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在電力工程信息管理中的應用
1.電力工程信息相關
1.1 電力工程信息的特點
電力建設項目有自身特點,投資金額巨大、施工周期長、參與者眾多、工序復雜繁瑣、信息溝通頻繁、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等。項目信息包括與項目相關的所有外部的、內部的信息。其中,外部信息主要是外界條件對項目建設的影響;內部信息主要是信息在項目內部流通、共享的問題。從管理的角度來講,一方面,項目上的信息如進度信息、財務信息、質量信息等等很多是可以量化的信息,另一方面,如施工人員的文化背景、施工狀態很多不可量化的甚至包括非正常渠道的信息。本文討論的信息主要針對前者,即受到人員情感因素影響較少的客觀信息。
1.2 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數據資料數量眾多。從項目立項決策階段,就應該開始收集、分析、積累大量的項目基礎數據。隨著項目的進行,招投標、合同簽訂、設計管理、施工管理、交付使用過程中同樣要產生大量的數據資料。這些數據資料的來源是多渠道的,有來自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的,也有來自于上級主管部門、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各承包商的。這些數據包含的內容、涉及到額范圍很廣泛,既有各種歷史經驗數據,也有各種政府批文、圖紙,建設期間各種來往信函、項目承包合同等等。這些原始數據各式各樣,需要經過加工處理形成可以再項目周期中保證流向下一環節、對決策者的行為起到輔助作用。
在此過程中,項目內部的信息流按照流向分包括由管理層下基層流動的自上而下的指令性信息、有基層向管理層流動的匯報型信息、有平級不同專業部門之間流動的橫向信息,這些信息的其使用和發揮更多的是局限在收集后的使用階段,沒有經過繼續的處理,更談不到繼續的流動為后續決策做準備。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套符合本項目要求的基建管理信息系統,采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才能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2.BIM相關
2.1 BIM相關概念
BIM是英文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的縮寫,常被譯為”建筑信息模型”。是以三維數字技術為基礎,集成了建筑工程項目各種相關信息的工程數據模型,是對工程項目設施實體與功能特性的數字化表達。
2.2 BIM數據的屬性
(1)客觀性。BIM是一個完善的信息模型,能夠連接建筑項目生命期不同階段的數據、過程和資源,是對電力工程對象的完整描述,能夠真實的反映電力工程中的實際生產力水平。通過BIM模型與實際項目進展的虛實結合,可以進行計算造價與實際造價的動態對比,質量安全的實時監控,計劃與實施對比調整,從而提升對于造價、質量、計劃的總體管理水平。
(2)集成性。BIM數據模型中的數據隨著項目的產生而產生,依靠項目參與各方的共同維護和更新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同步模擬直至項目投入使用、再到結束,能夠快速、全面整理信息、進行有機關聯,形成4D關系數據庫,從而解決傳統管理模式下,部門對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孤島”問題。
(3)精確性。BIM數據庫的數據精度達到構件級,可以快速提供支撐項目各條線管理所需的數據信息;能夠自動生成材料和設備明細表,為電力工程量計算、造價、預算和決算提供證據。借助BIM技術,現場管理人員直接使用原有的建設模型進行現場建設狀況的對比,使判斷準確性更為科學。
(4)實時性。BIM模型可以適時的反映特定時間點的電力工程造價信息數據,為同類電力工程的決策提供更科學準確地參考;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可以由不同的參與人通過在BIM系統中插入、提取、更新和共享信息數據,具有強大查詢分析統計功能,為規避在電力工程現場大量存在的問題起到巨大作用,這些數據也可以由造價管理人員整理成滿足不同管理需求的造價指標。
(5)決策性。從造價管理決策的角度講,每一項決策都要有實際的電力工程數據作為依據。BIM數據模型能夠顯示資金使用額,實現短周期對資金風險以及盈利目標的控制;能夠通過建立關聯數據庫,準確快速計算電力工程量,提升施工預算的精度與效率;可以實現任一時間點上電力工程基礎數據的快速提取,通過合同、計劃與實際施工的消耗量、分享單價、分項合價等數據的多算對比,可以有效了解項目運營盈虧,消耗量有無超標;可以通過模型與實際項目進展的虛實結合,進行計算造價與實際造價的動態對比,質量安全的實時監控,計劃與實施對比調整,從而提升對于造價、質量、計劃的總體管理水平。
3.BIM在國內應用的建議
BIM是對工程項目信息的數字化表達,是數字技術在建筑業中的直接應用,它代表了信息技術在我國建筑業中應用的新方向。但是在實際應用中還存在很多障礙,最主要的是組織平臺的建立、合同與法律環境體系和模型框架構建三個方面。
3.1 組織平臺的建立
傳統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組織模式以施工總承包為主,設計和施工由不同的單位完成,按照設計-招投標-施工-竣工交付使用的程序進行。通常業主將設計總包給一家設計單位,將施工總包給一家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平行關系。設計方和施工方有不同的利益目標造成設計與施工相脫節。設計方按照業主的預算和功能要求進行工程設計,追求設計費用的最大化,盡量降低設計成本。施工方在完成合同規定的工期、質量條件下,按計價方式的不同,追求利潤最大化。業主方則追求投資成本的最小化。由于不同的利益目標,三方存在著很多矛盾。
BIM的實現依托于合適的組織建設,在這個組織建設過程中,相對于傳統的模式的管理,數據信息模式更加的標準化、精確化和公開化。原先組織中中很多職能人員的權責會有重新分配。所以,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的項目管理組織形式,為BIM的推行組建合適的項目組織是順利推行的前提。3.2 合同與法律體系的搭建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包括1997年11月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等。
合同體系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時聯合頒布及修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等。
我國法律對于建設項目信息的各項要求以及相關責任都由明確規定。與信息相關的條款不下幾十條,但是可以看出這類法律法規要么在很多地方空白,規定的不夠充分,要么規定歸于簡單,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為約定清楚各方負責的信息資料的具體內容、收集的時間和具體要求、如何傳遞、信息責任人如何管理,以及各方之間在建設項目信息的管理上如何配合,相關責任也未有約定等,對現階段BIM的應用造成一定障礙,主要表現在:對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中的信息缺乏貫穿和統一的整合,無法支持BIM對信息的要求;在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對建設項目電子信息文件的使用、交付及管理等作出規定;缺乏標準化分工和統一數據標準,無法實現信息共享;未明確設計階段設計者的協同設計責任,導致設計中出現錯漏碰缺或者增加后期大量的設計變更;建設項目各參與方的信息版本不協同;對工程資料移交、驗收體系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明晰和不健全,嚴重影響建筑的后續運營和維護工作。
基于這種情況,首先提出相應的法律修改規范建議,其次,合同條款的設計包括權責的劃分,結合組織的重新設計應進行修改和完善。
3.3 建筑信息模型系統(BIM)框架構建
建筑信息模型系統(BIM)在本土化的過程除了本身組織建設和法律合同方面的“不服水土”,其中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本身項目的多邊性,很難有一個標準的管理體系適用于絕大多數的項目,很多工作的細化程度針對不同項目、不同對象時很難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因此,在工程管理過程中,針對前兩部分組織的搭建,法律、合同體系的完善和修改,更需要有依托實際項目的信息管理流程的再造和體系的建設。
按照項目建設的流程,在本土化的過程中,針對國內工程建設的特點,把建設過程中需要重點對待的工作內容的信息共享和管理工作作出更細致的的規范。
轉自:專業圈子
責任編輯:售電衡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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