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中的市場力防范措施分析及建議
昨日,國家能源局官網發布《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相關功能規范意見的函》,為8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地區運營和結算系統建設提供基本指引,引導試點地區有序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相關工作。
本文重點分析《集中式電力現貨市場運營系統功能規范(征求意見稿)》中的市場力防范措施,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市場力定義
市場力由英文“Market Power”翻譯而來,在多種文獻中也被譯為市場勢力、 市場權力、市場支配力等。
征求意見稿對市場力的定義為:市場成員操縱市場價格、使之偏離市場充分競爭情況下所具有的價格水平的能力。
葉澤(2004)認為:如何對市場中企業的市場勢力做出一個定性和定量的判斷, 這是產業組織理論和微觀經濟學長期研究的課題。如果說一般意義上的市場勢力計算方法和標準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那么,在與技術復雜性相適應的電力市場中市場勢力的問題就更加復雜。
徐駿、曹學瀘(2016)對市場力的定義為:市場勢力是指企業的定價偏離完全競爭下的價格水平,從而給自身帶來更多利潤的市場行為。
鄭新業、張陽陽、胡競秋(2016)對市場力的定義為:企業具有影響市場價格以謀取利潤的能力。
從國際經驗看,對電力市場市場力的關注角度頗為不同。
美國反壟斷機構對市場力的定義為“在一段重要時期具有維持價格高于競爭水平以獲利的能力(the ability profitably to maintain prices above competitive levels for a significant period of time)。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對電力市場的市場力定義則更為嚴格,他們一般不考慮維持高于競爭水平的價格的目的是否盈利,即FERC更關注能力(ability),而非動機(incentive)。美國批發電力市場的規則通常不直接定義“濫用市場力”一詞,相反,他們傾向于確定有利于行使市場力的結構條件或特定的做法(例如經濟或物理持留),必須施以相關的緩解措施。沒有一個RTO定義出一條“紅線”,說明什么是實質性的或不合理的競爭扭曲。
而英國、北歐、澳洲等市場起步時,只有能量市場,這意味著現貨市場的高價格是吸引新機組進入的主要手段。這是為什么這些市場的決策者和監管機構對價格比美國不那么敏感的一個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對市場力濫用,則有非常明確及嚴厲的規定。其REMIT【REGULATION (EU)No 1227/201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of 25 October 2011on wholesale energymarket integrity and transparency】是歐洲關于能源市場完整性和透明度的規定,歐洲能源批發市場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歐盟監管框架:定義市場濫用,包括市場操縱、企圖市場操縱或內幕交易。
如其對市場操縱定義為:
a. 參與到一個交易或者發出一個交易訂單去進行批發能源產品交易,這個交易會:
·給出或者可能給出關于供給、需求、或者能源批發產品價格的虛假或者錯誤引導信號;
·通過個人或者多人合作鎖定或者企圖鎖定一個或多個能源批發產品的價格。除非交易參與者或者訂單發起者表明該交易具備正當理由,并且該交易或訂單符合當時能源批發市場廣泛接受的市場實踐。
·采用或企圖采用一個虛假設備或者任何形式的欺詐或者給出或可能給出關于供給、需求、或者能源批發產品價格的虛假或錯誤引導信號的設計。
b. 通過媒介,包括網絡,或其他任何形式散布給出或可能給出關于供給、需求,或能源批發產品價格的虛假或錯誤引導信號,包括散播者知曉或應當知曉信息是虛假或者錯誤引導的情況下,散播謠言或虛假或錯誤引導新聞。
鑒于目前國內對操縱市場價格并無清晰定義,“市場充分競爭情況下所具有的價格水平”很難判斷,我們建議將市場力的定義為:在一段時期內,單個或多個企業具有影響市場價格以謀取利潤的能力。
二、市場力的判定與消除
征求意見稿要求對市場力作出判定及消除措施:
a) 能夠判斷市場成員是否具備并動用市場力來操控市場價格,并根據市場力緩解措施消除市場力;
b) 支持市場成員行為測試,支持對比市場成員實際競價和參考競價,設定門檻值,如果二者偏差超過門檻值則告警;
c) 支持市場成員影響力測試,對比采用發電成本和市場成員報價進行市場出清的結果,如果偏差大于一定門檻值則告警;
d) 支持市場力緩解審批,對未通過市場力監測的成員的報價進行修改、審批。
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持市場力風險指標分析識別,包含三寡頭測試、HHI指數、Lerner指數分析等。
電力市場反對濫用市場力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前,如設定價格上限、對競價行為進行限制、采用反映預期成本的法定價格。另一種是事后,如調查、事后緩解措施(after-the-fact mitigation),處罰(如罰款、損害賠償金等)。
美國電力市場傾向采用事前措施,其市場力自動緩解措施和大多數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電力市場顯著不同,且比其他類型的市場更為嚴厲。從征求意見稿看,較多地采用了美國經驗。
美國電力市場多年發展起來的事前市場力緩解措施一般以結構(Structural)及行為-影響(Conduct-and-Impact)兩種方法為基礎。
結構方法是基于結構測試,用來確定市場力行使的條件。結構測試檢驗賣方的數量和分布,有時與需求水平相對應,以評估市場力可能有多大。結構試驗,包括赫芬達爾指數(HHI)和關鍵供應商的測試,是衡量市場力最直接的手段。PJM、ERCOT、CAISO在市場設計中,均運用了關鍵供應商測試這一方式進行事前結構檢查。
基于結構檢查的緩解規則的一個優點是,如果設計得當,可以被輕易地和常規地預先使用,以識別最有可能存在市場力問題的市場、時間段和供應商。依靠結構性檢查,也避免了設定明確的出價或價格影響閾值。
不過,雖然結構檢查的選擇和具體實施相對簡單,但可能導致緩解不完全及過度緩解。特定結構檢查的可靠性關鍵取決于正確定義市場。
“行為-影響”方法是直接評估發電企業行為及其對市場價格的影響,例如報價高于成本或從事物理持留及經濟持留。這種“行為-影響”測試在MISO、NYISO、ISO-NE作為事前緩解措施在使用。在這種方法下,如果發電企業的報價和他們的市場影響超過一定的定價閾值,則觸發緩解措施。在市場清算價格之前,其出價被降低到適當的參考水平(基于測試結果)。這種方法要求監管機構設定一個“不可接受的價格&成本加成率閾值”(price-cost markup threshold)。
行為-影響測試的優點是,減少了過度緩解的風險。使用簡單的報價和價格影響閾值通相對透明。市場主體對基于閾值的行為-影響法很容易適應。
缺點是,其價格閾值可能太低(導致過度緩解)或過高(導致未能發現低于閾值水平的市場力的濫用)。明確的門檻也可能允許(或鼓勵)市場參與者行使一定程度的市場力但不超過規定閾值的行為。
建議:一旦通過結構檢查確定了市場力的可能行使,或者通過行為-影響檢查確定了市場力的實際行使,就必須確定適當的市場力緩解措施。通常,價格或報價都被限制在“競爭性參考水平”(Competitive Reference Levels)。而競爭參考水平的設定必須平衡短期和長期,避免緩解措施不足(假陰性),或者緩解措施過度(假陽性)。對此,監管部門需要做非常深入細致的研究。
三、簡短的小結
1、電力現貨市場中的市場力需要高度注意。
2、對電力市場的市場力防范措施通常更為嚴厲。
3、電力市場的市場力緩解通常采用事前及事后措施,在集中式市場,事前緩解措施被廣泛采用。
4、事前緩解措施通常采用份額監管(結構性方法)及行為監管(行為-影響方法)兩種方式。
5、參考競價(即競爭性參考水平)的設定需綜合考慮短期及長期,避免緩解措施不足或過度,促進行業充分競爭、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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