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擬推動發展第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
12月18日,發改委發布《關于推動發展第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的通知》,擬在重點領域推動發展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 通知指出,創新能力共享和生產能力共享是重點發展方向。創新能力共享重點包含科研儀器共
12月18日,發改委發布《關于推動發展第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的通知》,擬在重點領域推動發展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
通知指出,創新能力共享和生產能力共享是重點發展方向。創新能力共享重點包含科研儀器共享和知識技能共享兩個方向。生產能力共享重點包含生產設備使用共享、生產資源開放共享、分散產能整合共享等三個方向。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推動發展第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的通知
發改辦高技〔2017〕20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在共享經濟等領域培育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關于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發改高技〔2017〕1245號),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行業和地區先行先試,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促進共享經濟健康良性發展,我委擬在重點領域推動發展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增強共享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為目標,圍繞支撐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支持發展一批共享經濟示范平臺,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培育發展一批共享經濟骨干企業,引導共享經濟健康良性發展,培育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
二、重點方向
(一)創新能力共享
創新能力共享主要是指利用互聯網平臺將分散的創新資源進行共享利用,實現對研發、設計、管理、服務等環節創新資源的整合、開放與對接,以降低創新成本、提高創新效率,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有力支撐,重點包含科研儀器共享和知識技能共享兩個方向。
1.科研儀器共享。主要指將分散于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研儀器設備進行共享,有效提高科研儀器設備利用效率的共享經濟平臺。
2.知識技能共享。主要指將分散于各類組織和個人的研發、設計、創意、運營、咨詢、法務等智力資源和服務能力進行共享,實現創新服務能力與中小微企業需求有效對接的共享經濟平臺。
(二)生產能力共享
生產能力共享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將分散的生產資源進行共享利用,包括對農業生產、工業制造、物流運輸等生產領域相關資源的整合、開放與對接,以盤活產能,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促進互聯網與實體經濟的融合,重點包含生產設備使用共享、生產資源開放共享、分散產能整合共享等三個方向。
1.生產設備使用共享。主要指在農業生產、工業制造等領域,重點面向中小微企業共享具備智能互聯功能的生產設備,提供靈活的設備使用以及數據分析、遠程運維等服務的共享經濟平臺。
2.生產資源開放共享。主要指依托大中型生產制造企業,整合上下游產業鏈資源,面向內外部創業主體,實現制造、物流、運營、技術、資金等生產資源一站式共享服務的共享經濟平臺。
3.分散產能整合共享。主要指將分散于不同企業主體間的海量生產能力與靈活多樣的生產需求進行高效智能匹配,實現產能對接流程的在線化、標準化、智能化的共享經濟平臺。
三、申請條件
(一)示范平臺申請主體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較好的技術服務實力和融合創新能力。
(二)示范平臺應具有明顯的行業或區域特色,具備較強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共享經濟發展和治理經驗,推動共享經濟健康良性發展。
(三)示范平臺要有效支撐創新創業發展,涉及國家或地方已批復雙創示范基地等創新創業平臺的,要與前期工作做好銜接,具備良好的共建共享機制。
(四)申請主體應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規則意識,積極推進社會信用建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維護公共利益。
(五)示范平臺申請范圍包含上述2個領域5個方向,每個主體限針對1個方向申請1個平臺。相關申請材料應確保真實有效。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流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業負責共享經濟示范平臺申請組織工作。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各省市發展改革委推薦平臺數量不超過3個,其他各省市發展改革委推薦數量不超過2個,各中央管理企業推薦數量不超過1個。各組織申請單位應于2018年1月8日前,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另附電子文檔光盤)通過郵寄等方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司新興產業一處),申請材料相關要求見附件。
(二)評估流程。我委按照公正、公開、規范、科學的原則,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機構作用,由其組織“互聯網+”行動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和共享經濟相關行業專家對平臺申請材料進行評估。對于評估結果,我委將視情況進一步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經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核查及社會公示后予以確認。
五、支持措施
(一)開展示范推廣。我委將加強對共享經濟示范平臺典型實踐和先進經驗的梳理總結,并通過納入年度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舉辦中國“互聯網+”峰會、集中組織宣傳等多種方式,加大對示范平臺的宣傳推廣力度。
(二)實施政策支持。我委將聯合相關部門,按照《關于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發改高技〔2017〕1245號)要求,不斷研究完善支持共享經濟平臺發展的相關政策。充分利用“互聯網+”行動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平臺企業發展遇到的問題。對于基礎性、公益性和戰略性較強的共享經濟示范平臺,積極利用相關資金渠道予以支持,并引導和推動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等加大投入。
六、組織保障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業對申請示范平臺負有監督主體責任,對申請材料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對平臺發展的跟蹤檢查和業務指導。
(二)強化監督檢查。我委將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實地檢查、進行全面評估、組織問卷調查等方式,定期對示范平臺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向全社會公開。
(三)建立動態機制。我委將建立示范平臺名單動態調整機制,如平臺主體發生兼并重組、破產清算等重大變化,各省市發展改革委或中央管理企業應及時向我委書面報備;對于存在監督檢查不合格、申報材料有重大虛假信息、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違法失信等行為的示范平臺,我委將取消其示范平臺資格并予以通報。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7年12月8日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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