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網屬性看電力體制改革
由電網企業負責全部輸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并根據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電網企業出資成立的售電公司只負責向沒有議價能力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售電,不直接參與售電市場競爭,是售電側改革的
由電網企業負責全部輸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并根據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電網企業出資成立的售電公司只負責向沒有議價能力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售電,不直接參與售電市場競爭,是售電側改革的最佳選擇。
當前,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如火如荼,各利益相關方對改革內容眾說紛紜,對改革路徑莫衷一是,引發了對改革的激烈爭論與利益沖突。如何正確理解電網企業作為自然壟斷行業的特殊屬性,如何準確把握電力改革的目標和價值取向,如何精確定義電力改革中的有關概念與界限,對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現電力工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電網企業是自然壟斷行業
須提供普遍服務、承擔保底義務
自然壟斷行業是指由一個企業集中生產某種產品并供應整個市場,可以比多個企業一起生產該種產品取得更低成本,即獨家壟斷經營的總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經營的成本之和的行業。經營這些產品的企業如果進行競爭,可能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或者市場秩序的混亂。電網企業具有成本的次可加性,規模經濟明顯、“沉淀成本”高、帶有公益性和不可選擇性,是比較典型的自然壟斷行業。而發電、售電、用電環節,不完全具備自然壟斷行業的基本特征,屬于可以放松政府管制、引入市場競爭的環節,也就是中央9號文件所說的改革要“管住中間、放開兩頭”。
電網企業具有自然壟斷屬性,不宜引入競爭
電網的物理屬性。與無線電通信、光纖網絡通信等傳送方式不同,發電企業與用電客戶之間的電力傳輸必須依靠有物理連接的各級電網,且輸配電壓等級相對較高,屬于“強電”(110伏以上)范疇,稍有不慎就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從歷次抗災搶險工作可以看出,光纖等通信網絡只要線路接通或基站恢復即告搶修完畢,而電網搶修必須先立桿、后架線、再試驗,確保安全后才能送電,“強電”與“弱電”、“有線電”與“無線電”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基于電網的這一特性,各國對電網投資與運營均采取相對嚴格的準入制度和管制措施。
電網的經濟屬性。電網的固定成本具有顯著的沉淀性質,由此產生的規模經濟,客觀上決定了一個地區由一個電網輸電要比由多個電網輸電成本更低,從而產生了自然壟斷。截至2015年底,國家電網公司的資產總額為31149億元,而當年公司利潤總額為865億元,利潤率為2.77%。龐大的資產是國家長期投資積累的結果,相對較低的利潤率是由于政府實行嚴格的價格監管所決定的,也反映了公用事業企業以社會效益為重的特征。即便是電網中的配電網部分,其資產總額也是一個天文數字,如果真的要放開經營、引入社會資本,既不可能更不必要。由資本的逐利性所決定,這樣的投資回報率對社會資金來說也沒有太大興趣,電網重復投資建設無疑將造成巨大浪費。
壟斷是一把“雙刃劍”,客戶和電網公司都別無選擇
一說到壟斷,人們往往就會聯想到暴利、強制、低效等負面的東西,談“壟斷”色變。就好像計劃和市場不是劃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標準一樣,壟斷和競爭也不是區分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唯一標準。壟斷的形式包含行政壟斷、經濟壟斷、技術壟斷、自然壟斷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反壟斷主要是反對行政壟斷、經濟壟斷和技術壟斷,而自然壟斷并不屬于《反壟斷法》反對的范疇。作為電網企業“生命線”的電價是由政府監管和確定的,電網企業并無定價權,所謂的壟斷利潤尋租空間十分有限。
政府在授予壟斷經營權的同時,也明確了自然壟斷行業必須提供普遍服務、承擔保底義務。一方面,同一營業區內只有一家供電企業,無論服務質量優劣,用戶只能選擇覆蓋他們的電網公司供應電力,不能也沒有其他選擇;另一方面,無論用戶素質高低,也不論用電量大小、經濟效益如何,電網公司對用戶也不能夠“挑肥揀瘦”,都必須無條件提供服務。電網企業實施“戶戶通電”工程,抗災搶險及重大活動保供電等,都是承擔普遍服務和保底義務的具體體現。因此,把作為自然壟斷行業的電網企業與其他性質的壟斷行業混為一談,都是有失公允的。
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電力資源配置的效率
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實現“兩提高、兩促進”,需要解決包含市場交易機制缺失、價格關系不順、電力立法修法滯后等諸多問題,改革的對象包括立法機關、行政部門、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等。由于電網企業是自然壟斷行業,往往容易成為“眾矢之的”,甚至把現有電力體制存在諸多弊病的根源,都歸結為電網的自然壟斷形態上。新電改方案應兼顧各方利益,激發市場活力。改革的目標不是要拆分電網,也不是要破除自然壟斷,而是要通過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電力價格的機制,進而提高電力能源資源配置的效率與效益。在當前改革的試點實踐中,不同利益主體提出了迥然不同的改革路徑和利益主張,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亂,影響和阻礙了改革的進程,在思想認識上亟待厘清思路。
不要混淆直購電與直供電概念
直購電與直供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有一定的聯系,更有本質的區別。直購電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即電力買賣雙方依據一定的規則進行直接的協商交易;而直供電是一種市場供應行為,是實現電力產品供應的技術手段。中央9號文及其配套文件自始至終使用的是“直購電”或“直接交易”的提法,從未出現過“直供電”的字眼。所謂的“直供電”只是利益相關方提出的一個偽命題,其做法是繞開電網重新架設連接發電廠與電力客戶的輸電線路進行電力供應,從而達到所謂的“降低電價”的目的,其用意是逃避電力價格交叉補貼、承擔保底義務、繳納電力建設基金等社會責任,其缺陷在于不顧電網自然壟斷屬性、違背電力工業發展規律,其結果將導致電網投資的浪費和電力市場秩序的混亂,其照顧的只是局部和個體利益,而損害的將是全局利益。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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