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現貨市場設計與機制完善要點
日前,我國八個電力現貨試點省份陸續啟動了現貨市場試運行,應該說邁出了現貨市場建設可喜的一步,雖然在具體規則上可能存在一些爭議,但需
日前,我國八個電力現貨試點省份陸續啟動了現貨市場試運行,應該說邁出了現貨市場建設可喜的一步,雖然在具體規則上可能存在一些爭議,但需要注意的是電力體制改革要放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大環境中來看,中國的改革是一種典型的漸進式改革,應該避免一蹴而就,畢其功于一役的想法,特別是在電力現貨市場設計過程中,不應該追求絕對的完美,事實上也不存在絕對完美的市場機制,應該在把握市場基本原則的大方向上,以實踐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不斷完善。本文從現貨市場信息獲取、監管能力建設和市場糾錯機制等幾個方面探討一下電力現貨市場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來源:能源研究俱樂部 ID:nyqbyj 作者:東南大學電氣工程學院電力經濟技術研究所教授 高賜威)
1.現貨市場更需要充分的信息獲取
國內很多學者在做系統或者市場研究時往往都采用國外電力市場的數據。這一方面是由于國外電力市場有必須向市場成員甚至公眾公布市場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國內電力系統作為極端重要的基礎設施,因此其相關數據安全也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特別是網絡拓撲、線路參數、發電機參數、母線負荷、系統運行狀態等數據往往通過公開途徑難以獲取。市場的高效運行首先要求市場成員可以有效獲取市場信息,特別是對于現貨市場,除了價格信息還包括系統運行狀態信息,否則市場成員的決策無異于盲人摸象,又談何優化資源配置。如何平衡電網安全和市場信息透明的要求,是每個市場建設面臨的關鍵問題。應下大力氣著力研究信息發布內容和機制,不夸張地說,信息公開程度將極大影響市場效率和市場公平。
2.市場機制建設需要有效的糾錯機制
本輪電改相關指導文件中有“集中式”和“分散式”的市場模式的區分,現實中碰到很多爭議,當然涉及到具體的規則就更細化了。美國也曾經一度提出電力市場的標準化設計,但是似乎最終也沒有做成。需要注意的是,理論上來說,在基本的市場原則和專業領域知識指導下,市場規則本身應該是鮮活的,應該是利益相關方“談”出來的。由一些專家做的標準化設計可以作為各地實際建設的參考,各省市場管理委員會在其中應該扮演關鍵的角色,其成員代表應該包括發電、電網、用戶、政府等多方,比如市場建設要平衡供需雙方的利益,就應該讓發電商、用戶充分參與,要符合社會公眾長遠利益,那么作為公眾利益代表的政府應該充分發聲。現在做的市場設計,無論考慮得多完美也絕不意味著市場模式和規則的終極版本,從西方國家成熟市場發展來看,其市場規則和模式也是不斷演變和發展的,如英國就從pool到neta到Beta模式,不合適的規則一定會體現在市場結果上,鞋子合適不合適腳最知道,要能讓市場主體充分發聲,市場設計中不好的地方一定能夠被甄別出來加以完善。
因此,首先市場應該能夠走起來,確保不翻車,不開倒車,在實施過程中應有有效的糾錯機制,而且市場設計好不好要靠實踐來檢驗,就國內的市場建設來看,有些內容如市場集中度問題、需求側參與市場的問題等,有的可能是與現實的妥協,有的可能是認識不清的問題,改革的阻礙有時候反而需要改革中暴露出的問題來得到充分的解決,標準的設計也可能遭遇水土不服。對此需要有清醒的認識,只要能夠獲得參與各方的認可,可以先做起來,留待發展過程中去發現和解決問題,這要求市場具有科學有效的糾錯機制。
3.現貨市場要求監管機構具備科學的市場監管能力
雖然負荷增長的不確定性、煤炭市場的不確定性,未來依然存在,但是這些都是客觀的供求變化,由此引起市場價格的合理波動是正常的(即使在計劃環境下,也是需要價格疏導的),也是市場配置資源的體現。因此監管機構對于市場價格的合理波動應有科學的判斷,同時也應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特別是現貨市場價格,本身就應該是反映市場供需關系。市場調劑余缺優化資源配置的職能,就是通過價格的波動來實現的。
需要認識到的是市場化運行意味著市場主體為自身負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市場價格是市場成員共同作用的結果。現貨市場意味著市場主體在短時間尺度也能自主安排自己的發用電資源,與中長期市場相比是一種更精細化的自主管理,顯然可以更大程度的提高市場效率。但同時,也意味著市場成員可以更為頻繁的試探市場,如利用系統實時平衡約束而逼迫市場就范實際上就是一種行使市場力的體現,具體可能表現在市場價格的不合理抬升。因此監管機構需要防范的是市場力和價格聯盟,社會無法承受一個被市場主體操縱恣意妄為的電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監管”不強則市場必然失敗,監管說多重要都不為過,監管能力實際上決定了改革的成敗。
現貨市場信息極為豐富、市場行為復雜,對市場的監管需要監管機構有充分的專業分析工具和專業化技術人員支持,同時還應該認識到隨著市場的發展,各種新問題會不斷出現,正確分析和解決相關問題需要專業化知識的不斷更新。目前,國內的省級監管機構市場處可能只有三五個人,卻可能要面對一個相當于歐洲中等國家的電力市場,力量遠遠不足以支撐現貨市場的監管要求,可考慮引入第三方監管的思路,由市場管理委員會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向監管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正確認識現貨市場和中長期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問題
現貨市場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電能是實時平衡的,電能的供需關系時刻改變。只有現貨市場才能充分發現不同時刻電能的價值,中長期電能量市場則不具備這個能力。即使中長期市場中交易的是電力曲線,也由于預測偏差太大而無法準確反映真實的電能價值。因此現貨市場價格敏銳察覺市場因素變化,受市場因素變化影響劇烈。在市場中起到了風向標的作用,將極大的影響中長期市場的價格,同時也是引導市場投資、建設、運行、決策的關鍵指標。
但是還需要認識到現貨市場中發電商基于邊際成本的市場競爭所形成的市場價格并不能完全反映其總體成本,即不足以保證其可持續發展,如其充分競爭,可能根本無法回收固定投資成本和啟停成本,所以西方國家往往建設有容量市場來確保發電商的固定成本回收。而我國目前有常態化運行的中長期集中交易市場,包括年度電量、月度電量的集中交易,發電商報價應反映發電商的總成本,也向市場釋放了更合理的電能量的價格信息。因此,在中國的市場中,中長期價格和現貨價格相互影響,前者更全面但是對供需關系反映不精細,后者對供需關系反映靈敏,但反映成本構成不全面,二者間的作用關系較為復雜,值得深入分析。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電力現貨市場之所以如此牽動人心,實際上主要是由于其改變了原有的調度方式。原來體制下,在考慮中長期電量約束情況下,由調度來確定機組發電安排,是一種可以反映調度意愿的集中決策方式。而現貨市場環境下,在市場交易機制下考慮物理約束,由機組自主安排其發電計劃,是一種反映市場主體意愿的分散決策方式,但是其最終執行效果卻不在某一個主體的掌控中,市場結果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具有較強的隨機性,同時也更易于被投機。2019年1月18日第三屆“東南電力經濟論壇”之“電力現貨市場風險管理”專題研討會,曾就防范管理現貨市場風險議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這里列出了會議討論的要點建議,如下:
1.應充分考慮社會穩定問題
電力是維系社會穩定極為重要的資源,是工業生產、商業運作、政府運行、居民起居中的必需品。雖然電力體制改革的直接作用對象是電力行業,但是它的影響范圍絕不僅僅是電力行業,而是整個經濟的發展,甚至是國家的安全與穩定。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充分考慮社會穩定當是一項原則性問題。
特別是于當下國際資本開始回流,貿易爭端持久難消,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經濟發展進入轉型期,傳統工業面臨著巨大的生產經營和資金周轉壓力。當前的中國經濟發展需要電力體制改革釋放的紅利甘霖,助力中國經濟平穩發展,惠及企業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在當前電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現貨市場建設需要有降低電價的預期,更要有防范電價劇烈波動的市場機制。
2.應因地制宜,考慮區域發展協調性
當前電力市場建設以“試點先行、逐步推廣”的改革思路穩步推進。但由于我國各省各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大、產業資源稟賦迥異,建設現貨市場的條件也各有不同。廣東、江蘇等地工業用電量大,電力供應趨緊;山西“一煤獨大”,產能過剩;廣西、云南缺煤少油,棄水現象時有發生;三北地區則棄風棄光嚴重,新能源效率低。各地對電力市場建設的著力點訴求全然不同,因此對于現貨市場的試點建設不可盲目照搬他省規則,對于現貨市場運作的結果也不可一刀切。
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不僅要考慮省與省之間的差異,也需兼顧省內的區域發展協調性。廣東推行節點電價模式,市場電價呈現出其固有的物理區域差異信號。但該差異信號是否與政府未來的區域發展規劃相一致,這是市場機制設計的又一問題。合理的市場價格機制可以有效引導資源的區域優化配置,反之,則會造成價格信號與政府規劃相背離,破壞區域產業發展協調性。
3.應與其他能源體制相協調
我國能源生產和供應體系較為復雜,包含煤炭、油氣、新能源、核能等能源品種。而電力屬能源體系中的二次能源,電力產業是能源樞紐產業,上下游產業寬廣。我國現行的能源管理體制存在較多弊端,不同能源產業內部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的協調規劃管理。例如我國煤炭產業雖已實現基本的市場化,但當前產能過剩的煤炭企業大規模重組,仍可能產生市場壟斷風險,并通過電力市場擴散放大至整體經濟;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當前也正處于風口,若電力市場的建設無法與其進行互通互動,同樣會引發能源產業風險;再如計劃管制的核電、政策扶持下的新能源等。若電力市場化建設撇開其他能源產業的體制管理,都可能會引發整體的能源產業風險,此時的電力市場很可能會成為傳播風險的放大器。
4.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想發揮其優越性,政府這雙有形之手必不可少,電力市場建設亦是如此。電力行業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存在著諸多類似于保供電、扶貧保底等公益性事業工程,也存在促進新能源消納、保護環境等社會責任目標。這些業務和目標的實現,若僅依靠電力市場來配置,是難以可持續發展的。因此,在建設電力市場時,必須借助政府的行政干預,通過行政補貼等手段激勵市場主體參與此類社會責任性業務。
但若政府直接干預現貨市場運作,難免會觸碰市場的平等性,引來社會爭議。政府對于市場的干預應當謹慎對待,盡可能避免直接干預市場交易過程。而對于現貨市場外的場外干預,諸如事后補貼,應盡可能以維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證市場的競爭性、法制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為原則。
5.需要政府明確統一電改權責關系
我國電力行業有著很長一段計劃體制歷史,行業與政府部門聯系緊密。面對電力市場化改革,各個市場主體之間、政府相關單位各有立場,需要協調統一。在實施建設電力市場前,政府應當理順管理部門監管體系,破除管理部門之間多頭管理、職能交叉、權責脫節的弊病,協調統一電改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的權責關系。此舉不僅可以避免濫用改革權力、逃避歷史責任、畏手畏腳不作為等情況的發生,還可以加快市場建設與運作的審批流程,推進電力市場改革進程。
6.需要政府加快法律、考核、監管等配套建設
中發9號文發布,電力市場改革進程不斷推進,過程中多次出現電改政策與舊《電力法》相矛盾的情況,比如舊《電力法》的“供電營業區專營”與“放開增量配電網”的原則不符,成為增量配電網放開的最大阻礙。目前雖然新的《電力法》于2018年12月29日才通過人大常委會議作出修改,但從中仍然可見我國電改的法律體系建設明顯滯后于電改進程。若電改法律體系建設長期滯后于電改文件,將出現地方、相關部門糾結于執行電改文件還是法律法規,不敢作為;有的地方則亂作為,違背改革方向,阻礙電改的推進。因此必須加快電力市場改革的配套法律建設,對黨中央、國務院已明確的改革方案,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授權等方式,盡快完成立法任務;及時把改革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舉措上升為法律法規。
市場的考核方式對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也具有直接的影響。傳統的市場體制下,市場主體的考核標準往往是基于計劃的,比如發電小時數、供電煤耗等;而市場環境下,市場主體當以利潤為導向。現貨市場建設需要轉變市場考核標準,將傳統的計劃考核轉變為效益考核、信用考核,才能快速培育市場主體的市場意識,釋放市場主體參與響應市場的能動性。
若考核是引導市場主體該做好哪方面,那么監管則是警告市場主體不該做哪些事。在市場環境下,難免會出現少數市場主體相互串謀、違規操作、違約逃責等現象,但任意一例風險都可能被市場發散放大。因此政府必須解決當前監管依據不充分、監管力量不足、監管技術缺乏、監管體系建設問題,為市場的運行加上牢固的防護欄。
原文首發于《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2019年6月21日第23、24期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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