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供電主體截流降價紅利的治理對策
2018年國家發改委先后于4月、5月、7月和9月發布了四份降電價文件,明確指出要切實落實政府工作報告中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一般工商
2018年國家發改委先后于4月、5月、7月和9月發布了四份降電價文件,明確指出要切實落實政府工作報告中“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目標要求。文件中特別強調了要將降價的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重點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違規加價,認真排查本地區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電價政策落實情況,找準降價政策落地的難點、堵點,分類施策,采取綜合措施,加快清理規范轉供電主體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向終端用戶收取的不合理加價,打通降價的"最后一公里"。緊接著,各地發改委、物價部門開展了專項行動,調查、通報、處理了一批轉供電主體的違規加價行為。“轉供電”這一長期存在的供電現象成為本次降電價關注的熱點,也是降價工作的難點。
(來源:電聯新媒 作者:轉供電研究課題組)
Q1 轉供電主體加價供電是否合法?
《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2018年發改委文件這樣規定:全面清理規范電網主體在輸配電價之外的收費項目。重點清理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的各類違規加價。產區園區經營的園區內電網可自愿選擇移交電網企業直接供電或改制為增量配電網。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發改價格〔2018〕500號)。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環節存在不合理加價現象,國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傳遞和落實,必須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規范,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終端用戶(發改價格〔2018〕787號)。
顯而易見,轉供電主體在不具備電力業務許可的情況下,現行的法律法規是禁止加價供電。
按照《電力法》第三條: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轉供電主體可以依據《關于簡化優化許可條件、加快推進增量配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資質〔2018〕102號)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按照核定輸配電成本和合理收益,依法開展供電經營業務。
Q2 轉供電加價供電是否合理?
在進行清理和檢查過程中,轉供電主體加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配電設備的投入及折舊費用;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維修費用;專業人員的人工費用;公用設備的能耗費用;設備損耗、線路損耗等;服務費等。
對于投資商開發的綜合商業體,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配電設施屬于建筑物的配套設施,如同綜合體內電梯、門廊、道路一樣,租住的商戶不可能再付出額外的使用費,應該在租金、物業服務費中體現。對于物業管理的小區商業用房的轉供電,配電設施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更無權加價收取轉供電費。對于進駐園區的工商企業,園區管理部門應更加注重營商環境的搭建,合理收取相關費用,讓更多的商戶進入園區經營創業。對于寫字樓的轉供電主體,如同小區商業房,物業公司無權加價收費。但考慮到轉供電主體的實際情況,在國家發改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8〕500號)中,“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Q3轉供電的形勢有多嚴峻?
國家發改委辦公廳2018年11月20日發文《關于切實做好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加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1491號),文件中明確指出:“部分地區還存在轉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底數不清、政策宣傳解釋不到位、轉供電主體傳導降價紅利不到位、戶表改造工作進展遲緩等問題,國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傳遞和落實。”這實際上也明確指出了全國范圍內客觀存在著大量轉供電主體和轉供電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電費違規加價問題應該是較普遍現象。
經過2018年的下半年摸查,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40萬轉供電主體,3400萬轉供電終端用戶,隨著經濟的增長,這個數字也是在不斷刷新。課題組成員跟隨當地有關部門做了部分轉供電情況的調查,超過92%的轉供電主體收取終端用戶電價超過1.00元/千瓦時,有的高達2.30元/千瓦時,80%的轉供電主體沒有宣傳政府的降電價政策,85%的轉供電主體沒有降價措施,98%的轉供電主體沒有進行過電價電費測算,收費基本上都是估算出來的,70%的轉供電主體通過電費違規加價獲得了不菲的收益。2019年1月3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外發布關于部分轉供電主體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典型案例的通報,對北京、上海、廣州等商業綜合體違規加價和不退還降電價電費的行為給予點名通報,通報還強調了對機場、火車站等特殊供電區域和大型商業綜合體轉供電加強監督檢查。這起通報,與課題組進行的局部調查情況基本吻合,反應了轉供電降價工作的真實情況。
經過國家發改委四次發布的降低一般工商業用戶的電價文件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查處措施落實,全國降電價降低企業電費成本近千億元,電網直供用戶降費顯著,轉供電終端用戶并沒有完全享受到降價紅利,由于轉供電主體與電網公司直接結算,它享受到了降價福利而沒有傳遞到終端用戶,這是和國家降價惠及所有用戶的初衷相違背。據四川省發改委統計,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10%,累計為全省一般工商業用戶節省電費30多億元,四川省40%的一般工商業戶用電是通過園區、商業體轉供的,降價節省的30多億元電費,有10多億元本該屬于轉供電用戶,但都被轉供電主體“截留”了。所以轉供電終端用戶,由于不合理加價等,降價成果未能得到有效傳遞和落實,“獲得感”不強。因此2018年下半年國家和各級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對轉供電主體進行了清理和檢查,有一定成效,但是國家的目錄銷售電價能夠切實傳遞到轉供電終端用戶的還是有較大的阻力。
治理轉供電違規加價問題對策
2018年國家、各級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治理轉供電加價問題工作力度不可謂不大,調動了各方面資源進行了摸排調查清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還通報了一些典型案件,這種運動式的專項行動如何形成治理難題的長效機制,需要進一步研究一套行之有效、共贏互利的措施和辦法。
一是繼續加大宣傳和查處力度,利用各類媒體宣傳到戶,讓所有轉供電終端用戶明白知曉國家降價政策,各級政府也要暢通舉報渠道,切實維護終端用戶的利益,并公布階段性查處違規加價的典型案件,主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轉供電加價行為的監管,建立相關主體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將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外公示。全社會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高壓情形下讓轉供電主體放棄違規加價的不當得利。
二是對于部分產業園區轉供電主體可以改制為增量配電網,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頒發》的有關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開展配電營業業務。當然這個過程比較復雜,需要一定的專業團隊管理和操作。
三是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應根據前一階段摸排的情況,制定出臺“轉供電主體電價電費抄收規范”,指導轉供電主體測算公用能耗和損耗,合理分攤轉供電的有關費用。
四是供電企業應主動服務,發揮央企的社會責任,對于符合條件的終端用戶,盡快實現一戶一表改造和電網直供,一勞永逸的解決轉供電問題。
五是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具備電力業務許可證資質的專業公司會越來越多,龐大的客戶側配電資產可以交給這些專業公司運行管理,按照輸配電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取得合理的經營效益,惠及投資商和終端用戶。
六是對于不愿移交或未達到電網移交標準的轉供電主體的配電設施可以委托給有資質的綜合能源公司管理運行,通過技術改造,經濟運行,綜合利用等手段降低用能成本和人員負擔。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上旬刊)2019年02期,課題組成員系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培訓中心吳琦、 吳可汗、馬璐瑤、姜睿、徐結紅、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淮南供電公司陶華春、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肥東供電公司汪良兵、南京審計大學信息工程學院吳青。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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