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代理服務費沒收到,法院管不管?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7)桂0105民初5214號
原告:L
被告:廣西G公司
原告L與被告廣西G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L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售電代理業務合作協定》合法有效;2、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服務費890925.35元(暫從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以后保留繼續追索未支付部分);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9日原告L與被告G公司簽訂《售電代理業務合作協定》,根據該合同,被告授權原告代理廣西等地區的電力銷售。被告按各類電價差收益70%(稅后)作為服務費支付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開展業務拓展工作陸續與較多客戶簽訂供電合同。但被告依據原告簽訂的供電合同獲得了收益后,并未按協議的約定及時分配給原告,而是以種種借口一拖再拖不發放給原告代理服務費,2017年1月至7月后,被告共拖欠原告服務費890925.35元。原告認為,《售電代理業務合作協定》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且合理合法,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此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G公司答辯稱:1、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售電代理業務合作協定》是原告騙取被告公章后自行加蓋的,不是被告真實意思表示,故此協議對被告不產生法律效力。2、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實為勞動關系糾紛,應先提起仲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9月8日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原告于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在被告G公司工作,擔任常務副總一職。根據原告的起訴及被告的答辯,本案實為原告與被告雙方就原告在履行職務后能否分得提成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所產生的糾紛,因此,本案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法律關系或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關系的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故本案應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勞動爭議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現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L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2709元(原告L已預交),由本院退還原告L。
審 判 長 方揚慧
人民陪審員 馮桂紅
人民陪審員 覃秀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黃 茂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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