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山東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預購電用戶電費如何結算?
一、什么叫做轉供電?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以下稱非直抄用戶),需由其他主體(以下稱轉供電單位)轉供的行為。二、
一、什么叫做轉供電?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以下稱非直抄用戶),需由其他主體(以下稱轉供電單位)轉供的行為。
二、轉供電環節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戶,哪些是轉供電單位?
非直抄用戶是指:因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等原因,相關電力設備由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非電網企業)管理,并代收用戶電費繳至電網企業,電網企業無法做到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服務到戶、收費到戶的終端工商業用戶。轉供電單位是指:代收電費的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例如:某商業綜合體中的餐飲企業A,每月把電費繳納給綜合體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再統一繳納給電網企業,餐飲企業A 就是轉供電環節中的“非直抄用戶”,該商業綜合體物業公司就是轉供電環節中的“轉供電單位”。
三、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非直抄用戶到戶標準是多少?
魯發改價格〔2019〕906 號文件規定:轉供電單位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且非直抄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轉供電單位要按照我省規定的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向非直抄用戶收取電費。目前,我省銷售電價執行的是《關于繼續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510 號)規定的標準,具體詳見下表:
四、峰谷分時電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到戶電價標準是多少?
魯發改價格〔2019〕906 號文件規定:轉供電單位對上述峰谷分時電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轉供電單位實際損耗率高于12%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例如:某商業綜合體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若約定退補周期為12 個月,預購電標準按規定的最高標準每千瓦時0.9203 元執行,2020 年全年與電網企業結算平均電價為每千瓦時0.8 元,損耗率若按12%計算,則非直抄用戶全年到戶平均電價=0.8/(1-12%)=0.9091 元,年底需將多收電費退還用戶,退還電費=(0.9203-0.9091)×非直抄用戶年用電量。
五、預購電用戶電費如何結算?
魯發改價格〔2019〕906 號文件規定: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 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目前,我省工商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 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執行的是《關于繼續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510 號)規定標準,為每千瓦時0.9203 元。例如,某商業綜合體,2020 年全年與電網企業結算平均電價為每千瓦時0.8 元,損耗率若按12%計算,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0.8/(1-12%)=0.9091 元。0.9203 元與0.9091 元之間的電費差值,商業綜合體應當退還用戶。
六、“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具體指什么價格?
魯發改價格〔2019〕906 號文件規定:“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是指: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發票中的含稅單價,含稅單價=稅價合計金額÷用電數量。
七、轉供電單位建設的蓄能設施,其低谷電量電費,不計入“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如何計算?
魯發改價格〔2019〕906 號文件規定:鼓勵轉供電單位建設蓄能設施降低用電成本,其低谷電量電費,不計入“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計算。轉供電單位應如實記錄相關時段電量、電價、電費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未單獨計量的,不執行扣除政策。例如:某商業綜合體,2019 年10 月份與電網企業結算平均電價為0.8 元/每千瓦時(0.8 元/千瓦時=80 萬元÷100萬千瓦時),同期蓄能設施(假設不滿1 千伏接入)用電量為12 萬千瓦時,全部為低谷時段用電(低谷電價0.3249 元),所用電費為3.8988 萬元。損耗率若按12%計算,則某商業綜合體,2019 年10 月份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單價調整為:
1、電網企業結算平均電價調整為(80 萬元-3.8988 萬元)÷(100 萬千瓦時-12 萬千瓦時)=0.8648 元/千瓦時。
2、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0.8648/(1-12%)=0.9827元。
3、蓄能設施用電有平段電量的,按上述計算原則扣除。
4、蓄能設施是指具備計量條件的電熱鍋爐、蓄冷(冰、水)空調等設施。
八、轉供電單位電力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等費用以及轉供電相關的抄表人員資能否通過電費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魯發改價格〔2019〕906 號文件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收取。因此,轉供電單位不能以“服務費”等任何名義,在電費之外加收共用設施等費用。例如:清理前某商業綜合體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為每千瓦時1.5 元,為規避清理規范,其向用戶收取的電價調整為0.75 元,然后再以“用電服務費”的名義每千瓦時加收0.75 元。此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九、共用設用電及損耗如何分攤?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十、轉供電單位亂收費,非直抄用戶訴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對于價格違法行為,用戶可撥打市場監管局舉報電話12315 或政府服務熱線12345 進行投訴。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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