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地補暫行辦法出爐
上海市政府于近期發布關于調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部分內容的通知,通知指出,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暫行辦法》有關標準核定本市財政補助金額。本市對單車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單車可獲得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部分內容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進一步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滬府辦發〔2016〕7號,簡稱《暫行辦法》)部分內容通知如下:
一、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暫行辦法》有關標準核定本市財政補助金額。本市對單車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單車可獲得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
二、調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流程
汽車生產廠商申請中央財政補助,可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上述事項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仍按照《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8日
相關閱讀: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
(2016年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統籌考慮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綜合交通政策,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所稱消費者)
本暫行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信用狀況良好的本市戶籍居民、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最近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滿一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注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暫行辦法所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本市銷售和使用,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推薦車型目錄,符合本市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及管理規定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本市公交汽車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財政補助)
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除進口新能源汽車以外),在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根據本市新能源汽車登記車型有關備案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助標準,本市再給予財政補助。本市財政補助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并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和本市推廣應用目標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消費者。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車輛售價的5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50%,按照車輛銷售價格50%,扣除中央補助后,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第五條(專用牌照額度)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且個人消費者名下無在本市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免費發放專用牌照額度。對使用專用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牌制度,不予辦理退牌業務,且自專用牌照額度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過戶。新能源汽車報廢,專用牌照額度自動作廢。辦理轄區外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失竊手續的,不再發放額度憑證。
第六條(專用營運額度)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營運,涉及行業許可管理的,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現有管理規定框架下,優先發放相關專用營運額度,并指導營運企業做好申領手續。專用營運額度不得轉讓過戶。
第七條(通行便利)
本市為緩解交通擁堵,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條(廠商責任)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統稱“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享受本暫行辦法有關政策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具備較強的研發和生產能力,向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應急保障服務,嚴格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有關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符合相關質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定、消費者在車輛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確保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對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銷售服務體系,在與消費者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按照《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協助消費者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應承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具備與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總量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和處置能力,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與規定,提出流程科學、職責清晰、操作性強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實施方案,承諾落實時間,并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承諾。
此外,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須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承擔相關業務涉及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實施相關合格評定,并獲得證明文件,以確保進口新能源汽車的質量安全。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汽車進口許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作為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建設、運營維護、數據采集、數據研究及信息發布等工作。采集的相關信息數據,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務。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集、分析、匯總和使用數據;未經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許可,不得開展與采集的原始數據相關聯的盈利性業務。
第十條(廠商申請)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備案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本市有關部門對廠商和相關產品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廠商和相關產品予以備案,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確認憑證)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參數,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證明文件。產品銷售前,應當承諾向消費者詳細告知本暫行辦法相關政策內容和查詢渠道、適用消費者范圍、廠商責任和義務、充電設施安裝方案,以及維權和投訴渠道,并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領確認憑證。市經濟信息化委將審核銷售車型、廠商承諾情況、消費者繳納社保和信用信息情況、充電設施安裝證明等,符合條件的發放確認憑證。確認憑證每車一張。
第十二條(專用牌照額度申請與發放)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可以憑購車發票、確認憑證、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機動車額度審查部門提出專用牌照額度申請。符合條件的,由機動車額度審查部門核發專用牌照額度。
第十三條(注冊登記)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在取得購車發票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完成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專用牌照核發)
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輛管理所在確認本市機動車額度審查部門同意消費者使用專用牌照額度信息且完成注冊登記后,對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核發專段號碼號牌。
第十五條(專用營運額度申請)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營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業主管部門申領專用營運額度。
第十六條(補助資金申請)
新能源汽車完成注冊登記后,汽車生產廠商憑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相關稅費憑證、消費者信息證明和行駛證等有關材料,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
用于營運的新能源汽車未取得相關專用營運額度的,不予核發本市財政補助。
第十七條(廠商責任評估)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應當切實履行相關承諾和責任,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共同維護好本市新能源汽車健康、安全的使用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履行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單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累計達到40000輛;
(二)單一乘用車車型每銷售10000輛;
(三)單一商用客車或專用車車型每銷售500輛;
(四)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電),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或銷售機構存在服務不規范、車輛售價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值、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蓄電池性能未能達到相關標準,或者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退出機制)
對經評估確未能履行相關責任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本市財政補助申請及核發確認憑證等相關工作;完成整改并經評估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注銷相關車型備案。
第十九條(鼓勵創新)
本市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車輛共享等創新商業模式的探索;鼓勵各類資源以多種方式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領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車聯網、智能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與服務,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創造更多便利條件。對本市集中應用新能源汽車的相關區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時另行研究制訂專項政策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暫行辦法相關政策,并制訂操作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負責解釋。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暫行辦法施行的總體協調,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本市財政補助資金,并對本暫行辦法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總體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有關申請并按規定實施車型備案,出具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會同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廠商責任落實情況組織評估并認定;受理并審核本市財政補助資金等相關申請;會同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相關情況開展認定并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受理、審核、上報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中央補助資金預撥和清算申請。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補助資金的實際撥付和使用監管。
市交通委負責制訂并發布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專用營運額度等支持方案和辦理程序,發放相關額度并進行監督。
市公安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核發專段號碼號牌;向受理財政補助資金申請的相關部門提供新能源汽車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會同市交通委制訂并發布新能源汽車交通便利支持方案。
市商務委負責制訂本市新能源汽車二手車轉讓、交易、報廢等管理辦法,指導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市場規范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助資金發放、實際銷售價格制定、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發放、廠商責任落實等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
消費者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廠商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的,一經查實,將給予追繳補助資金、注銷專用牌照額度和專用營運額度等處理,相關失信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二條(有效期)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市可以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本暫行辦法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2016-2017年)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2016-2017年)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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