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調整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近日,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調整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南寧市(含七區五縣)銷售、登記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含乘用車、客車、貨車、專用車等),市財政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給予汽車生產企業補助。
此外,還明確,除燃料電池汽車外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助的30%給予地方補助,燃料電池汽車按國家補助的80%給予地方補助。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如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根據國家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111號)的有關要求,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決定對《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寧市加快先進機械裝備制造及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南府辦〔2016〕83 號)、《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南府辦〔2017〕51號)關于新能源汽車的補助政策進行調整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南寧市(含七區五縣)銷售、登記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含乘用車、客車、貨車、專用車等),市財政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給予汽車生產企業補助。除燃料電池汽車外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助的30%給予地方補助,燃料電池汽車按國家補助的80%給予地方補助。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國家補助和地方補助后的價格與購買者進行結算,在下達車輛國家補助資金計劃后再按程序向市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地方補助資金。
二、以上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事項仍按南府辦〔2016〕83 號執行。《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南府辦〔2017〕51號)同時廢止。
三、國家在此期間出臺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2018年12月24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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