價改革是電力改革的核心,同時也關系到電力改革的成功與失敗。如果電價改革落后于電力改革,就會產生電價規制滯后,影響電力改革的進程。因此,電價改革與電力改革必須同步,才能體現電力改革的成效,各國的經驗證明了這一點。我國正在開展電力改革,引入競爭,打破國有壟斷,給用戶更多的選擇權,都是改革的重點內容,每一項改革都與電價息息相關。電價不僅是電力改革的表現形式,而更多是國人期盼的電力改革程度的表現,是電力改革的重點。
4.透明的監管體系
電力改革,涉及政府各部門、企業、用戶等許多主體之間的利益調整,調整難度大。為推進電力改革,己經進行電力改革的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或對原有的電力法進行了修改,以適應新時期改革的需要。成立專門的電力管制機構負責電力改革,并對電價和電力生產進行監管。各國政府價格部門對電力價格的管制比較嚴格,價格一經確定,立即生效,并要求執行過程中絕對不能超越,并且預先考慮在未來幾年內的可能升降價計劃。并且對監管機構予以一定的法律權利,對違反電力改革和電價改革的事件一經發現,給予經濟甚至是法律上的制裁,確保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同時對監管機構的人員和工作情況也同樣進行監督,如發現執法人員出現問題,也進行相關處理。管理體系透明和完善的法律法規,保證各國電價改革的順利進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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