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進一步明確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及公攤收費有關問題 11月1日起執行
海南省發改委等四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及公攤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政策,非電網供電主體應同步傳導。電網企業與非電網供電主體進行結算的電能計量裝置(以下簡稱計量點)全部執行居民、農業、工商業用電類別之一的,終端用戶用電類別與對應計量點保持一致。電網企業對計量點的電量采取定比或定量劃分居民、農業、工商業用電量的,按終端用戶的實際用電性質確定用電類別。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
詳情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非電網直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及公攤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3〕4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建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及各非電網供電主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工作指引》要求,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總體要求
非電網直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小區、寫字樓、企業及個人等非電網供電主體負責供電、計量收費的行為。
非電網供電主體應按照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收取電費,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非電網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包括應收)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同一周期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總額為限。
二、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
(一)區分性質,規范用電類別
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政策,非電網供電主體應同步傳導。電網企業與非電網供電主體進行結算的電能計量裝置(以下簡稱計量點)全部執行居民、農業、工商業用電類別之一的,終端用戶用電類別與對應計量點保持一致。電網企業對計量點的電量采取定比或定量劃分居民、農業、工商業用電量的,按終端用戶的實際用電性質確定用電類別。
(二)區分終端用戶,規范電價執行標準
1.終端用戶為居民、農業用電類別的電價執行標準
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居民合表目錄電價、農業生產目錄電價執行。電價標準如有變化,以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2.終端用戶為工商業用電類別的電價執行標準
(1)計量點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各時段電度電價按對應計量點當月對應峰平谷尖各時段購電電度電價執行。基本電費可以約定解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各自電量占對應計量點電量的比例分攤計入電價。
(2)計量點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安裝非峰谷分時計量電表的終端用戶,基本電費已單獨約定分攤的,執行對應計量點扣除基本電費以及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表用戶電量、電費后的平均電價;基本電費未單獨約定分攤的,執行對應計量點扣除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表用戶電量、電費后的平均電價。
(3)計量點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基本電費已單獨約定分攤的終端用戶,執行對應計量點扣除基本電費后的平均電價。沒有基本電費或基本電費未單獨約定分攤的終端用戶,執行對應計量點平均電價。
3.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終端用戶,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設施,應承擔客觀存在的變壓器及線路損耗,其電價=對應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執行標準÷(1-損耗率),損耗率由非電網供電主體與信息基礎設施終端用戶根據變壓器及線路損耗情況據實確定,最高不超過10%。
上述各用電類別電壓等級以非電網供電主體對應計量點電壓等級為準,核算方式詳見附件1。
(三)規范預購電行為
終端用戶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居民、農業類別終端用戶按規定電價標準預收,工商業類別終端用戶按照上月電價標準預收,非電網供電主體應定期清算和公示退補電費差額,退補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非電網直供電電費公攤和信息公示
(一)規范電費公攤
1.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的電費、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等(以下簡稱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的所占比例確定,由業主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可通過物業費、租金、服務費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但不得將其計入終端用戶電價,變相不執行規定的電價標準,嚴禁重復收費。
2.非電網供電主體自用電,終端用戶自用電(含個人充電樁),以及公共充電樁、停車場、信息基礎設施等經營者用電不得納入公攤費用向終端用戶分攤。
3.非電網供電主體與用戶不存在物權租賃或物業管理關系,使用自身權屬供電設施對用戶供電產生的成本,如需進行合理補償,應通過協議約定,采取與電價、電費無關的合理費用協商解決。
(二)規范信息公示
1.電網企業在電費通知單中,應當包含對非電網供電主體計費的各計量點電量、電價、電費以及基本電費等信息。應在每月電費通知單中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各計量點平均電價、平均電價(不含基本電費)、峰平谷各時段電價等關鍵信息,便于非電網供電主體執行。
2.非電網供電主體收取、結算電費時,應如實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收費憑證復印件、終端用戶電費計算方式和結果等信息進行公示,并如實保存,接受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非電網供電主體應向終端用戶提供合規財務票據,或對應時段的電網企業電費發票復印件和終端用戶用電分割單。
3.公攤電費通過物業費或其他形式約定解決的,應將約定的解決方式和執行標準進行公示,明碼標價收費。暫無法達成約定或約定無效,應如實在顯著位置公示當期公攤總費用核算方法、分攤周期、分攤范圍、各戶分攤方式和費用計算方法、當期電網企業的所有結算票據、核算的基礎數據。基礎數據應包括:各計量點電量、電費、平均電價,公攤電量和電費,應從公攤計算中扣除的非電網供電主體自用電量和電費、終端用戶總電量和電費及各戶明細、充電樁、停車場、信息基礎設施等以及其他用戶的電量和電費及明細。公示不少于1個月,并保存上述信息至少2年,接受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四、強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推進直供電改造。電網企業要對具備直供“一戶一表”改造條件的項目簡化手續、主動服務,盡快實現直接供電。非電網供電主體應積極配合開展改造工作。
(二)約束多層非電網直供電發生。電網企業應定期對供電營業區域內存在的多層非電網直供電行為開展用電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獨立產權的非電網供電主體或終端用戶通過另一非電網供電主體供電并計費的現象,減輕終端用戶不合理負擔。
(三)做好政策宣傳。各市縣相關主管部門要通過各方力量、多種渠道積極開展政策宣傳,確保非電網供電主體和用戶全面準確知曉。電網企業應充分利用宣傳單、營業窗口、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方式做好宣傳工作,確保非電網供電主體、終端用戶全面了解電價政策和供電行為規定。
(四)強化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依法查處非電網供電主體亂加價行為,公開曝光違法違規加價典型案例。各級有關部門、電網企業及非電網供電主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協同推進相關工作,電網企業要每半年向省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報送所轄供電區內非電網供電主體名單等臺賬材料(詳見附件2)。終端用戶若發現非電網供電主體未按規定執行價格政策,存在不合理加價行為的,可撥打12345或95598進行投訴舉報。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1.各類別非電網直供電價格執行表
2.非電網供電主體臺賬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注:1.對應計量點購電費、購電量是指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開具的電費通知單中各用電類別對應的電費、電量。
2.終端用戶電價標準執行小數點后四位數字(四舍五入)。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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