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18]21號
各省(自治區,直璃市).新生產建沒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各派出能濕監管機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原局關于推進電力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17)1966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國家能原局報告
附件: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8年2月14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作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嚴格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局關于推進電力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171986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國家能源局依法依規對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于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不斷完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巡查督查和專項檢查,監督指導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歸口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司和單位依其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授權承擔所轄區域內除核安全外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進行業務監督指導,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
二、地方各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地方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并積極配合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做好其他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對質監機構進行業務監督指導。
三、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和質監中心)受國家能源局委托,研究擬定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政策描施規章制度及監督檢查大綱并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協調解決質量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對質監機構進行業務監督指導;參與涉及電力建設工程質量面大爭議處理、重大事故調查及相關專項檢查;負責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管理等工作。
四,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更名為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站;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和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合并,更名為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質監機構要繼續按照國家能源局現行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其中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以下簡稱中心站)可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各監督站、中心站可設立項目站。
質監機構要規范設置,持續加強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制定本機構各項工作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配置必要的檢測儀器和設備,建立與質量監督任務相適應的組織體系和保障體系;要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檢測機構作用,嚴禁工程建設項目參建單位人員作為質監機構專家或工作人員參加本項目的質量監督。
質監機構對各級政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電力建設工程按照職責分工同步開展質量監督,要加強對有關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按照依法依規、嚴謹務實、清正廉潔、優質高效的原則,獨立、規范、公正、公開開展工作。
質監機構要認真履職,采取措施確保工作不斷秩序不亂、隊伍不散、質量不降。凡因機構職能弱化、履職不力等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質量隱患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五、質量監督不代替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核準、備案的電力建設工程,質監機構不得受理其質量監督注冊申請。未通過質監機構監督檢查的電力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六、質監機構要按規定將年度和階段性質監工作計劃等信息,及時向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可靠性和質監中心報送。報送信息的內容程序及時限等要求另行發文規定。
各監督站、中心站要及時將主要負責人名單項目站設置情況及工作聯系方式報告所在地省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可靠性和質監中心。
七、各企業要進一步健全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管控體系,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對口聯系;要全面落實各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責任,特別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并充分發揮監理單位作用;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落實工程質量管控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質量事故發生。
各企業要主動接受各級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派岀能源監管機構、質監機構開展的質量監督管理和專項檢查等活動。
八、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項目核準備案、市場準入、行政執法等環節力量,進一步強化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指導。對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電力建設工程,依法采取停止施工、停止供電等強制措施,并給予上限經濟處罰。
九、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本意見要求,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國家能源局將適時對執行情況開展督查。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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