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需求響應申報范圍 安徽發文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
安徽省發改委近期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通知意見的公告,《通知》主要從6個方面對安徽省實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進行規范,進一步明確了需求響應的申報范圍、參與方式、效果評估、補償標準、工作要求等內容,對廣泛發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需求響應,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緩解電力供需矛盾具有積極作用。
放寬需求響應申報范圍:
(一)電力用戶。具有省內獨立電力營銷戶號;相關用電設備已實現電能在線監測,并接入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級平臺”)。工商業用戶可獨立參與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但在一年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參與方式,只能由一家負荷聚合商代理。居民用戶原則上只參與實時需求響應,應具備智能家居系統或空調(家庭制冷/取暖設備)遠程控制系統,且需要通過負荷聚合商與省級平臺實現對接。公共機構、儲能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數據中心、基站等用戶可以獨立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二)負荷聚合商。具備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或安徽電力市場售電公司資質;自建電力能效監測相關系統,對代理的電力用戶具有負荷監測手段和調控能力,并實現與省級平臺數據交互;鼓勵負荷聚合商代理用電報裝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工商業用戶和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空調、基站等新興負荷資源,單個負荷聚合商的響應能力原則上不低于1萬千瓦;負荷聚合商視為單個用戶參與需求響應,其聚合的電力用戶均需滿足上述對電力用戶的要求。虛擬電廠運營商需具備上述負荷聚合商條件,可聚合不同空間的快速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等資源,實現自主協調優化控制,參與電力系統運行。
調整響應補償標準和發放方式。包括細化調控時間系數、調整補償發放方式。為有效應對長時段的電力供需矛盾,在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標準中,將調控時間系數由原來的4檔細分為6檔,以提高參與主體獲得的需求響應補償電價費用,更好激勵參與主體長時間開展削峰填谷。同時,調整電力用戶補償費用的發放方式,可由用戶選擇直接支付或在結算電費時予以退補。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通知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需求響應能力建設,擴大可調節負荷資源和規模,學習江蘇等地區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省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傳真至安徽省能源局電力生產調度處:0551-63609470。
二、發送到安徽省能源局電力生產調度處電子郵箱:dianlichu2010@163.com。
三、請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提出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3年6月5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省電力公司、各市供電公司,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寬需求響應申報范圍
(一)電力用戶。具有省內獨立電力營銷戶號;相關用電設備已實現電能在線監測,并接入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級平臺”)。工商業用戶可獨立參與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但在一年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參與方式,只能由一家負荷聚合商代理。居民用戶原則上只參與實時需求響應,應具備智能家居系統或空調(家庭制冷/取暖設備)遠程控制系統,且需要通過負荷聚合商與省級平臺實現對接。公共機構、儲能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數據中心、基站等用戶可以獨立或通過負荷聚合商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二)負荷聚合商。具備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或安徽電力市場售電公司資質;自建電力能效監測相關系統,對代理的電力用戶具有負荷監測手段和調控能力,并實現與省級平臺數據交互;鼓勵負荷聚合商代理用電報裝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工商業用戶和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空調、基站等新興負荷資源,單個負荷聚合商的響應能力原則上不低于1萬千瓦;負荷聚合商視為單個用戶參與需求響應,其聚合的電力用戶均需滿足上述對電力用戶的要求。虛擬電廠運營商需具備上述負荷聚合商條件,可聚合不同空間的快速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等資源,實現自主協調優化控制,參與電力系統運行。
二、優化需求響應參與方式
符合申請條件的參與主體可根據自身實際,自愿申報參與需求響應,取消原有申報時間限制,隨時可通過省級平臺、“網上國網”客戶端進行線上申請,填寫需求響應(備用容量)申請并上傳相關資料。省電力公司將定期組織營銷服務中心、各市供電公司對所有申請參與需求響應的主體進行申請確認,確認需求響應(備用容量)能力,并在省級平臺定期對通過申請確認的參與主體進行公示。參與主體應約響應量原則上不低于協議約定響應量的50%。
三、完善需求響應效果評估方法
(一)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為更加科學合理選取參與主體基線參考日,盡量減少企業生產調整、集中檢修等原因導致的無效響應情況,參考PJM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將響應日分為工作日、非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分別計算不同響應類型的基線平均負荷。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1-1。
(二)需求響應履約評價方法。對年內3次以上不參與應約或年內3次以上負荷響應率未達到80%的電力用戶和代理用戶,取消其本年度和次年度參與資格,并納入有序用電實施范圍。對出現年內2次以上不參與應約、年內2次以上負荷響應率未達到80%、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任一情形的負荷聚合商,及時予以清退,兩年內不得參與需求響應,并將其違約行為納入信用信息公開。
四、修改備用容量效果評估等要求
(一)備用容量申報主體。為進一步增強電力系統應急調節能力,建立需求響應備用容量補償機制,激勵用戶構建快速可調節負荷資源庫,小時級響應參與主體可申報約時備用容量,分鐘級、秒級響應參與主體可申報實時備用容量,其可調節負荷資源全年處于備用響應狀態,具備隨時啟動響應條件。
(二)備用容量評估標準。月度備用容量按照參與主體按月申報的月度容量計算。用戶可于上一月月底前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月度容量,并于申請月的下月生效,如不申請變更,則沿用上月的月度容量。容量補償金額按照月度備用容量乘以容量補償價格確定。月度備用容量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視為有效容量,否則視為無效容量:當月監測的可調能力平均值占月度備用容量的比例大于等于80%;在參與需求響應的過程中,實際響應負荷大于等于月度備用容量的80%,實際響應時間大于等于協議約定的調用時間;根據電網供需平衡實施需求響應的情況,半年度有效執行次數原則上應大于等于1。
(三)特殊情況判定。省電力公司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實際情況,在邀約響應時段結束時間點之前,要求參與主體提前取消需求響應,造成參與主體出現無效響應和無效容量的情況,對參與主體仍按照有效響應和有效容量判定。
五、調整響應補償標準和發放方式
(一)細化調控時間系數。為有效應對長時段的電力供需矛盾,在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標準中,將調控時間系數由原來的4檔細分為6檔,以提高參與主體獲得的需求響應補償電價費用,更好激勵參與主體長時間開展削峰填谷。具體調控時間系數見附件1-2。
(二)調整補償發放方式。獨立參與需求響應用戶、負荷聚合商代理用戶的補償費用,由省電力公司組織各市供電公司直接支付或在結算電費時予以退補。
六、有關要求
(一)強化政策宣傳引導。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要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充分認識迎峰度夏(冬)電力保供工作的重要性,廣泛宣傳電力需求響應政策,組織開展可調節負荷資源摸排,動員具備條件的電力用戶積極參與,主動移峰填谷,不斷擴大需求響應負荷資源池,推動全省在非嚴重缺電情況下全部通過市場化需求響應方式解決。
(二)提高快速響應能力。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要認真梳理鋼鐵、水泥、有色、金屬制品等高載能用戶具備快速響應能力的優質負荷,接入新型負荷管理系統監測調控,迎峰度夏前,形成小時級削峰能力50萬千瓦,提升約時小時級需求響應能力。加快推進實時需求響應能力建設,鼓勵負荷聚合商代理樓宇空調、城市景觀照明、5G基站、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等靈活資源參與實時需求響應。
(三)做好執行過程管控。各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供電公司要密切聯系電力用戶和負荷聚合商,做好需求響應執行情況的實時監測。負荷聚合商要強化與代理用戶的協調配合,剛性履行需求響應合作協議。各市供電公司對削峰響應負荷未達到應約負荷80%的參與主體,提醒告知后仍不達標的,對參與主體和代理用戶采取遠程負荷控制措施,確保響應執行到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能源電調〔2022〕3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23年月日
附件1-1
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
一、約時削峰需求響應基線計算
1.響應日為工作日時,選取邀約日的前5個正常工作日組成基線參考日集合。計算每一參考日在需求響應時段的平均負荷Pavi,以及5個參考日在需求響應時段的平均負荷Pav。若任一個Pavi<0.75*Pav,則將該日從參考日集合剔除;同時,向前依次遞推另選,直到選滿符合要求的5個參考日。原則上向前遞推不超過45天,若不能選滿5天,則選擇4天作為參考日;若仍不滿足,則將最近的非工作日、節假日或響應日也視作工作日進行計算。參考日選定后,在參考日集合中剔除響應時段平均負荷值最低的參考日,并將剩余參考日的負荷平均后得到基線平均負荷。
2.響應日為非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時,選取邀約日的前3個非工作日作為基線參考日,基線計算方法與工作日相同。
3.響應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原則上選取未參與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的歷史同期作為基線參考日。有增減容變化的用戶同比例調整基線。新接電用戶無同期歷史負荷的,采用非工作日基線計算方法。
二、實時削峰需求響應基線計算
實時需求響應的基線參考日選取與削峰需求響應相同,將響應執行前的3個小時作為修正窗口期,將響應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負荷與參考日修正窗口期的平均負荷之差作為調整量;在原基線負荷基礎上全時段疊加該調整量,得到基線平均負荷。
三、約時填谷需求響應基線計算
附件2
起草情況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能源電調〔2022〕3號),以下簡稱“3號文件”)印發實施以來,全省各地深入推進電力需求響應工作,引導用戶主動削減尖峰負荷,最大限度減小缺電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為保障全省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江蘇等地區相比,我省電力需求響應工作還存在著響應補償標準不高、資源類型不夠豐富、負荷分類不夠細化等問題,有待進一步改進提升。
為進一步加強需求響應能力建設,擴大可調節負荷資源和規模,遵照省領導相關要求,學習江蘇等地區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省能源局會同省電力公司組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對3號文件部分內容進行了優化調整,適當提高需求響應電價補償標準,根據調控時間設置相應的補償系數,加快構建“快上快下”小時級快速可調節負荷資源,提高響應靈活性、針對性,為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開展削峰填谷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從6個方面對我省實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進行規范,進一步明確了需求響應的申報范圍、參與方式、效果評估、補償標準、工作要求等內容,對廣泛發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需求響應,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緩解電力供需矛盾具有積極作用。
(一)放寬需求響應申報范圍。包括電力用戶和負荷聚合商參與需求響應的申請條件。刪除參與主體應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條件,放寬參與主體獨立參與需求響應的能力條件。同時,引導公共機構、儲能設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數據中心、基站等用戶參與需求響應,鼓勵負荷聚合商代理新興負荷資源,增加虛擬電廠運營商參與需求響應申報,進一步豐富了需求響應參與主體類型。
(二)優化需求響應參與方式。包括參與主體申請參與需求響應的方式和協議約定響應量的填報要求。取消對參與主體申報時間的限制,明確符合申請條件的參與主體隨時可進行線上申請,提高需求響應參與便利度。同時,要求參與主體應約響應量原則上不低于協議約定響應量的50%,以引導參與主體核實響應能力,認真填報協議約定響應量。
(三)完善需求響應效果評估方法。包括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需求響應履約評價方法。為更加科學合理選取參與主體基線參考日,盡量減少企業生產調整、集中檢修等原因導致的無效響應情況,參考PJM需求響應基線計算方法,將響應日分為工作日、非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分別計算不同響應類型的基線平均負荷。同時,為督促電力用戶和負荷聚合商剛性履行需求響應協議,明確了不參與應約或無效響應等違約情況的處理措施。
(四)修改備用容量效果評估等要求。包括備用容量申報主體、備用容量評估標準、特殊情況判定。為進一步增強電力系統應急調節能力,建立需求響應備用容量補償機制,激勵用戶構建快速可調節負荷資源庫,明確了小時級、分鐘級、秒級參與主體可申報備用容量,支持參與主體按月申報或變更月度容量,并據此開展備用容量效果評估。同時,對電力供需形勢緩解提前取消需求響應,仍按照有效響應和有效容量判定。
(五)調整響應補償標準和發放方式。包括細化調控時間系數、調整補償發放方式。為有效應對長時段的電力供需矛盾,在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標準中,將調控時間系數由原來的4檔細分為6檔,以提高參與主體獲得的需求響應補償電價費用,更好激勵參與主體長時間開展削峰填谷。同時,調整電力用戶補償費用的發放方式,可由用戶選擇直接支付或在結算電費時予以退補。
(六)有關要求。包括強化政策宣傳引導、提高快速響應能力、做好執行過程管控、通知執行時間等內容。要求各市加強電力需求響應宣傳動員,組織開展可調節負荷資源摸排,加快推進小時級和實時需求響應能力建設,做好需求響應執行情況的實時監測等工作。明確《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與3號文件相關規定不相符的內容,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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