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文進一步優化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 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山東省發改委近期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914號)。通知中提出,擴大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優化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終端用戶零售套餐約束機制,推動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機制并軌,電價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擴大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結合國家輸配電價改革,將“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括煤電容量電價分攤標準、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分攤標準等,下同)”納入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
優化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每年低谷(含深谷時段)、高峰(含尖峰時段)時段原則上全年各不超過2190小時,其中尖峰、深谷時段原則上各不超過1200小時。
完善終端用戶零售套餐約束機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零售套餐執行分時約束機制,在新能源出力明顯,火電啟停較為頻繁的4月、11月,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高峰、低谷時段均價在平段均價基礎上,上下浮動不低于60%,其他月份暫按上下浮動不低于50%執行。
推動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機制并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中,不滿1千伏用戶(以下統稱“低壓代理購電用戶”)與1千伏及以上用戶執行相同的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電價標準。
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優化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914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在促進節能減排和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規定,決定進一步優化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結合國家輸配電價改革,將“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括煤電容量電價分攤標準、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分攤標準等,下同)”納入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
政策調整后,工商業用戶容量補償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以及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不含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各類分攤損益等其他電價部分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工商業用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下同)容量補償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峰谷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峰谷損益納入代理購電損益,由代理購電用戶分攤(分享),并逐月清算。
二、優化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
每年低谷(含深谷時段)、高峰(含尖峰時段)時段原則上全年各不超過2190小時,其中尖峰、深谷時段原則上各不超過1200小時。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根據山東電網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時段,并以年度為周期提前公布未來12個月峰谷時段情況(2024年具體峰谷時段劃分應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內可能出現電力供需緊張、天氣異常等不確定因素時,應及時對尚未執行的峰谷時段進行調整,調整結果應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
三、完善終端用戶零售套餐約束機制
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零售套餐執行分時約束機制,在新能源出力明顯,火電啟停較為頻繁的4月、11月,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用戶高峰、低谷時段均價在平段均價基礎上,上下浮動不低于60%,其他月份暫按上下浮動不低于50%執行。后期根據電網供需變化適時調整。
參考容量補償電價各季節時段,零售合同的峰段至少包含容量補償電價的尖峰時段,谷段至少包含容量補償電價的深谷時段。零售合同的谷段應在容量補償電價平段和谷段中選取,峰段應在容量補償電價平段和峰段中選取。谷段總時長不得少于峰段總時長,平段總時長不得少于12個小時。執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要求執行。
四、推動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機制并軌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中,不滿1千伏用戶(以下統稱“低壓代理購電用戶”)與1千伏及以上用戶執行相同的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電價標準。
低壓代理購電用戶計量裝置具備動態調整條件前,其峰谷時段由電網企業根據低壓用戶用電特性、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等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其中低谷、高峰時段原則上全年各不超過2190小時,暫不執行尖峰、深谷電價政策。計量裝置具備條件后,再執行與1千伏及以上用戶相同的時段劃分,以及尖峰電價、深谷電價和動態調整機制。
五、其他事項
上述電價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對需現場調整表計時段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應統籌安排,做到調整一批、落實一批(自調整次月執行新的分時電價政策),全部現場調整工作應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他未盡事宜,繼續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2〕997號)規定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山東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21日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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