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談論能源轉型時 我們應談論什么?
能源轉型意味著能源結構的變化,其實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自然系統與經濟系統,微觀、中觀、宏觀層面上都會有所體現。微觀上,一個地區的煤炭
能源轉型意味著能源結構的變化,其實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自然系統與經濟系統,微觀、中觀、宏觀層面上都會有所體現。
微觀上,一個地區的煤炭如果采光了,那么它必須實現經濟模式、能源結構與就業結構的轉變,比如中國遼寧的阜新地區,是最早一批煤炭資源枯竭地區與轉型的試點。
中觀上,天然氣基礎設施如果普及,比如在四川、重慶、甘肅等地,那么當地利用天然氣的物理障礙消除,這些地區發展天然氣的更大程度的利用,也自然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宏觀上,能源的結構隨著基礎設施、消費升級、市場動態與技術進步也隨時在變化,比如歐美發達國家上世紀50年代之后迅速的油氣化,我國農村地區在上世紀90年代以后比較快速的生物質的退出。
人類社會已經經歷了從薪柴到煤炭、從煤炭到油氣的能源轉型。今天,我們又要重提能源轉型,即從化石能源到可再生能源。但朝可再生能源的轉型并不會自然發生到我們期望的水平,或者說我們面臨著實現氣候安全和環境改善的高目標,沒有足夠的時間等待自然發生的能源轉型。但與此同時,朝著可再生能源轉型又是必須的。因此,作為這個星球上的智慧生物,人類的政策選擇和行動顯得尤為重要。
本地污染治理不足以推動足夠的能源轉型
在國際上,我們可能聽過一種說法:“可再生能源是綠色的,減輕本地污染,并且可以創造綠色就業”。
在國內,針對嚴重的環境污染,特別是空氣污染問題,我們也聽過一種說法:“未來我們不可能再大規模依賴末端治理,目前情形已經把我們逼到必須要去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這一步。只有將節能情景和深度能源結構調整相結合,才能使所有城市均可達標”。這兩種說法都正確,但我們需要警惕的是:足夠程度的能源轉型能夠推動本地污染治理,反之卻不盡然。
一是已經存在直接的監管,比如廣泛存在的對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控制標準以及對于汽車尾氣排放的規定,那么這已經是防止污染有效果并且有效率的政策,不特別需要能源轉型來進一步加強。
二是像汽車排放部門,是通過尾氣進一步催化回收來標定法律規定的排放標準,并不會隨著能源效率的提升而變化,甚至強化污染物排放標準會增加能耗,所以這方面并不存在與能源轉型的“共同收益”。
三是減少能源消費從而減少本地污染排放,似乎只存在于那些尚未完全控制的部門,比如居民燃煤取暖。但通過局地污染的收益來論證著眼于改變能源結構的能源轉型,似乎還不夠充分,何況不少地區末端治理的空間仍舊非常之大。
因此我們說,本地污染治理需要能源轉型,但需要的程度還遠遠不夠,不能充分論證足夠程度的能源轉型。
什么能夠充分論證能源轉型
對于氣候變化的討論熱度已經持續了20年,這一問題也被學者稱為“從地獄來的問題”,需要全世界大范圍、長時間、共同的溫室氣體減排行動才能緩解。2018年,長期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與綜合評估的耶魯大學教授Nordhaus榮膺諾貝爾經濟學獎,也彰顯了這一問題的極端重要性。
2016年的《巴黎協定》首次提出2100年前溫升大概率上控制在2度以內、努力實現1.5度的目標。2018年10月份發布的《IPCC全球升溫1.5?C特別報告》更是提出: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C對人類和自然生態系統有明顯的益處,同時還可確保社會更加可持續和公平。除此之外,聯合國也制定了從2016年到2030年、涵蓋減貧、教育、環境改善、生活基礎設施提升等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
這兩個目標,一個是中短期目標,具有平等、人權方面的道義高點,一個是中長期目標,具有人類生存發展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安全的重大意義。二者只能統籌兼顧,共同實現,否則將同時落空。正如聯合國在討論可持續發展目標時指出,“如不對氣候變化加以控制,我們在過去幾十年中取得的進展將發生倒退,不可能取得更多進展。
而能源轉型是根植于這兩個目標的共同需要。《全球升溫1.5°C特別報告》提出,為實現1.5℃的目標,全球各國需要完成迅速、全方位的能源轉型:2030年前,全球煤炭消費需至少減少2/3;2050年前煤炭發電比例需降到0%,同時可再生能源供電比例提高到85%。可持續發展目標中“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和“氣候行動”同樣也需要通過能源轉型實現。
能源轉型無法完全自我驅動和自我實現
“風電光伏的發電成本已經與傳統電源在同一區間;在有些地區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最便宜的選擇。”——現在,這已是一句大體準確的表述,不同地區仍然存在諸多的成本動態與價格如何形成方面的細節。
國際可再生能源署2017年3月的統計顯示,從2001年到2016年,光伏項目平均合約價格已從每千度250美元跌至每千度50美元,而風電則從80美元/千度跌至40美元/千度。
盡管價格持續下降,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并沒有體現出來,換言之,同樣在市場中競爭的化石能源的負外部性——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損害,沒有內部化到其價格當中。因此在維持煤電現有價格的情況下,即使“平價”的可再生能源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依舊是缺失的。
2017年,非化石電力在總電力中的比例大致為30% (風電光伏占7%)。《能源生產與消費革命2016-2030》規定,到2030年,這一比例需要上升到50%,即整整20個百分點的提升與結構變化。這基本意味著,經濟性降低的條件下,風電與光伏需要上升到整個電力結構的20%-25%。
這一文件的出臺,如果考慮到它的歷史背景,我們不得不強調其重要的意義所在。因為2016-2017年不少政策文件和講話討論都首先說明: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煤炭作為主體能源的地位不會改變。但不界定這個“相當長”與“主體”的含義,這樣的表達沒有足夠的信息含量。
因此相對照而言,這短短1-2年時間顯示了整個決策層思維方式上的巨大變化。然而如何真正實現當下需要實現的能源轉型,需要更大程度的思維轉變以及更強有力的推動。正如IPCC 第二工作組聯合主席 Debra Roberts 所言“接下來的幾年有可能是歷史上最重要的幾年”①。
①:各國政府批準《IPCC 全球升溫 1.5oC 特別報告》的決策者摘要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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