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強心劑——《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印發
近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廳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以下簡稱“813號文”)。文件是根據“現貨市場是輔助服務市場、容量機制、中長期市場建設的基礎”這一客觀規律,首次系統性針對現階段各地市場建設遇到的困難給出的明確答案。文件分為“總體要求”“進一步明確現貨市場建設要求”“進一步擴大經營主體范圍”“統籌做好各類市場機制銜接”“提升電力現貨市場運營保障能力”“強化組織保障”六個部分。針對市場體系建設,文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回答。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聯新媒” 作者:張婷)
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必要性和下階段建設任務
一是回答了“要不要建”現貨市場的問題。建設電力現貨市場是“增量”任務、中長期鎖定后的現貨電量占比小、中長期為主現貨為輔,沒有現貨也能運行下去等討論一直以來不絕于耳,文件明確指出經過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保供應、保消納等方面發揮的顯著作用,提出要有序實現電力現貨市場全覆蓋,明確了現貨市場發揮的基礎性作用,是電力市場體系建設的必備環節。
二是回答了各省/區域市場建設時間表。按照“宜省則省,宜區則區”的概念提出了明確的時間進度節點。對于當前連續結算試運行的五個試點地區,連續運行一年以上的可按要求和程序轉入正式運行;分別對福建、浙江劃定長周期結算試運行和連續結算試運行預期,四川持續探索適應高比例水電的市場模式和市場機制;弱化過去對二批、非試點地區的進度劃分,對非試點地區中市場建設進度較快的江西、陜西、河北南網三個地區,提出同二批試點省份相同的、力爭在2023年底前開展長周期結算試運行的期望;南方區域現貨市場作為統一市場整體在2023年底前啟動結算試運行;京津冀力爭在2024年6月前啟動模擬試運行,按照各試點進度情況劃定了下一步市場建設的時間安排。
三是回答了省間電力現貨市場現階段優化方向。自省間電力現貨市場2022年7月啟動以來,省間電力現貨價格信號充分反映了供需形勢,實現了資源在更大空間范圍的優化配置和經濟調度,文件對省間市場在目前僅工作日開市的基礎上提出,要在2023年底前具備連續開市能力,從加強市場建設運營基礎保障層面,對優化組織機構設計、強化人員配備、明確職責劃分、落實崗位編制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進一步完善適應高比例新能源參與市場下的中長期交易機制
新能源波動性大、長周期預測準確率低等問題使得中長期合約在現貨市場面臨明顯的發電量偏差風險和曲線偏差風險,高買低賣現象時有發生。為更好發揮中長期交易在穩定市場預期的作用,文件提出三點完善方向。
一是增加中長期合約調整靈活性,優化中長期合同市場化調整機制,縮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頻次,完善交易品種。另外,對于現貨地區,文件還要求中長期交易要做到連續運營,并做到縮短中長期交易與現貨交割時間至D-2,為包括新能源在內的全部市場主體提供更多調整合約倉位的手段和機會。
二是適當放寬年度中長期合約簽約比例。文件提出,為更好適應新能源參與現貨市場要求,對新能源占比較高的省份,可研究適當放寬年度中長期合約簽約比例。文件未提及放寬新能源整體中長期合約占比,但仍以長周期跨度的年度中長期合約起始,放寬了對年度中長期合約簽約比例要求。同時,新能源波動性給全部市場主體均帶來影響,年度中長期簽約比例放寬也應當針對全部市場主體,尤其用戶側需要同步調整,避免出現反向提高發電側其他市場主體中長期簽約比例的情況。
三是綠電交易納入中長期交易統一規范管理。在市場初期,為擴大綠電交易規模,綠電一直處于被“照顧”的地位,優先出清、優先調用、優先結算,造成新能源中長期交易電量的割裂,也不利于市場公平。今年7月發布的1044號文中提出,綠證隨綠色電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應分別明確綠證和物理電量的交易量、交易價格,綠證和綠電交易電量結算分別進行,本文件則進一步明確要求,綠電交易合同電量部分將作為普通中長期合約電量,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參與結算。
對現貨市場下輔助服務市場的建設提出要求
一是回答了電力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的關系?,F貨市場承載著電能量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任務,在整個電力體系發揮核心作用,輔助服務是對電能量市場的補充,輔助服務是配套現貨市場而建設,補充完成在電能量市場無法完成的平衡、調節、可靠性保障等服務。不斷加強現貨與輔助服務的有序協調,尤其在交易時序、市場準入等方面做好銜接,做到二者功能不重疊、銜接順暢、運轉有效,將極大提高電力系統整體運行效率,并具象化凸顯電力商品的多元價值。
二是明確了輔助服務可向用戶側疏導的前提。作為電力系統產品運輸和消耗的終端,用戶享受著電力系統提供的穩定、可靠電力,應為電力商品整體付費。電力現貨市場形成的價格體現電能量價值,而電力商品流通在發輸配用整個鏈條所必需的平衡、調節、可靠性價值等難以通過現貨市場全部體現,實現上述功能的成本僅在發電側零和分攤也有違公允?,F貨市場能夠發現輔助服務的機會成本與價值,為合理疏導輔助服務成本,以現貨市場連續運行作為前提條件,文件提出將允許調頻輔助費用向用戶側疏導,其他輔助服務品種按照“成熟一個,疏導一個”原則另行確定疏導時機及方式,實現了輔助服務費用向用戶側疏導在政策層面的突破。
探索建立容量補償機制
省內/區域內的可靠性電源,尤其是煤電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呈下降趨勢,及時建立容量補償機制將有效彌補煤電等可靠性電源減少的電能量收入,能夠有力支撐煤電從電量供應主體向電力供應主體的戰略轉型??紤]各地電力供需狀況、發電類型結構有所差異,雖然可靠性電源發電利用小時數下降為共同趨勢,但各地下降幅度、速度不同,容量補償工作開展需要避免“一刀切”,文件要求各地要推動開展各類可靠性電源成本回收的測算,對于利用小時數較低的地區,要盡快明確建立容量補償機制的節點和方案,實現對可靠性電源容量價值的合理補償。
與其他各類型政策的銜接
一是與1439號文的銜接。文件明確提出嚴格落實燃煤發電上網側中長期交易價格機制。1439號文中明確規定要有序放開全部燃煤發電量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上網電價,電力中長期交易限價區間對照的也是長協煤的限價區間。因此,1439號文中對0.8-1.2倍的價格區間限制也是標定的發電側上網點價格,而非用戶側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目前五個連續結算試運行地區均將限價限在了用戶側價格,倒算至發電側上網點的中長期交易價格實際被“打了折扣”。
二是科學完整傳導現貨價格信號,減少結算環節行政干預?,F貨市場出清生成的價格自帶時間和空間屬性,但若想真正實現時間、空間價格信號向市場主體傳導,關鍵在于結算環節,主要表現為結算公式科學完整和減少結算環節干預。如近期西部某連續結算地區,下一步將計劃按照《電力現貨基本基本規則》給出的方式二完善結算公式,補充合約空間價值的缺項,但同時又在結算環節增加“對沖機制”,將這部分費用強行收回、找平,變相削弱了結算公式二在空間價值信號的體現,通過干預手段基本維持了現有結算格局(僅傳導了分時價格信號,掩蓋了空間價格信號),并未實質變化。
三是加強現貨出清限價與價格形成機制的協同銜接。文件分別就現貨市場出清上限、下限分別提出兩點要求:對于現貨市場出清上限價格起到鼓勵調節電源頂峰的作用,并與需求響應價格銜接;下限價格設置可參考當地新能源平均變動成本。
在用電緊張時段通過電力現貨市場出清高價激勵發電頂峰,和通過需求響應引導用戶主動調整用電曲線減少高峰需求,均是通過價格實現供需兩側響應電網調節需要的手段,而當前各地需求側響應價格普遍高于現貨市場出清限價,如云南、重慶、江蘇削峰類需求響應最高補貼5元/kWh,15元/kW/次,15元/kW。從保障電力平衡的角度來看,兩種手段實現的效果一致。若兩套機制執行的補償標準不一,如長時間觸及較低的現貨出清價格(如1塊五),便認為調節資源不足,轉而使用貴得多(如10塊)的需求響應資源,放棄了本可以進一步挖掘的機組頂峰空間,也是資源的不合理利用,也并未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運行效果。
下限價格的設置可參考新能源平均變動成本。隨著新能源占比增加,新能源大發時段成為定價機組,其邊際成本決定出清價格。新能源不存在燃料成本,變動成本幾乎可視為零,但我國當前仍存在很大一部分帶補貼項目,發一度有一度的補貼,此時度電補貼便可視為負變動成本。如山東出現的負電價現象便是新能源過剩時段,帶補貼新能源項目為了保證消納報出負價,即便出清價格為最低價(山東為-0.1元/kWh),也能夠被可再生能源補貼覆蓋,新能源仍然獲得正的度電收益。出清下限設置為負值,允許負電價的出現,能夠比零價更直接地反映系統出現的新能源過剩,通過價格信號遏制當下新能源的盲目新增投資?,F貨試點運行地區也應充分認識新能源負變動成本,在當前出清下限設為0價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出清下限為負值。
四是與產業政策的銜接。首先,對于新能源入市進度,采用國家把控關鍵節點,各地制定執行方案的思路進行。文件明確,按照2030年全國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的時間點,將分步實施方案制定權下放到各地,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新能源參與市場方案。其次,分布式發電蔓延式發展給各地電網帶來沖擊,如山東負電價產生很大原因是分布式光伏造成,同時我國許多分布式新能源打著分布式的外殼,但規模已達到集中式管理規模,保護性、照顧性的發展模式已不再適用,文件提出在分布式新能源裝機占比較高地區,要推動其上網電量參與市場,能夠通過市場信號遏制分布式發電無序投資。最后,文件明確,目前暫未參與現貨的新能源要全部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現貨出清,雖可以暫不按現貨價格結算,但要充分進行信息披露并按規則公平承擔相應的不平衡費用,從市場參與的角度將新能源先推入市場,承擔相應系統平衡責任,而從平穩過渡的角度考慮,在結算環節予以空間。
五是與代理購電制度的銜接。文件再次明確代理購電僅能通過場內集中交易(不含撮合交易),并以報量不報價等方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現貨市場出清和結算。
813號文的下發是給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一劑強心劑,代表著電力現貨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實現電力穩定供應中發揮的作用已被證明是有效的,現貨市場建設是有用的,國家對于推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是有信心的。對于大多尚未連續運行的地區來說,更需要盡快強化認識,克服困難,按照813號文要求的時間節點,盡快進入下一步工作部署,在一個真正運作起來的市場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破除阻礙現貨市場建設過程中的堵點,利用好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充分釋放電力體制改革紅利。
本文系《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獨家稿件,作者系電力行業從業者。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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