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廠網間電費結算辦法完成修訂
在2020年底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今年1月底,國家能源局對實施近12年之久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簡稱《暫行辦法》)完成了修訂,發布了《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簡稱《辦法》)。
這12年間尤其是2015年以來,電力體制改革在全國范圍內持續推進,電力中長期交易、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深入開展,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逐年擴大,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不斷加強。目前,電力市場主體更加多元,交易品種更加豐富,交易流程更加完善,廠網電費結算行為已有較大變化,整個電力行業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這12年間,就連該辦法的制定和修訂主體也由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變更為現在的國家能源局;與之相對應,廠網間電費結算行為的監管機構也由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變更為現在的國家能源局。因此,需對相關辦法條款進行修訂,以更好適應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和市場建設實踐。
《辦法》顯示,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是指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就購售電業務相關的電量計量、電費確認、發票開具和資金收付等行為的總稱。其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計量裝置及其設置,上網電量的抄錄、計算、核對和確認,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和確認,基準電價、市場交易電價、超低排放電價、環保電價等各類價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補貼結算,上網電費發票開具,上網電費支付方式,發電企業收款賬號,以及違約處理等。上述具體事項應當在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予以明確。
國家能源局關于《辦法》的“政策解讀”顯示,《辦法》第二章明確了電費結算方式、結算時間、結算流程、電量計量和爭議調解等內容,細化了可再生能源補貼支付、承兌匯票相關條款,進一步縮短了結算時間,提高了電費結算及時性、準確性和規范性。主要在六個方面進行了完善和細化:一是縮短電費支付時間。原則上電網企業一次性支付電費,應在電費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將當期電費全額支付給發電企業。二是嚴格電費支付責任。明確電網企業不得以用戶側欠費為由停止或減少支付發電企業上網電費。三是細化電費結算流程。明確電量計量、電費確認、發票開具、電費支付等環節時間要求等,并根據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實踐,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依據,電網企業支付電費。四是規范承兌匯票支付。要求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不得高于從用戶側收取承兌匯票的50%,且應當在發電企業之間合理分攤。五是體現市場化改革要求。當前正在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各地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中明確了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辦法》相關條款增加了市場規則和價格機制有關表述。六是及時兌付補貼資金。與現行政策保持銜接,提出原則上電網企業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下面我們通過幾個關鍵詞來了解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購售電合同
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開展電費結算的前提條件是,廠網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簽訂購售電合同。《辦法》強調,未簽訂購售電合同的,不得進行電費結算。
電網企業代理優先用電用戶的年度、月度、月內(多日)省內及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需要簽訂購售電合同。
結算電量
為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上網電量計量裝置。
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辦法》規定,應該根據相關地區交易結算有關規定執行,并逐步實現發用雙方抄表日歷同期,原則上應當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完成。
結算電價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和市場規則,不得自行變更電價水平或電價機制進行電費結算。否則,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就會受到監管機構的相應處理。
結算電費
發電企業上網電費應當嚴格按照購售電合同的約定進行計算,按規定進行核對、修正和確認,原則上應當在上網電量確認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跨省跨區交易結算由電網企業負責電費收取,向輸電方支付輸配電費及線損折價,向發電企業支付購電費。
結算發票
發電企業應當根據廠網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結算依據)及時、足額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則上應當在上網電費確認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結算依據
電費結算單,即結算依據,必須經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雙方確認,并應當詳細列明交易品種、交易電量、交易金額、輔助服務考核項目及金額。實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應當詳細列明分時電量、電費等內容。
跨省跨區交易的結算依據由相應電力交易機構統一出具。
結算周期
電費結算原則上以月度為周期(結算周期應當為每個自然月)。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電費自并網運行后以月為周期進行結算。燃煤發電企業超低排放電費原則上以季度為周期進行結算,電網企業自收到環保部門出具的監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燃煤電廠兌現電價加價資金。
結算方式
電費結算采取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在購售電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
有關于結算過程中承兌匯票的使用比例,《辦法》規定,從用戶側收取電費中承兌匯票占比較高且經營效益較差的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不得高于當期從用戶側收取承兌匯票的百分之五十,且應當在發電企業間進行合理分攤。經雙方協商一致,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結算電費中使用承兌匯票的比例,應當在購售電合同中明確。此外,《辦法》還特別強調,電網企業不得使用承兌匯票兌付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中央財政補貼。
電費支付
電網企業根據結算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結算依據),及時足額支付電費。
電費原則上一次性支付,在電費確認日后十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將當期電費全額支付給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經與發電企業協商一致后,也可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該期電費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時間不得超過電費確認日后5個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時間不得超過電費確認日后10個工作日。
電網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從用戶側收取電費,不得以用戶側欠費為由停止或者減少向發電企業支付上網電費。電網企業如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上網電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應當向發電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約定,由電網企業支付至發電企業電費結算賬戶。
補貼轉付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享受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貼,由電網企業負責轉付。原則上電網企業在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轉付地方財政補貼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電網企業在收到地方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爭議解決
在電費結算過程中,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向能源監管機構申請調解,爭議和調解不得影響無爭議電費的結算。
監督管理
《辦法》要求,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電費結算情況。
能源監管機構可采取信息統計、座談交流、查閱資料、現場監管等方式進行監管,并適時在一定范圍內發布監管報告。
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電費結算爭議進行調解。經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可按照司法程序解決。
電網企業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上網電費的,能源監管機構可責令改正;惡意拖欠電費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依據《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公示處理結果。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時如有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執行市場規則、擅自改變電價水平和電價機制等行為,能源監管機構有權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處理結果。
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如有拒絕或者阻礙能源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不按要求向能源監管機構提供有關信息等行為,能源監管機構可依據《電力監管條例》以及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和披露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電費結算過程中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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