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對新能源車企和“三電”企業設置獎勵 最高可達3600萬
日前,江西省發布《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達標獎勵和“三電”系統配套獎勵。獎勵對象為江西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三電”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電控、電機)系統生產企業。
針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獎勵,根據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專用車三類車型設置了不同的獎勵標準,最高獎勵分別為3600萬元、1500萬元、900萬元。
另外,政策對“三電”系統生產企業也有獎勵,年配套銷售額超過(含)1.5億元,獎勵200萬元;年配套銷售額超過(含)5億元,獎勵500萬元;獎勵金額500萬元封頂。
獎勵辦法原文如下:
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勵辦法
為促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順利實施和產業快速發展,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展改革委的《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精神,特制定《2018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勵辦法》。
一、獎勵實施細則
(一)申請獎勵資金主體條件
1、生產企業為注冊地在我省境內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三電”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電控、電機)系統生產企業。
2、汽車生產企業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必須為進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不含過戶的新能源汽車。
3、新能源汽車企業、產品必須符合《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中相關申請條件和技術標準。
4、申請獎勵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安裝車載監控裝置。其中公共服務領域運行的新能源汽車要將相關安全狀態、行駛里程信息實時上傳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主動接受監控。
5、省內“三電”系統生產企業須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形成穩定的配套關系,產品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獎勵類型和標準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達標獎勵標準
備注:新能源汽車銷售量以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核定的銷售數量為準。
2、“三電”系統配套獎勵標準
“三電”系統生產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銷售額超過(含)1.5億元,獎勵200萬元;年配套銷售額超過(含)5億元,獎勵500萬元;獎勵金額500萬元封頂。新能源生產企業采購了省內企業生產的“三電”系統,年采購額超過(含)1.5億元,獎勵200萬元;年采購額超過(含)5億元,獎勵500萬元;獎勵金額500萬元封頂。
備注:1、新能源汽車銷售量以銷售發票、汽車上牌信息為準;
2、“三電”系統生產企業與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配套額以合同、出入庫單、銷售發票為準。
二、工作要求
(一)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承擔對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負責對申請財政獎勵的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二)獎勵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單位,將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并追究法律責任。
(三)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新能源汽車及“三電”系統生產企業應對提供的產品與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五)各設區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地區財政獎勵實施細則,并于2018年8月底前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六)本實施細則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蔣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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