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轉供電新政 明確除損耗外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轉供電電價新政腳步更近了,山東省發改委已起草《關于完善轉供電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9月2日至8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知
轉供電電價新政腳步更近了,山東省發改委已起草《關于完善轉供電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9月2日至8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提出,轉供電單位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非直抄用戶具備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條件的,轉供電單位可根據山東規定的現行峰谷分時電價標準對用戶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峰谷分時電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其它用戶(含“預購電”用戶)具體電價政策如下:
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最高損耗率)。最高損耗率暫定為12%。除損耗費用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
轉供電單位可在不超過最高損耗率前提下,根據設備情況和管理水平,自主確定實際執行損耗率標準。轉供電單位實際損耗率高于最高標準的,應通過改造等方式降低損耗。
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下稱“預購電”),“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于工商業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雙方之間約定低于12個月的,按約定執行。
為了落實上述電價政策,《通知》給出了配套政策: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收取。
轉供電單位投資光伏發電(自發自用)、建設蓄能設施、參加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和需求側響應節省(獲得)的電費收益,由產權單位享有,不計入“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計算。轉供電單位應如實記錄相關時段電量、電價、電費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據悉,根據《通知》,“非直抄用戶”是指相關電力設備由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非電網企業,下同)管理,并代收電費繳至電網企業,電網企業無法做到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服務到戶、收費到戶的終端工商業用戶。“轉供電單位”是指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
原標題:山東省轉供電新政征求意見,明確除損耗外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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