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山西省率先改革 印發風、光市場交易方案!
近年來,我國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迅猛。然而,受風電與光伏自身特性以及電網運行方式的制約,全年棄風與棄光經濟損失仍很高,造成了能源的極大浪費,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成為發展“痛點”。而我省(山西省)要形成清潔、安全、智能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方式,建設成為全國清潔能源供應基地,必須解決這一瓶頸問題。
6月12日,我省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實施方案》,引導和促進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風電和光伏發電)積極參與電力市場,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進入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和現貨市場,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發電權替代、輔助服務等市場交易,逐步建立和形成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其他電源、電力用戶互動共生、利益共享的市場機制,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消納。
合理確定政府定價利用小時數
按照規定,優先發電計劃分為執行政府定價和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兩部分。每年制定發電計劃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近三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情況,預測下一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并結合山西電力體制改革進程以及發用電計劃放開的均衡性提出下一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執行政府定價的利用小時數,經省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最終研究確定后執行。
風電與電采暖用戶開展掛牌交易
我省將在煤改電試點領域,推進風電(政府定價利用小時以外電量)與電采暖用戶通過掛牌交易等方式開展電力交易(可由電網企業或售電公司打包代理參加),降低居民電采暖用電成本,同時促進低谷風電的消納。省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在每年制定電力交易工作方案時,具體安排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煤改電用電市場交易。逐步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工業領域煤改電、電能替代新增用戶開展市場交易。
探索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現貨交易
我省將引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輔助服務補償交易。逐步推進建立輔助服務交易市場,可再生能源電力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向為其提供調峰服務的煤電機組進行利益補償,激發我省煤電機組進行靈活性改造,提升調峰能力,促進冬季供熱期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消納和電力平衡。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和電儲能技術的成熟,探索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我省現貨交易試點。
以下為文件全文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實施方案》的通知
晉經信電力字〔2018〕141號
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根據《山西省電力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晉電改辦發〔2016〕1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實施方案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6月6日
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關電改配套文件以及山西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電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晉發〔2016〕35號)等文件精神,為引導和促進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風電和光伏發電)積極參與電力市場,落實國家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收購的相關政策要求,保證可再生能源電力可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山西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總書記能源革命一系列重要論述為總攬,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促進綠色生產和消費;以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消納為目標,以市場化為方向,創新思路,勇于探索,逐步建立起科學、系統、嚴謹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高效消納,形成清潔、安全、智能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方式,將山西建設成為全國清潔能源供應基地。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安全可靠。充分認識可再生能源電力間歇性、波動性的特點,預測和分析其對電力電量平衡可能產生的影響,堅持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其它電源協調發展和運行,著力構建多元能源供應體系,保障電力供應安全可靠。
2.堅持市場化。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兼顧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其他電源的利益平衡,尊重市場主體交易意愿,促進電力市場公平開放。以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建設為重點,引導和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參與市場交易。
推動集中式和分布式開發并舉,
3.堅持綠色低碳。堅持能源綠色生產、綠色消費,切實減少對環境的破壞,保障生態安全。大幅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碳排放量不斷下降。
三、工作目標
結合電力市場化程度的有序推進,引導和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進入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和現貨市場,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發電權替代、輔助服務等市場交易,逐步建立和形成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其他電源、電力用戶互動共生、利益共享的市場機制,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消納。
四、主要任務
(一)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執行政府定價利用小時數。按照國家優先發電計劃保障實施辦法,優先發電計劃分為執行政府定價和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兩部分。每年制定發電計劃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近三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情況,預測下一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并結合山西電力體制改革進程以及發用電計劃放開的均衡性提出下一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執行政府定價的利用小時數,經省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最終研究確定后執行。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執行政府定價的利用小時電量納入中長期交易范疇,視為廠網合同電量,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及廠網購售電合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并執行政府批復的上網電價及補貼,優先調度;超過政府定價利用小時且不超過國家規定的保障性利用小時以內的電量,鼓勵參與市場交易,執行市場交易價格;未參與市場部分電量按照結算周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平均市場交易電價結算,仍滿足優先調度。
(三)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與煤改電等新增用電項目開展中長期電力交易。在我省煤改電試點領域,推進風電(政府定價利用小時以外電量)與電采暖用戶通過掛牌交易等方式開展電力交易(可由電網企業或售電公司打包代理參加),降低居民電采暖用電成本,支持我省電采暖試點工作的推廣,同時促進低谷風電的消納。結合國家及我省相關政策,綜合考慮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和居民對電采暖電價的承受能力,省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在每年制定電力交易工作方案時,具體安排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煤改電用電市場交易。結合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逐步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與工業領域煤改電、電能替代新增用戶開展市場交易。
(四)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與火電打捆或替代交易。允許可再生能源電力與火電打捆參與省內電力直接交易市場,雙方可進行交易互保,自主協商確定互保電量和電價結算方式。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與具備條件的火電機組協商打捆爭取外送市場(雙方自行約定補償措施),在非供熱期,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通過市場爭取外送電量而騰出的發電空間(不超過剩余政府定價利用小時),可由打捆火電機組來發(按政府定價結算),在供熱期,對應的火電機組讓出對等的發電空間來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按照政府電價結算)。鼓勵不承擔供熱的自備機組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在冬季供熱期開展發電權交易,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爭取發電空間。
(五)引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按照省政府發布的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逐步推進建立輔助服務交易市場,可再生能源電力通過市場交易方式向為其提供調峰服務的煤電機組進行利益補償,激發我省煤電機組進行靈活性改造,提升調峰能力,促進冬季供熱期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消納和電力平衡。
(六)探索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現貨交易。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和電儲能技術的成熟,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我省現貨交易試點。
五、保障措施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好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工作,切實通過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建立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的市場機制。
(一)省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全省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等工作。在落實國家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山西實際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年度政府定價利用小時,要結合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情況、消納能力及冬季供熱等實際,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的交易種類、規模和優先序列等。
(二)電網企業要加強調度和交易技術支持系統建設,進一步改進調度方式,優化調度流程,制定優先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的調度管理辦法,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中長期交易、輔助服務補償交易、發電權交易等交易行為的順利實施,維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正當利益。
(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開展年、月、周電力電量預測及報送工作,并同步建立相應支持系統,省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考核機制。
(四)交易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信息公開機制,在火電機組市場交易信息公布機制的基礎上,根據我省可再生能源發電特性,針對性地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的電量、交易電量落實進度跟蹤、交易結算等企業關注的信息及時予以公布,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和開展電量預測提供支撐。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抄送:山西能監辦、駐省經信委紀檢組。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6月6日
作者 |賈蘊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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