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碳市漸進 風險仍存
早在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就下發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2016年,十三五規劃明確要求推動建設全國統一
早在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就下發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2016年,“十三五”規劃明確要求“推動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同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進一步提出“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自2013年七省市碳交易試點相繼啟動以來,碳市場建設加速推進。在全國統一碳市場即將啟動之際,碳交易面臨哪些風險?又應如何構建碳交易市場?
防止鞭打快牛:配額是關鍵
“配額總量的確定和配額的分配,是決定碳市場能否順利啟動,碳交易價格能否合理形成的關鍵因素。”中國社科院融資租賃研究基地副理事長周茂清在8月2日召開的低碳減排專業論壇上強調。
周茂清指出,全國統一碳市場將啟動,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定價問題。資產的定價取決于供求關系,但碳排放權的稀缺性很大程度上卻帶有主觀性,因為其取決于配額如何確定。配額過多,各減排單位賣不掉,價格就會暴跌,市場會崩盤;配額過少,有價無市,市場也不成立。所以配額總量確定應根據各減排單位歷年的排放量,同時考慮其它經濟增長所需要增量,以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的差異等因素,合理確定配額。
“配額分配不僅要考慮差異,還要防止苦樂不均,鞭打快牛的現象。”周茂清強調,不能因為一些單位減排工作做得好,指標就少,一些單位減排技術比較落后,指標就高。
目前七省市的試點工作推進順利,并積累了一定經驗,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個市場的價格并不統一。但全國統一碳市場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就是必須實現同時同價,即需要確定統一的碳交易價格。如果價格不統一,將會成為未來碳交易市場建設的大障礙,嚴重阻礙碳市場發展。周茂清表示,統一價格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過渡期的長短涉及很多技術細節問題,但最終必將由分散的定價走向集中的定價,形成統一的碳市場交易價格。
那么,隨著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立,價格統一是否意味著各地碳交易的價格就完全一樣?周茂清表示,肯定會有差異和波動,這就需要研究相關金融產品或交易方式。比如開發遠期交易,可以分散風險,熨平價格波動,另外還有套利工具。有了套利工具,投資者就可以在各地市場之間進行套利交易,最終消除或者縮小交易價格,這是成熟市場具備的基本條件。此外,投資者投資碳排放權是為了未來從減排單位獲得收益,但是在獲得這種收益之前缺乏流動性,在此情況下,可以考慮將碳排放權做成證券化產品,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
防控難度大:多重風險相互引發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長姜春力表示,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還處于摸索階段,目前從政策法律制度方面而言,準入機制、懲罰機制以及標準設定還有待完善;為提高企業和金融業的參與度,需建立一整套碳交易市場的風險管控體系。
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總裁劉漢武認為,碳市場必須有法律支撐,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他指出,在這方面試點取得的成績有限,建立的法規多是地方性的,約束力和強制性有限,因此缺乏參考依據。“去年碳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時,是否要干預,用何手段干預?市場本身的風險如何規避?這給相關管理部門提出了很大挑戰,需要提供其合理碳價,指導企業減排,維護市場健康發展。”
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碳市場管理部主任張昕看來,碳市場健康運作的關鍵保障因素在于監管部門。因為碳市場由政府主導,法律基礎和政策制定都需要政府監管部門構建。在這個過程中,監管部門也面臨多種風險,這些風險正是由碳市場特點決定的。
由于碳市場建立涉及多部門、多政策,這樣就形成了多頭管理模式,這本身是一種風險。比如目前既有碳交易,也有節能量交易,還涉及用能權交易、綠政交易等,各種交易設置初衷不同,配套政策也不同,政策是否有效就被畫上問號。同時,碳市場在整體制度設定過程中,運行環節很多,每個環節技術要求也非常高,制度完善和技術提高的過程潛在各種風險。
其次,碳市場參與者眾多,如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金融機構、個人等,參與者千差萬別,每個主體承擔的角色和作用都不一樣,再加上各種金融方式的不斷創新,眾多復雜產品的管理、運營,都面臨誰來管、怎么管、管理成效如何等問題。此外,還存在媒體風險。由于對政策解讀不同,信息公開程度不同,以及交流通暢水平不同,也造成很多媒體或公眾對碳市場認知誤解或者對某些信息過度放大。
張昕強調,監管部門遇到的風險不僅包括政策、管理、金融和媒體風險,這些風險又并列交叉集合,可相互引發相互放大,甚至會導致碳市場機制失靈,政策工具作用失效。因此,各個部門的協調獨立,或許是將來是碳市場面臨的最嚴峻風險。
此外,由于碳市場需要綜合金融、運營、效率、銷售以及參與電力市場改革等多方面內容,因此,國電集團安全生產部處長關維竹建議還應關注燃煤電廠參與碳交易后對生產成本運營的影響,以及電力企業真正進入碳交易碳市場以后碳排放管理能力的建設。
構建防范體系:注重立法和監管
如何規避碳交易市場面臨的風險?
張昕認為,首先應建立有效、長效的協調機制。讓各方面政策、各部門規章,在執行過程中真正落實。
同時,要構建長效的咨詢工作機制。由于碳市場是一個新型市場,還需要仔細研究,通過實證來不斷完善其理論框架。這個過程必然會遇到很多政策、技術、金融、市場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強大、覆蓋面完善,包括法律、金融、市場管理、政策管理的技術支撐團隊或專家團隊,進而需要構建長效的咨詢工作機制,這個工作機制必須及時,并具備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
同時,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僅僅是對政策的公開,同時也包括對市場經驗、交易管理的公開。例如,CCER有相當的交易量是線下交易,無論是交易量、交易價格,在某種程度都不能知道確切信息,這為確定碳交易活動的市場預期、進行風險判斷,帶來一定困難,同時也對市場監管造成障礙。
“在這樣的過程中,立法非常重要,除了具備公平制度,還必須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即使執法力度有一定欠缺,也可以通過多種管控限制和約束不規范行為。”張昕表示,只有實事求是,才能真正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全國碳市場,來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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